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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学院章程

琼台师范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琼台师范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年的清代琼州府唯一府立书院——琼台书院。

年秋,琼台书院改办新式学堂,先后更名为“琼州府中学堂”(年)、“琼崖中学堂”(年)、“广东省立第六师范学校”(年)。

新中国成立后,学校先后更名为“广东琼台师范学校”(年)、“海南师范学校”(年)和“海南琼台师范学校”(年)。

年海南琼台师范学校与海南临高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年教育部同意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琼台师范学院,成为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艺术教育教师为主要任务的本科院校。

三百年来,学校虽数度迁徙,几易校名,但始终高扬师范教育旗帜,发扬“艰苦奋斗、严谨治学、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办学传统,薪火相传,弘文励教,铸就了誉满海内外的“百年师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琼台师范学院(简称琼台师院、琼台)。

英文名称为(缩写)。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府城中山路号。

学校设有桂林洋、府城辆个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办学场所和功能。

学校网址:

第四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发展方针,按照质量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致力于培养服务地方基础教育优秀师资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师范院校。

第六条附属幼儿园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关心、支持附属幼儿园建设,引导附属幼儿园不断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业务归口海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八条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以实施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开展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调整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教育学为主要学科,积极发展艺术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等学科,构建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学校在强化教育学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发展新兴应用性学科专业,探索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优化专业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章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和参与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事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全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从事研究和创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短期教育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公开招聘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全面发展的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观念新、教学实践能力强、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人才队伍。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建设、发展改革和稳定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相关利益和荣誉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聘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为人师表,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科学技术;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学校实行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对于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人员(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实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员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通过公开招聘和其他方式引进优秀人才。

制定教职工培养培训计划,构建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和校外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基本框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琼台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党政管理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为完成综合性、临时性的特定工作任务,可设立非常设机构。

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应机构即行撤销。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五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党委会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琼台师范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

第五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琼台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开展党纪和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和查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五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和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据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形成办学特色。

根据需要设置系、所、室等教学学术组织,依据规章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进行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等教育教学及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资产设备;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节学术及学生工作组织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及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评价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普通本科、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门机构。

教学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贯彻上级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统筹协调学校学生事务的全局性工作;协商推动学生工作的重大规划、重大专项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学生工作的战略谋划;协调跨学校、跨部门的重要学生工作事项;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开展有关学生事务工作的改革、创新和研究。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责权。

第七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性组织、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二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专门文件规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吸引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并制定严格实施相关制度确保捐赠目标的实现。

学校基金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专门文件规定。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学校校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专门文件规定。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章财务、资产、档案和后勤

第七十七条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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