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岛防汛减灾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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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岛防汛减灾工作机制

湄洲岛防汛减灾工作机制

湄洲岛防汛减灾工作机制

为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全民防范,健全完善指挥统一、决策科学、运转协调、防抗高效的防汛减灾工作体系,根据《莆田市防汛减灾工作机制》和《湄洲岛防台风工作预案》,结合湄洲岛实际情况,建立防汛减灾宣传动员、领导挂点、全区协调、风雨兼防、堤坝巡查五种工作机制。

一、宣传动员

㈠台风消息发布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及时和市防汛办等有关部门联系,把台风消息向镇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

㈡台风警报

管委会办公室和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并及时了解和反馈台风消息,向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汇报。

根据领导要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㈢台风紧急警报发布

区防汛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工委、管委会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部署防抗台风工作。

㈣台风警报解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决定并发布解除灾害警报。

二、领导挂点

㈠挂点方式

㈠总体要求

1、在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湄洲镇政府要指挥、协调、组织本镇的防汛抗洪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好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并互相沟通、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和驻湄洲公安、边防等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发挥其抗台抢险救灾作用。

㈡值班要求

汛期,管委会、区防汛办、湄洲镇政府要实行24小时值班;当台风进入48小时警戒线,区防汛指挥部、湄洲镇政府实行领导带班,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领导必须在岗带班。

㈢会商要求

1、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海堤、地质灾害点、低洼地发生险情等情况之一时,湄洲镇政府领导要坐镇指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管委办、区防汛办。

镇领导要深入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2、当气象部门发出台风警报,海堤、地质灾害点、低洼地出现严重险情、水库发生险情等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要坐镇指挥,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指挥部成员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上报工委、管委会。

3、当气象部门发出台风紧急警报,海堤、地质灾害点、低洼地发生重大险情,水库发生严重险情等情况之一时,召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会商会议及紧急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须及时将情况向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政府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派驻莆部队和武警支援。

㈣信息发布

防汛会商形成决定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传真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及时下达各项防汛指令。

镇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紧急信息特别是需要关注的重特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做好跟踪报送工作,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驻岛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紧急信息,须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上报。

㈤效能督查

各有关部门接到防汛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内贯彻执行,并把执行结果及时反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管委会效能监察部门要组织防汛抗洪效能督查小组,深入各有关部门开展效能督查。

四、风雨兼防

㈠台风生成

当台风或南海热带低压经中央气象台编号后,区防汛办加强与市防汛办联系,并关注其发展动态。

镇防汛办要报告镇政府领导和区防汛办,并监视收集有关台风或南海热带低压的发展动态与信息。

㈡台风消息发布

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后,区防汛办及时了解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发展趋势等信息。

区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向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视情向各有关部门提出防台风工作要求。

加强值班,加强与市防汛办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发展动向。

㈢台风警报发布

1、当接到台风警报后,区防汛指挥部领导上岗到位,了解掌握台风情况,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视情召开防台风会商会及成员会议,对台风发展趋势做出分析,提出部署意见。

区防汛办将7级到10级风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及时报告给工委办、管委办和有关部门。

2、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防汛值班,按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3、湄洲镇政府通知在8级和8级以上风力影响区域内的所有货船、渔船一律就近进港避风,船上人员应离船上岸。

在8级风到来前,应组织做好渔排上人员的撤离准备,并组织老弱妇幼人员撤离上岸;在10级风到达前3-6小时或者认为必要的情势下,渔排上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撤离命令由管委会发布。

同时组织做好低洼地排涝工作,若遇农作物采收季节及时组织抢收。

4、经贸科负责通知在8级和8级以上风力影响区域内的忠湄轮渡停航、避风。

5、区防汛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注意了解湖石果湖泊、小㈡型前范水库、千亩海堤等防洪防潮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6、国建科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危房、施工塔吊、脚手架、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的检查和加固准备工作。

加强对危房、地质灾害点的观测、巡查,根据暴雨预报组织做好低洼地的排涝工作。

㈣台风紧急警报发布(台风将严重影响莆田市)

