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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线,坚持服务为先导、科学监管、强化执法、高效便民应检尽检的原则,坚持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年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年检范围及分工

年检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中央属、省属及外地驻青企业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

市及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

其中,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据职能分工和区域化管理原则,负责对市内四区范围内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青代表机构,以及社会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的年检。

市内四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区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定点药店的年检。

其他区、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三、年检内容

㈠就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㈡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备案(含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否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是否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

㈢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㈣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准入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㈤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工时制度情况: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工时制度规定。

四、年检方法步骤

2007年度年检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的方式进行。

对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报送书面或电子资料的方式进行年检。

具体方法步骤:

㈠网上年检

1.去年已经开通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

//221.3.11.20/qd12333)的单位年检帐户,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2.今年初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劳动保障网(网址:

),下载并填写《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见附件1)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2)。

开通网上年检申报业务的,先在线注册后,提交书面申请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业务权限授权开通;未开通网上保险办理业务和网上合同备案业务的,提交书面申请到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权限授权开通。

市劳动监察支队地址:

福州南路8号电话86010810或86010800;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地址:

延吉路38号604室电话83660197。

年检相关文件和系统操作说明请登陆青岛市劳动保障网→劳动监察或单位办事→劳动年检栏目下载。

3.进入系统后,根据年检要求逐项如实录入用户信息。

录入内容包括:

①单位基本信息;②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信息;③员工就业备案详细信息;④劳动合同签订信息;⑤工资支付明细信息;⑥其他在岗职工信息;⑦《青岛市(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申报表》。

其中,第①②③④⑥项信息,由系统提供同步导出→如实校对→导入窗口操作;第⑤项工资明细信息由系统提供标准格式表格导入窗口,将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明细信息录入该表格进行上传操作,不再录入个人工资明细信息,方便操作使用。

4.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新增一条年检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年检申报表,经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该申报表的右上角“年检申报”窗口,即完成申报。

一经点击不能再返回更改,视为有效申报。

5.劳动监察机构按年检管辖范围,逐项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由审核机构发给加盖印章的书面《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外商投资企业《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网上年检未通过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告知用人单位具体原因,并要求其携带书面材料到指定地点重新审核。

㈡书面报送资料年检

暂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报送书面资料的形式接受年检。

⒈用人单位按照年检管辖范围到劳动监察机构指定地点领取年检申报表和年检审核表。

其中,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的用人单位年检的具体地点在劳动保障网和年检通告中发布,其他区、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区、市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要求确定。

⒉用人单位如实填写《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申报表》,并按照劳动监察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携带以下材料接受年检:

⑴用人单位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花名册;

⑵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登记表;

⑶使用外单位协保人员花名册、劳务输出协议、协保证;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退养职工的退养协议或证明、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聘用协议;

⑷《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⑸接纳实习生实习的,提供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备案花名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备案证》;

⑹青岛市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统计表,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表;

⑺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

⑻2007年12月份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帐的工资发放单);

⑼2007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和审计报告;

⑽2007年《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携带《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新开办的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携带法人登记证(副本),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青代表机构携带工商登记证;

⑾《企业劳动工资情况调查表》、《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⒊劳动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由审核机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年检工作安排

2007年度年检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组织和准备阶段(2008年1月15日前):

劳动监察机构制订年检工作实施意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用人单位明确年检具体要求。

同时,在新闻媒体、青岛市劳动保障网发布年检通告,公布年检具体安排。

㈡自查申报阶段(2008年1月16日-3月底):

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实行网上年检的单位,按照网上年检的相关要求,如实逐项录入资料信息;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单位,根据劳动监察机构安排的时间和要求,准备书面材料进行年检。

㈢审查处理阶段(2008年2-5月份):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其中,4月底前完成网上年检审查,5月底前完成书面报送材料审查。

对年检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6月底前网上和书面年检工作全部结束。

㈣抽查阶段(2008年2-8月份):

劳动监察机构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网上年检申报材料进行适时、实地检查,7、8月份进行专项检查,一般抽查比例不低于40%。

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将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六、年检中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理及依据

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含网上),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人每日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㈡项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㈤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㈥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㈦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据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㈧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㈡项,可以撤销立案。

㈨对2007年下半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先责令其限期自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七、有关要求

㈠继续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要本着应检尽检的原则,认真做好年检的组织准备工作。

广泛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宣传网上年检的工作模式,继续做好组织培训工作,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工作的开展。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要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布年检联系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及网上年检的咨询和解答工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年检提供方便和服务。

㈡以点带面,努力提高网检参检比例。

今年的年检,工作要以“两化”建设为依托,坚持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好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把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用人单位较集中的示范网格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点街道、社区、主要商务楼宇,作为网上年检工作的重点,努力提升网上年检参检比例。

㈢加强协调配合扩大年检覆盖面。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事、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将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年检范围;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监察中队的作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努力促使辖区内用人单位全部参检。

㈣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监督并认真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包括已改制企业)实施年检工作,网上年检和书面年检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劳动监察机构审理。

㈤继续实行年检工作目标责任制。

继续与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签订年检责任状,并将年检和网上年检责任目标作为劳动监察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年检任务。

㈥认真做好年检数据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在年检过程中要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息(含后期整改信息)及时录入网络化监管系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录入比例要达到100%,切实保证年检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同时,认真做好各阶段汇总、统计工作,注意总结年检工作中有效做法和经验,并于2008年7月底前将“二○○七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数据统计表”及年检总结材料报市劳动监察支队。

附:

1、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申请表

3、二○○七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数据统计表

 

附件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网址:

)。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政策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赋予的操作权限进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的操作和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攻击劳动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若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以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申请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网方式

上网计算机的型号及配置

操作系统

防毒软件

防火墙

操作员姓名

操作员代码

初始密码

申请业务内容:

□ 劳动监察网上年检

申办单位:

(公章)

经办人:

申办日期:

年月日

青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本表和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申办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一份。

2、本表和业务承诺书可从“相关下载”栏目直接下载。

3、本表和业务承诺书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到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302或303室电话:

86010810或86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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