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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是否该合法化.docx

私家侦探是否该合法化

一辩的立论陈词。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

  听完对方辩友的发言,我方倍感震惊,疑虑重重——

 所谓私家侦探,是指国家执法部门以外,以赢利为目的,由个人或组织开办的进行秘密跟踪、调查等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首先,我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私家侦探与国家办案人员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私家侦探代表的是私人权益,而国家办案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公权,“私家”与“公家”截然相对,“私家”与“侦探”结合,实质就是把国家公权机关特有的侦查权私人化,如果还要进一步合法的话,那么,国家权力的泛滥,将导致多么可怕的后果?

请诸位想一想,只要谁贴上“私人侦探”的标签,就可以跟踪、偷拍、监听等等,那诸位将生活在怎样的环境当中呢?

谁还能找到人身安全感呢?

既然谁都有权侦查,还要法制干什么?

还要国家公权机关干什么?

由私人来办就好了!

其次,私家侦探的行为手段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我们来看私家侦探的取证手段:

密拍密录,跟踪监听;还有角色扮演、询问证人。

如果这些手段就时刻隐秘地存在在我们周围,大家想想不觉得胆战心惊吗!

其实国家对这些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私家侦探根本无权使用,因为它严重威胁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公共安全。

如果非让这种违法行为合法,那么诸位,当侦查权下放到具有特权的部分私人之后,我们的代价是什么?

那就是,公民的隐私权将被私家侦探玩弄于股掌之中。

因此,为了全体公民,我方坚决认为私家侦探不应该合法。

第三,私家侦探用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没有可信度。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

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

而私家侦探通过秘密手段来取证,其行为本身就存在侵权且不合法,再加上私人侦探其本质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在无法有效取证的情况下,就将制造伪证假证,凭空捏造证据,请问诸位:

这样的证据有何可信度,有何公信力?

即使对方辩友承认,恐怕国家司法机关也不予采纳吧?

私家侦探行为过程的不合法,必将导致行为结果的不合法。

对方辩友难道不知道,程序的合法性远大于结果的合法性吗?

如果私家侦探合法,司法程序乱套,司法公正被破坏,最终必将引起更大的社会混乱。

综上所述,私家侦探如果合法,就是给不择手段的盈利披上维权的道德外衣,就是对国家司法的践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真正地维护人民权益,再次重申我方坚定认为,私家侦探不应该合法。

在中国,似乎没一个行业像私人侦探这样充满矛盾:

出生20年,始终上不了“户口”,却始终不缺需求,而且生意日益红火;一边以道德维权者自居,查婚外情,追欠债老赖,让背叛者、失信者现形,受到应有惩罚,一边却在肆意侵权,侵犯个人信息,践踏个人隐私……

 一个文明理性的法治社会,不该存在“灰色地带”,更不该让它存在这么久。

对于私人侦探,我们亟待抉择的不只是禁与放。

简单的禁,根本禁不住;而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及市场监管,简单的放,可能导致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没合法身份,照打“擦边球”

  打掉非法调查公司611家,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38个出售个人信息的源头……今年4月20日,公安部部署的全国专项行动,对私人侦探行业产生不小的震慑。

不过,一场打击风暴难以治本。

4个月后,很多转入“地下”避风头的调查公司,纷纷重回“地上”。

8月底,记者上网搜索“南京调查公司”,一下跳出几十页,数量接近40家。

记者联系上的3家公司,都愿承接业务。

一家叫“宏远”的公司说,你只要付4800元,就提供被调查者的婚外情照片及其三个月的通话记录。

而11月16日,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公开发布业务广告的南京私人侦探,仍有30家。

 事实上,对于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公安部十多年前就发出禁令,但一直禁而不止。

1992年,国内首家私人侦探所在沪开张。

次年,公安部即发文,明确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并要求各地对已办此类机构清理取缔。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虽将“侦探公司”列入商标类别,但并无相应的经营范围可供注册。

  2009年,刑法修正案颁布,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被视为法律给私人侦探划了一个禁区,但未引起他们重视。

今年4月18日,就在打击风暴到来前两天,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南京有39家私人侦探发布广告信息,声称提供婚姻调查、追债等服务。