1、区防汛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召开防台风会商会和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区防汛办加强与市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分析台风、暴雨、洪水对我区的影响,并及时报告。

2、镇政府对渔排、渔船和过往船只发出警报,组织有关力量对渔排、渔船等各类船只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撤离所有人员。

加强前范水库和海堤安全巡查,加强地质灾害点值守。

当台风带来暴雨或非台风期遇到连续暴雨时,应做好危房、低洼地、地质灾害点群众安全转移准备工作,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早转移,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强行转移

3、国建科对危房进行再检查,同时做好施工塔吊、广告牌等的加固工作。

4、社会事务办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师生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必要时予以停课。

5、经贸科通知各景区关闭旅游景点,做好游客疏散及安置工作。

6、区防汛指挥部在做好防御台风的同时,应根据暴雨预报和雨情,适时启动《湄洲岛防台风工作预案》。

7、按照防汛挂点机制要求,各挂点领导要深入低洼地、地质灾害点和受洪水威胁的重要区域,指导检查防御措施。

8、管委会办公室、区防汛办加强与驻湄洲公安、边防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㈤台风紧急警报发布(台风将在我市登陆)

1、工委、管委会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部署防抗台风工作。

2、管委会、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重大隐患险情及时向管委办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湄洲镇要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投入抢险救灾。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组织驻湄洲公安和边防等部门实施防台风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和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请求支援。

㈥台风登陆后暴雨防御

台风登陆后势必带来强降雨。

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继续保持迎战状态,及时调整防范重点,重点落实防范暴雨的各项工作。

1、区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把最新的降雨气象信息和防范工作要求,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湄洲镇政府。

2、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落实辖区及各自系统的防暴雨准备工作。

对低洼易涝、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带的居民,要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继续做好各类工程巡视、加强运行调度工作,严格控制水库运行水位,必要时腾出部分库容,调节洪水。

泄洪前,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下游和低洼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台风减弱为低气压或远离我区,且降雨基本停止,前范小㈡型水库和湖石果湖泊退到警戒水位以下,可宣布警报解除。

五、堤坝巡查

㈠巡查责任

堤坝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堤坝巡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堤坝管理人员是堤坝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㈡巡查组织

水库、海堤都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巡查制度。

1、日常巡查。

由堤坝所在村村委会主任负责,实行带班制,人员不少于2人。

2、年度巡查。

由湄洲镇水利站长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

3、特别巡查。

由湄洲岛水库、海堤工程防汛责任人负责,人员不少于3人。

出现紧急情况下,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必要时发动群众群防群治。

㈢巡查制度

1、日常巡查。

在运行期间,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次数,出现洪水时每天至少一次。

2、年度巡查。

在每年汛期前后、用水期前后、白蚁活动显著期等开展较全面、专门的巡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至三次,当水库放空时应进行全面巡查。

3、特别巡查。

当堤坝遇到台风、暴雨、洪水及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时,应组织特别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巡视。

4、台风暴雨警报发出后,各工程巡查规定如下:

⑴水库:

水库水位处于低水位,每日至少二次;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每日至少四次;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行连续巡视。

⑵海堤:

台风进入48小时警戒线,预期将于48小时内影响我市,根据高、低潮时组织巡查队伍,每日四次对海堤进行巡查。

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袭击我市或者在附近约150公里的范围内的沿海地区登陆,应在原有巡查基础上,在高潮位前后各加密1次。

⑶病险工程和千亩海堤:

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对隐患部位实行连续巡视。

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巡查人员在狂风、暴雨、洪水等严重灾害面前,应注意自我保护,确保人身安全。

㈣巡查重点

1、水库:

坝坡、溢洪道、放水涵洞及其它建筑物。

2、海堤:

背水坡、迎水坡、堤顶及堤上涵、闸等建筑物。

㈤巡查报告

巡查工作应建立完善的记录、报告制度,每次巡查应将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案,汛期巡查记录应及时反馈巡查责任人。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

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区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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