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1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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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198
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路货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票系统)安全、可靠、有序运行,实现各级货票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地计算、收集、传输和交换,保障全路运输生产正常进行,促进运营管理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票系统,包括四方面内容。
1.货票系统硬件,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含集装箱、特货公司,下同)、站段三级货票系统主机、客户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制票点、信息录入点微机、打印机及相关设备。
2.货票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系统软件包括支持货票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相关工具软件。
应用软件包括货运制票软件,杂费核收软件,信息采集软件,货票建库及综合运用软件,运价管理软件,货票信息报告、转发及共享交换软件等。
3.货票系统数据,包括铁道部、铁路局、站段的发送、交付货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货票库,包括杂费等相关信息数据库、货票存根文件等),货票系统的站名、品名、运价率等数据字典,编码规则,数据内容及格式,以及文档资料。
4.货票系统的管理维护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
第四条货票系统管理维护原则:
1.统一性原则。
货票系统软件、编码规则、数据字典、数据共享格式全路统一。
2.规范性原则。
货票系统的站名字典、品名字典、径路里程计算、费率、计费规则等内容不得随意改动,其修改和维护必须依据铁道部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文电和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进行。
3.及时性原则。
货票系统的修改和维护与货运规章同步进行,严格按规章执行时间发布。
4.归口管理原则。
有关数据资料和货票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公布,归口管理,严格按权限使用。
第五条货票系统管理和维护采用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办法。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六条源点信息的生成和报告
全路货票系统信息源点,必须采用铁道部制发的统一货运制票软件或杂费核收软件,填制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同时生成电子货票及相关信息,报告到铁路局货票库。
各发送制票点,必须采用铁道部制发的统一货运制票软件,生成电子发送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及制票点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杂费收据整理报告(财收-4-2)等信息(财收-4、财收-4-2以下通称财收四),联网制票点的电子发送货票、运费杂费收据信息实时报告,每日结账后再将财收四信息与发送货票、运费杂费收据信息捆绑报告。
各到达制票点,必须采用铁道部制发的统一杂费核收软件,生成电子交付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及财收-4-2等信息,电子到达货票和运费杂费信息与财收-4-2信息每日结账后捆绑报告。
每个发送(或到达)制票点每个工作日必须生成一次并且只能生成一次财收四信息,没有生成财收四信息的不能填制下一个工作日的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一旦确认本机本工作日财收四信息完成,就只允许填制下一工作日的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不允许再填制本工作日及以前的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
财收四信息必须在当日18点结账时完成。
信息源点上传完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日志;铁路局货票库完整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出具接收回执,信息源点必须接收到铁路局货票库出具的接收回执为成功,报告才算完毕。
发送货票指货物承运时填制的货票,交付货票指货物交付完毕后的货票。
第七条建库
铁路局建立发送和交付货票库,实时接收站段报告的发送、交付货票及相关信息,每日接收制票点财收四信息,同时转发上一级货票库。
对接收的货票信息和财收四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后入库。
铁路局、铁道部两级货票库每日核对,保证两级数据库的一致性。
货票库定期将实时接受的货票信息和财收四信息、发送货票信息和交付货票信息进行比对,并进行纸质货票和货票库信息的随机抽查。
货票库中的所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修改。
第八条转发
铁道部将发送货票库中的货票信息按到达铁路局组织发送货票文件,实时向到达铁路局转发,再由到达铁路局按照到站实时转发。
各联网到达站实时接收转发的电子发送货票信息,未联网的到达站按发送货票报告途径在报告的同时接收转发的电子发送货票信息。
第九条信息核对和补充
铁路局每日将核对后的发送货票等信息和财收四信息打包转发到铁路局收入审核和统计部门。
铁路局收入部门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标准接口格式的电子发送货票等信息进行收入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工作,对车站上报的手工填制发送货票信息不再补充录入,并监督车站手工制票信息及时录入和报告。
铁路局收入部门按标准接口格式生成军运后付货票补充信息和财收四信息,按旬按站按标准接口格式生成审核后的汇总财收四信息,于每旬过后3日内传铁路局货票库,货票系统同时转发上一级货票库。