 尽管挣不到合法身份,但因未遇实质性监管,全国私人侦探机构在地下疯狂滋长,其数量一度曾达3700多家,从业人员逾两万。

警方从南京“千里眼”公司通讯录上发现,参加行业组织的私人侦探即有三四百家。

胡金明说,开私人侦探的,多以商业咨询注册公司。

他跟邵康、张进、宋瑜资,都这样找个合法身份,干国家禁止的侦探业务。

仅在常州,此类调查公司就有40多家。

 “这个行业没有规范,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归哪些部门管,国家没有立法,没有专门管理。

我们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

”干过私人侦探,胡金明对这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其实很清楚。

他说,自己调查婚外情,从不查电话记录,不到私密场合拍照。

  “我很少调话单,很少查手机定位,尽量不在法律边缘游走。

”宋瑜资表示,“婚外情调查,最终现场取证一定带客户,不能自行取证,以免激化矛盾。

客户加上家人,人越多越好,我们混在里面,暗中拍照。

”她强调,必须控制客户过激行为,“有一次,我们跟踪出轨男人和第三者到宾馆,通知他老婆来。

她敲开门,就要打第三者,被我们死死拦住。

她当场写了离婚协议,提出价值300万元的房子、一部车全归自己,让男人净身出户。

我怕把男方搞得太惨,闹出事,要负法律责任,就要她改了协议,把车给了男方。

 不侵犯个人信息,不侵犯个人隐私……私人侦探这样表白,事实并非如此。

警方认定,胡金明买过个人信息。

宋瑜资说,特殊情况下,也要查越轨男人的手机位置。

记者难以想像:

生存在灰色地带,私人侦探既没合法身份,又无法律授予的侦查权,怎能“合法”获取婚外情证据?

  禁而不止原因何在

私人侦探禁而不止,原因何在?

从警方对韩光春、胡金明的审讯记录中,记者看到了这个灰色行业的旺盛需求:

 徐××调查女婿外遇,谈好给3800元,先付1500元。

我跟踪七八天,没查到什么。

 ××餐厅有个女的,给了1500元,调查开厂的老公。

我打听到,他跟“小媳妇”生了孩子。

问要不要查下去?

她说不查了。

  溧水有个女老师查老公,先付4500元钱。

我们查到后,她又给了2500元。

李×,给了5000元,要查她老公。

当晚,她来电话,哭哭啼啼的,说跟她妈商量过了,不查了,钱退不退你看着办。

  ……

“私人侦探被公安部禁止,又没得到国内法律承认,却能‘茁壮成长’,关键是靠需求拉动、利益驱动。

”南京长三角律师事务所江莱律师说,从婚外情调查到寻找债主,这些事走正规渠道难以解决,私人侦探用“非常手段”填补了这空白,在满足需求中放大需求。

“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老公出轨了,想取证,自己没渠道,公安没空管,妇联没办法,而我能援助她们。

”宋瑜资说。

胡金明宣称,干侦探,是因为看不得男人包二奶、搞情人。

他们都以女性维权者自居,为私人侦探寻找存在的必要性。

私人侦探禁而不止,违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原因。

省公安厅刑侦局主任科员谢仁平说,打击非法调查公司,难度很大。

“这类犯罪发现难、取证难。

受害人有不道德行为,不会主动报案;这些人用虚拟身份,网上买卖信息,一有风吹草动,相互报信,销毁证据。

像邵康就加入90多个买卖个人信息的QQ群。

”他说,公安部组织这次专项行动,前后准备了半年,“江苏从124万个数据中理出100多人。

把一个个QQ号码,变成活生生的人,太难了。

  人抓到了,定罪也难。

江莱说,要是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很难给私人侦探定罪。

江苏已被判决的6名私人侦探,均以此定罪。

其中,邵康获刑1年零三个月,另5人被判6至8个月。

练翠凤去年因倒卖个人信息,已被河南开封法院判刑7个月,出狱后重犯,今年也仅被多判一个月。

即便这样的轻罪,判起来也不易。

南京秦淮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张弛说,买卖个人信息,到什么程度,算“情节严重”,可以入罪?

