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中心关于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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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中心关于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办法

煤炭洗选中心关于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办法

煤炭洗选中心关于在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杭锦能源公司要求在安全特别监管期内,确保洗选中心实现杜绝重伤事故发生、地面无轻伤、追求零伤害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者包括中心主要领导(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副总工、管理人员、员工、外委单位(华宇洁净煤工程公司、大地工程公司、武汉设计院)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洗选中心所辖选煤厂、李家、色连、海勒斯壕集运站和中心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按照“党委抓监督宣传,行政领导抓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与安监部门抓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总工程师抓技术管理,工会抓群网,团委抓青岗,纪委抓效能监督,妇联抓家属协管,员工互相监督”的“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具体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第五条中心主要领导要与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安全约谈,要求洗选中心干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清形势,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负责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七条洗选中心安全生产目标:

地面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追求零伤害。

第八条各项本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考核记录完整。

第九条安全组织机构完备,“九位一体”工作扎实。

第十条风险预控管理全面按本安体系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员工安全培训合格率达100%,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选煤厂、集运站各生产及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要素达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三条设备综合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待修率低于5%,故障率低于1%。

第十四条消防、灭尘、灭火设置齐全,运转可靠。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成册,完善及时,应急和自救培训及演练下半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等符合国家标准;防爆电器、监控系统、照明、通信信号安装、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外委单位管理纳入洗选中心本安体系管理。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

各厂、站、储煤、矸石场管理符合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九条放射源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人管理。

第四章特别监管期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成立煤炭洗选中心安全监管小组

组长:

陈江宁、郝世海、赵恩义

副组长:

姚永新、刘贵金、李兆坤、牛银生、张军、高文强、贺勇

成员:

刘锡鸣、刘冬、赵玉花、刘信、周建民、

杨金山

安全监管小组下设小分队,小分队由牛银生负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夜间或白天抽查等方式,每周必须不少于2次到三站一厂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以本安体系、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为标准,查各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查“三违”情况,查干部跟班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科级以上领导每半月休息1次,中心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各厂、站加强领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3、查三站一厂及外委队伍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管控措施

1、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未持证上岗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2、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档案,定期检查、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状况。

未建立档案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措施:

进入选煤厂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浓缩机下底流泵房暗道等,李家、色连集运站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污水处理站,泵房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要进行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和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按照“先检测通风,再作业”并实行人员联保、互保等措施;现场检查未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责任人扣12分,直接除名。

第二十七条选煤厂原煤仓、产品仓及101缓冲仓棚仓、堵仓事故的管理措施:

遇到棚仓、堵仓处理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给煤机上进行捅仓,要利用检修孔进行捅仓,捅仓时给煤机前严禁有人员停留或工作,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对选煤厂华宇公司厂长罚款5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对责任人三违扣分4分。

第二十八条选煤厂刮板机跳链、漂链、断链事故的管理措施:

1、岗位工要每班对刮板机链条的松紧程度,各项保护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链条及连接环的磨损程度,发现磨损严重的应立即更换,防止发生事故;如链条及连接环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对华宇公司分管生产、机电厂长罚款3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遇到刮板机漂链、断链、或检修进入刮板机内,必须执行停电、验电、上锁,必须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进行停电、验电、上锁、设置监护人,对华宇公司分管机电厂长罚款8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对相关责任人三违扣分6分。

第二十九条胶带输送机事故的管理措施:

1、胶带输送机必须配备的欠速、堵塞、跑偏、撕裂、烟雾、超温洒水报警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如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一项不灵敏可靠,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2、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滚筒、连轴器等应装设防护罩和防护栏,防止人员靠近造成滚筒绞人事故;现场发现已安装的防护罩和防护栏失效,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高空作业、孔洞防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措施:

1、选煤厂、集运站生产设施所有观察孔、吊装孔、预留洞孔等,必须设置盖板,防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没有设置盖板、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2、高空作业时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佩戴齐全防护用品;现场没有按高空作业规程作业和防护用品,对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对违章人员扣3分。

3、装载机、推土机、叉车、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奖惩标准

第三十一条安全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隐患买单制度。

1、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扣分,在原基础上加倍。

2、安全隐患的罚款在《杭锦能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的标准上加倍;“三违”行为的扣分在三季度安委会议确定的标准上加倍,扣分达到12分除名。

3、对于重复出现(反复发生)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单位,在翻倍扣分和罚款的基础上,再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按以下条款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5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4、发生上述事故的班组、车间负责人、技术员、群安员、安检员等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5、发生上述事故的副厂(站)长及以下人员,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外委施工、运营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外委单位100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解除外委单位运营、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群众监督和安全文化建设、宣传不到位的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按以下条款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罚款2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及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罚款3000元。

第三十六条对于“三违”人员,按以下条款处罚:

1、发生“三违”情况一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3分,并罚款200元。

2、发生“三违”情况二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6分,并进行办学习班、停工待岗、罚款400元。

3、发生“三违”情况三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12分,给予开除。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奖励,执行《神华杭锦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洗选中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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