铁路局统计部门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标准接口格式电子发送货票信息进行统计相关工作,发现有关品名、重量信息有误时,依据更正通知书按标准接口格式生成统计更正信息,于次月3日内传铁路局货票系统,货票系统同时转发上一级货票系统,同时反馈收入部门。
第十条电子信息与纸面信息的一致性
制票点在制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货票系统操作规定》(见附件1)填制货票和杂费收据,确认一张票据填制正确后再打印,保证制票日期、工作日期的设置与实际相符,保证电子票据票号与实际纸面票号完全一致,不一致时,按作废处理。
为保证电子票据信息与纸面票据内容的一致性,纸面票据打印完毕,除发送后的运输变更外不得再更改纸面票据,如确需更改,只能在未编制财收文件前,将原票据作废、重新制票。
按制票点生成的日财收文件信息,必须通过统一软件由制票点货票的原始数据产生,不得人工调整。
货票填制应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填写。
整车制票时,运单“车种、车号”栏为空时,不得填制货票。
第十一条下一级对上一级的入库信息负有质量责任。
任何部门不得在任何环节修改电子货票和杂费收据的报告数据,在存储期内不得删除制票点的票据存根数据。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货票系统操作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合作,做好货票及相关电子信息的生成、报告、传输和交换工作。
第三章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铁道部成立货票系统管理组,对货票系统的生产、维护等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由运输局牵头,货运、收入、统计、信息技术等部门有关业务人员组成。
部信息技术中心设货票系统维护组,负责货票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备专职维护人员,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维护。
铁路局成立货票系统管理维护组织,按权限组织和管理所辖范围内货票系统的生产维护工作,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确定一名负责人,并报上级货票系统管理维护组织备案。
信息源点资产属专业运输公司的,信息源点的管理维护由专业运输公司负责,其他仍由铁路局负责。
站段应成立货票系统管理维护小组,有专人负责所辖范围内货票系统的生产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货票系统的相关工作应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管理维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
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量计入本单位岗位工作量。
各级管理维护组织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货票系统涉及的规章、文电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同时抄送维护组,维护组严格按规定维护。
货票系统的站名字典、品名字典、计费字典、记事字典、径路里程计算由部统一维护,不得越权修改。
第十五条货票系统软件通过软件加密技术及许可证制度实行授权使用。
由车站提出要求,铁路局货运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后向部管理组申请,部维护组建立软件授权使用台账,监控软件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为保证维护的正确性和规章解释、技术咨询的权威性,对货票系统管理维护组的维护技术人员由铁道部实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各级维护组织根据货票系统应用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按规章文电进行基础数据和软件的改错性、适应性、完善性等维护工作,及时进行软件发布和更新。
各类软件维护工作以维持软件正常运行,满足运输生产需求为原则,在响应时间上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是:
改错性维护、适应性维护、日常咨询、完善性维护。
第十八条货票系统实行版本管理,版本名称和格式为:
WinHPA.B.YMMDDNFS,其中A为大版本号,B为小版本号,Y为年份末位数,MM为月份,DD为日期,N为顺号,F为维护标记,S为应用软件标记。
货票系统的运行实行版本监控,凡未按期使用最新版本软件所制的货票,考核时均统计为错误货票。
第十九条凡新开办直通业务的线路必须具备微机制票和联网传输条件,采用统一的货票系统软件,实现货票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报告。
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开办货运直通业务。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铁道部管理维护组职责
制定货票系统管理维护和考核奖惩办法,指导铁路局货票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对各局入库率、准确率、及时率的考核。
1.货运部门
(1)在货票系统的管理维护中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协同工作。
指导和管理铁道部货票维护组进行货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2)将发布的规章、文电及时通知铁道部维护组,并负责解释所发布的货运规章、文电。
为实现软件发布和规章实施同步,一般情况下规章文电应在实行前5天通知铁道部维护组。
(3)组织和管理货票系统软件的授权使用、维护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货票库的信息归口使用和管理工作。
(4)根据设备使用状况和业务变化等,提出维修、维护和更新要求。
2.信息技术部门
(1)负责铁道部中央主机、服务器、终端、网络路由等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操作系统、网络、数据库、开发工具等系统软件的维护更新和技术支持。
保证铁道部货票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稳定、可靠。
(2)为维护组人员设置固定电话和传真设备,确保信息及时沟通。