国家并无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20个人的个人信息,且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取不特定公民信息(如车牌信息)1万条以上……南京定了这样的入罪标准,而杭州、上海也有地方标准。

各地标准不一,打击力度不一,势必影响打击效果。

秦淮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王婷认为,这种标准并未区分犯罪危害性,从信息源到信息中介到调查公司,都按一个标准定罪,而事实上,那些出卖信息的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能远超过买信息的私人侦探。

“考虑将来可能有更重的犯罪,私人侦探买卖个人信息,暂时不会判到三年这个上限。

”南京白下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蔡强说。

如此考量或许不无道理。

治理私人侦探,是否还有其他手段?

他们以商业咨询注册登记,按规定只能从事市场调查、信息咨询、企业策划等,但实际上是调查婚外情、追债寻人。

这算不算非法经营?

南京大学法学院杨辉忠教授说,国家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没把婚外情调查、追债等纳入其中,要判私人侦探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

此外,他们跟踪盯梢,偷拍偷录,侵犯个人隐私,违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除非产生严重后果,如四处散布隐私,造成当事人自杀,否则很难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恰恰是很多私人侦探所用心避免的。

 放开,不等于容忍违法

私人侦探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历史,对这个行业,我们该不该开禁?

受访的十多人,意见并不统一。

 需求决定存在,私人侦探满足社会需要,就该给它生存空间。

这是支持开禁者的理由。

不光婚外情调查,包括寻人讨债、打假维权,私人侦探有手段能办事。

邳州一位顾姓男子说,自己外甥失踪,花了5400元,请当地私人侦探韩光春查了三次手机位置,最终在山东临沂把人找到了。

胡金明说,自己还帮企业打假,搜集假货来源,为银行调查员工表现。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倡导婚内忠诚、保持家庭稳定、维护社会道德,这两种诉求,法律都要支持。

”省高院审监二庭副庭长王蕴建议,不妨放开私人侦探,让其参与婚外情调查取证。

毕竟,这样的事,个人难以做到,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无暇顾及,让渡给市场、社会组织做,符合社会自我管理的趋势。

当然,支持道德诉求,不等于可以容忍违法,比如买卖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里面有一个度的拿捏把握问题。

 “我们侵犯隐私,因为男人出轨,有错在先。

他不可能暴露婚外情给你看,既要取证,又不侵犯隐私,没办法两全其美。

”宋瑜资如此辩解,是为自己寻找道德合理性。

在很多受访者,尤其是女性看来,雇私人侦探查婚外情,让出轨男女得到应有惩罚,完全正当,他们没资格要求保护隐私。

这种观念为私人侦探存在提供了社会土壤。

 道德有过错,合法权益就该被侵犯?

支持道德诉求,就能容忍违法行为?

蔡强认为,再合理的道德诉求,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他强调,考虑国内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极其脆弱,眼前不宜放开私人侦探行业。

如果说,雇私人侦探,查婚外情、追老赖,多少还有些合理性,但万一滥用这种手段,去窥探隐私,报复别人,那就太危险了。

省社科院学者张春丽表示,不能因出于惩罚婚外情的道德正义,就能使用违法手段。

私人侦探在私密场合偷拍偷录,获取的婚外情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表示,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将忠于配偶上升为法律义务,找私人侦探查婚外情,虽可理解,但严格说来,是违法的。

 “公安部的禁令,只是部门文件,毕竟不是法律。

对私人侦探是禁是放,国家应尽快立法予以确认。

”杨辉忠认为,如果真要放开私人侦探,必须立法在先,规范在先,对其准入资格、允许调查的范围、允许获取的信息、允许采用的手段,对其违法行为如何处罚,逐一明确规定。

同时,要强化监管,查处非法经营,打击违法行为,让违规者付出与其行为危害性相对称的成本。

在国外,私人侦探已是成熟的职业,一个严格受到法律规范与约束的职业。

美国私人侦探只能在公开场合,利用公开信息,进行调查取证,绝不允许到私密场合偷拍偷录;德国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只能以普通公民身份做调查,如泄露个人隐私,轻则吊销执照,重则被判入狱……只有给私人侦探戴上“法律的镣铐”,才能让他们走出“灰色地带”,规范执业,在不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满足社会需求。

