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356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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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356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1.2本合同;

1.3中标通知书;

1.4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承诺;

1.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6设计、施工图纸;

1.7工程量清单;

1.8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内容:

3.4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竣工。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合同工期应同时满足项目业主对甲方

的工期要求;如不满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因业主对甲方工期进行调整的,

甲方可对本合同工期进行相应调整。

3.5图纸

3.5.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日内没有提出书面

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

3.5.2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3.5.3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

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师/工程师代表)

4.1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工程师代

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

4.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监督执行,确有

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4.3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

责任。

4.4甲方的监督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五条工程监理

5.1甲方委托(以下称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社会监

理,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5.2监理单位委派为监理工程师,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

5.3甲方委派的监理单位和具体监理人员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

6.1乙方任命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并与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人

员相一致,如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代表或/及监理工程师,经甲方

确认后方可变动。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包括技术人

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

方可变动。

否则,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其它人员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给予乙方

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

2。

6.2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

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签字

后递交甲方代表/或甲方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

到时间后生效

3

6.3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若离开,须向

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

4

6.4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出现影响工程进度、质

量、安全、配合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到位。

6.5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

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为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

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7.1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负责施

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7.2开工前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

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

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每周提供本周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施工进度计划。

冬季施工质

量保证措施应在开工前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并以书面通知后方可执行。

7.4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工作,阻止XX的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认真履行上

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5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负责甲

方及监理人员办公区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6乙方需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7.7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

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负责。

7.8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方案并报甲方、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

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7.9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卫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

清理现场,达到活完场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10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完成并修补施工中的缺陷。

在甲方

及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乙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

守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11乙方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

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责任。

做好

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如果甲方代表或监

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

为止,所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2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

年审证等证件。

7.13乙方有义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优化,但优化的最终方案以甲方或

设计院认可为准。

7.14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乙方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

递交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7.15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

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

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

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

除不可抗力

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6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

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7.17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

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8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

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19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20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

图纸。

7.2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或书面认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来源以及合

格的证明文件。

甲方要求是指:

甲方明确提出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购买的材料。

甲方认可是指:

辅助性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没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购买的情

况,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7.22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

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综合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2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场所的制作进行监造;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

工的质量、流程、工艺、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7.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类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于超

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乙方同意全面配合。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

验,若存在额外费用,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25甲方对于乙方在制作、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质量瑕疵问题有权要

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

第八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8.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暂定价/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

为元整(大写:

元整)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

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8.2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8.3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

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8.4除8.1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

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第九条工程量确认

9.1乙方在每月日前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工程量统计报告,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定已完工程量(计

量),并按甲方规定书面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9.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7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乙方提供合同总价%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格式附后)后,甲方支

付乙方合同总价%的预付款。

10.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____________

10.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审计或工程造价机构进

行决算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日内,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

10.4留工程决算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月,无质量问题和无索赔后无息返还。

10.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

面存在问题,有权中止付款。

10.6乙方申请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工程款、保修金在内的全部

款项支付)必须满足甲方资金专用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0.7乙方在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其拟发的全部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表及施工人员复印件,该表须注明施工

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数额等信息。

乙方将应发施工人员工资从工程

款中单独列出并如实发放。

(2)、乙方如实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诺函。

10.8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五日内将应发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

毕,并向甲方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的承诺函及施工人员的工资领取表(要求

施工人员签字并捺手印)。

10.9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乙方工资发放情况。

如乙方未能遵守前10.7、

10.8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下笔工程款并可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

资金,乙方还应承担与该相应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10.10甲方对乙方的工程款支付,以甲方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如业

主未能及时向甲方付款,甲方可以相应顺延对乙方的付款进度,且不属于甲方违约。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11.1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在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乙方必

须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在招标时没有明确指定的材料,乙方应提供材

质单。

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规定的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他后果,乙方承担

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2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

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

认可后方可使用。

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的

原件。

11.3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

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

乙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验

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为止。

以上进场材

料和设备未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11.5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

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6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权对使用材料进行更改,变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

报价,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报甲方确认,经确认后的单价作为以后结算单价。

11.7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经甲方书

面同意。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乙方施工质量、技术问题导致

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此条以甲方同意为

前提,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

乙方不同意

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2乙方同意由于设计变更、设计不清晰需要确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

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赔偿,工期可顺延。

12.3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应

无条件按通知进行变更。

12.4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

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2.5工程变更价款采用补充合同方式结算,未纳入补充合同的工程变更资料不

能作为乙方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

12.6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核准后进行

汇总,并分批次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12.7工程量清单中漏项但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承认该工程

量。

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价款上的任何调整。

第十三条质量与验收

8

13.1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

依据。

除符合上述标准以外,工程质量应同时符合项目业主要求。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

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

担赔偿责任。

13.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2检查和返工

13.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

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

工,乙方应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

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3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1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

间内重做后重新验收。

13.3.2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

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13.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验收,自行验收甲方不予认可,也不予结算,

乙方应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拒不重新组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新检验,乙方应予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

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重做或修复,承担发生的全部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竣工资料

14.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天

内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资料套:

(1)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

(4)其他需存档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给予认

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费用。

15.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

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

期。

15.4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

场,正式移交甲方管理。

15.5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续工程完工后方能验收的,保修期自后续工程验收合格

时起算。

15.6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满足甲方与业主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相关要

求,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与业主间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9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竣

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

效依据。

双方签订结算书后,乙方无权再对甲方提起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索赔,无权

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合同费用、补偿或赔偿。

10

第十七条保修

17.1保修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个月。

如该保修期短于

甲方为业主工程的保修期时,则以甲方为业主工程的保修期为准。

17.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

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但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乙方仍负有本合同约定

的保修义务,但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7.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

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7.4保修费用:

由乙方支付。

17.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现场修

理,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修理,所发生

费用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提出

异议。

17.6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

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7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7.8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7.8.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7.8.2质量保修期;

17.8.3质量保修责任;

17.8.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7.9质量保修书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

17.10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自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

18.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8.2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

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并

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或损害。

18.3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

担,并保证甲方不负担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

18.4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造成停工或被禁止施

工,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政府部门对甲方可能的处罚),工期不顺延,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11

第十九条工程转包、分包

19.1禁止乙方转包工程。

1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19.3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结

算价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

责任。

19.4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场施工,视为乙

方已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12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20.1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或监理工

程师批准后执行。

主要形象进度比批准的计划拖后天时,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

乙方在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20.2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设计,乙方应在收到每个

阶段工程施工图纸后天内对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报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20.3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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