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被明令禁止的范围包括:

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

现状

中国私人调查行业:

  几人欢喜几人悲

 网上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有调查类机构近2.3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

现在北京市各 类冠以调查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的私家侦探性质的调查公司就有300多家。

 然而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这个行业的发展却参差不齐。

北京时代嘉誉调查中心负责人郭先生对记者谈起这个行业时,他甚至明确表示“快不行了”、“不想干了”。

这个行业并不像外人看来那么来去无影、风光神秘。

神秘面纱后面是从业人员深深的无奈,法律规范的缺乏导致行业各色人等的鱼龙混杂,造成了这个行业信用度的迷失,生意越来越少。

完不成任务要退钱,甚至有些案子在做的过程中还要自己贴钱。

 而相反的是成立于2000年的北京友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胡杨则表示,他们的利润空间很好,业务很多,他们有80%的业务是商务调查,在全国的其他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并且已经取得了友邦侦探的注册商标。

在谈到行业的困 境时他说关键要有自律意识,抵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但这样的前提是走高端的路线,有较高的认可度。

1“私人侦探”这一称呼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却被公众称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形人”。

之所以称为“隐形人”是因为在我国并不认可私人侦探这一行业的存在

2其存在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现下,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职业在中国悄然兴起。

从最初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如今的遍地开花,“私人侦探”这个词也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笔者认为,私人侦探不适合中国法律现状,其存在弊大于利。

这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通信技术、电子科技、各种新奇事物大量涌入人类生活,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和欣喜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

而私人侦探对于人们的隐私权来说无疑是一枚定时炸弹。

试想人们生活在针孔摄像头遍布的城市里,一举一动都担心被偷拍,终日人心惶惶,这样的社会能与和谐挂上钩吗?

私人侦探的滥化必将导致社会生活安全感的降低,甚至造成人们对国家信赖感的缺失。

3私人侦探公司是不折不扣的营利性机构,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难保全其纯洁,若其权力范围得不到有效控制,那么今天的私人侦探就极有可能越界成为明天的私人间谍、私人保镖、私人打手等;另外,雇佣者在得到调查资料后若不正确加以使用,更容易转化为敲诈、勒索、要挟的条件,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4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的活动,但是,公安部却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行为的规定。

比如,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里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公安部之所以这样规定,自然是从大局出发而考虑的。

如果不限制私人侦探一类组织的出现,或者任其泛滥,那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就会在实践中遭遇尴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隐私就没保障。

私人侦探毕竟不是警察,有的也不一定是好人,而调查涉及到隐私的事,给侦探调查不太安全。

私家侦探的管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进而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毕竟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是暂时不能允许出现的

现在所谓侦探就是指收受雇佣者金钱及其他财物,为雇主调查及拍照等.通过隐蔽调查等,不让被调查者察觉而获得其机密的人.

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依据中国的法律在我国绝对没有合法的私家侦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实施侦察,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侦察权.所以在我国所谓的侦探都是非法的,其取证行为更是违法的,他们的侦探活动所取得的证据和成果在我们国家的一切法律活动中是不可能被睬信的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才有调查权

危害隐私权

设圈套 帮客户“钓鱼”偷腥丈夫现已查明成都私家侦探操控的一个经典案例,详细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有个身价千万的妇女,对偷腥的丈夫彻底失望之后,在私家侦探圈内悬赏10万元。

于是,有个私家侦探站出来接手了这笔业务,先是招聘了一个美女,之后通过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对目标进行了跟踪调查。

在该男子出差空闲的时候,安排这个美女与其偶遇。

之后,该男子很快陷入情网,并与该女子同居。

当他跟妻子闹离婚对簿公堂时,妻子突然使出“杀手锏”,抛出他跟“第三者”的证据,使其陷入完全被动,最后几乎是净身出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

尽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的含义,但是,从理论上讲,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公民隐私采取这样的调查手段,即构成非法。

一些例子:

沈阳私探获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辽宁省沈阳市一私家侦探公司非法使用技术手段,跟踪被调查对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三被告一审被判刑。

北京私探获刑:

非法经营罪ﻫﻫ    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布,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近日获刑。

判决此案的法律文件称:

侦探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应该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案例和法律文件表明,私人侦探的业务活动已经被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行业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是进入了“黑色地带”。

非法经营罪”尚有争议

ﻫ   其实,就侦探行为本身而言,若没有延伸出其他犯罪,判“非法经营罪”并不多见,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就判定这4位“侦探”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涛案的主审法官说,此案审判依据的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文件。

刑法:

公民信息受保护ﻫ

    赖金锋开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实际上经营的是“私家侦探”的生意,以高价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

而目标人员的信息,则是向在金山区工作的郑某(已另行处理)购得,最贵的一条信息价值1000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上海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摘要: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秉承着国外上百年的行业血统,在家庭婚姻的多变性,商业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多样化等经济需要下催生。

他们高举着追寻正义的大旗,却又时常游离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他们就是“中国的福尔摩斯”——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是国人因袭的一种习惯称谓,正确的称谓是非官方侦探,调查员,属于非官方情报人员。

职业私家侦探是以接受客户委托,就客户关心的问题收集情报,提取证据的专业工作者。

 关键词:

正义;私家侦探;合法化

一、我国私家侦探的现状分析

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私家侦探的机构约有1000家,而至今,全国类似机构已逾3700家,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省会等大城市。

私家机构主要涉及的服务领域主要有财产调查取证、信息调查、寻人、婚姻调查等民事类事务调查项目。

虽然私家侦探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他们的成长并非一帆风顺。

法律地位的尴尬,调查手段的特殊,调查结果的合法性质疑,一度使他们的境遇饱受非议。

相对而言,国外的私家侦探发展比较完善和成熟。

 

(一)我国私家侦探的定性

 目前我国与私家侦探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这就决定了其处于模糊地带,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种尴尬境地阻碍了侦探行业的正常发展。

同时,私家侦探开展业务时,由于身份不明确,成了“跨在法律界碑上”的囧人。

[1]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没有私家侦探的一席之地。

一直以来,甚至“私家侦探”这一名词都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虽然主要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终究被纳入政府的注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似乎又给我国私家侦探的发展留下了喘息的机会。

通过以上我们不难看出,私家侦探已经渐渐引起国家重视,开始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调整,随着社会的进步,私家侦探必将纳入法律的轨道。

(二)我国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违法

在根本大法《宪法》这一层面上,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住宅安全权利、公民通讯自由权利和通讯秘密权利,任何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这就堵死了私家侦探所谓的“查询个人电信通讯业务”、“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业务”、“婚姻忠诚调查业务”。

2010年3月15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四名“私人侦探”因非法从事有偿的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涛等四人有期徒刑7到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

[2]2010年6月,朝阳区法院又开庭审理了涉案人数达十几人的私人侦探案,张荣浩和张荣涛等人因开办私家侦探所涉及多项罪名,被朝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私家侦探提供的证据效力

 劳伦斯·弗里德曼所言“法律规则躺着不动,要等私人公民的活动给它注人生命”。

要让法官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做出准确的判决,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要靠证据来解决。

[3]由此可见,证据的取得是何其重要。

同时,根据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应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4]但是就私家侦探采取一些特别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证明力又如何界定?

 以私家侦探常用的偷录、偷拍为例。

私家侦探因为没有合法的取证权,同时法律对他们的调差取证没有规定,导致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往往采取偷录偷拍等违反手段,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其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下降,导致违法取得的证据被拒法门之外。

199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明确规定:

未经当事人同意私录谈话内容是非法的,取得的录音其不能作为证据。

这从根本上对以偷录偷拍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进行坚决排除。

但在在司法实践界,该规则也并未被严格遵守。

2000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离婚案件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女方提供的一盘其偷录的证明对方有外遇的录相带在判决中不置可否,主要基于实体公正的考虑和最高院批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私家侦探以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虽然程序上不合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高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

依然坚持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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