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备确保源程序和参数文件等资源不受病毒感染、版本唯一,便于新版本的调试和保密。
(3)配备值班人员、值班电话,实时监测软硬件运行、信息交换情况,为铁路局和站段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值班人员不能解决时,及时报告技术支持人员处理。
对出现问题按照软件、硬件、通道、网络、操作等分类记录。
保证货票系统运行稳定、信道畅通、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指导铁道部货票维护组在货票系统维护工作中涉及的信息技术工作。
3.收入部门
(1)监督、指导铁路局收入部门按规定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货票信息进行收入合规性审核工作,按时生成审核后的货票汇总财收四信息并上传。
(2)监督、指导铁路局收入部门按时生成并报告军运后付货票补充信息和财收四信息,处理计费有错误的货票信息。
(3)协调解决货票系统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保证货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提出对货票系统有关运输收入管理范畴的软件、参数文件的实施意见。
4.统计部门
(1)监督、指导铁路局统计部门按规定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货票信息进行统计相关工作,按时生成并报告统计更正信息。
(2)协调解决货票系统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
(3)根据业务变化情况,提出对货票系统有关运输统计管理范畴的软件、参数文件的更新建议。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货票系统维护组职责
(1)制定和维护全路统一的货票信息共享格式标准、编码规则,进行统一软件的文档和版本管理。
制发软件使用许可证,建立、管理软件授权使用台账。
(2)对本级管理维护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铁路局级货票系统的推广培训、技术支持,指导、协调路局货票管理维护组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按照铁道部发布的货运规章、文电,集中维护铁道部统一发布的货票系统软件。
(4)在铁道部建立集中维护专用发布平台,在接到运输局发布规章文电的3日内将新版本软件上网向全路公布。
(5)负责铁道部货票库信息在使用、存储和保管等方面的安全。
(6)收集各级用户的反馈意见以及功能完善需求,及时与铁道部主管部门沟通,制定软件优化、功能扩充、版本更新计划方案,并付诸实施。
根据实际需求和软件功能的要求,提出硬件设备的更新和配置计划。
(7)完成部货票管理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级管理维护组织职责
接受铁道部货票管理维护组的指导,完成本局货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任务,负责对本局各站段货票系统入库率、及时率和准确率的考核和奖惩。
1.货运部门
(1)在货票系统的管理维护中组织和协调本级各部门协同工作。
(2)解释本部门所发布的货运规章、文电。
(3)对铁道部公布的最新软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核对。
(4)组织和管理本局货票系统软件的授权使用和货票库数据信息的归口管理。
(5)为保证统一软件在本局范围通用,对统一软件中没有考虑到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的功能,提出二次开发的用户需求。
(6)根据设备使用状况和业务变化等,提出维修、维护和更新要求。
2.信息技术部门
(1)负责本局货票库主机、服务器、终端、网络路由和制票点微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操作系统、网络、数据库、开发工具等系统软件的维护更新和技术支持。
保证本局货票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稳定、可靠。
(2)设专职人员,负责货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为维护人员设置固定电话和传真设备,确保信息及时沟通。
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备确保软件和参数文件等资源不受病毒感染、版本唯一,便于新软件的调试和保密。
(3)配备值班人员、值班电话,实时监测软硬件运行、信息交换情况,为站段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值班人员不能解决时,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技术支持人员处理。
对出现问题按照软件、硬件、通道、网络、操作等分类记录。
保证货票系统运行稳定、信道畅通、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安装铁道部公布的统一软件,执行全路货票统一接口格式标准和编码规则,保证上报货票信息的标准化、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为本局所辖站段提供软件维护、技术咨询、培训,在铁道部上网发布后及时对本局的软件及时进行更新。
(6)负责本局货票库信息在使用、存储和保管等方面的安全。
(7)收集管内用户对软件的优化和完善需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进行版本更新时采纳。
(8)根据铁路局的用户需求,对统一软件中没有考虑到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的功能,经部货票维护组同意后进行二次开发,以保证统一软件在本局范围通用。
3.收入部门
(1)按规定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货票信息进行收入合规性审核工作,按时生成审核后的货票汇总财收四信息并上传。
(2)在规定时间生成并报告军运后付货票补充信息和财收四信息,处理统计部门反馈的计费有错误的货票信息。
(3)协调解决货票系统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保证货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对本企业货票系统运输收入管理方面的维护和更新建议。
4.统计部门
(1)按规定依据货票系统转发的货票信息进行统计相关工作,按时生成统计更正信息并上传。
(2)协调解决货票系统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
(3)根据业务变化情况,提出维护和更新建议。
第二十三条站段级管理维护小组职责
按铁路局货票管理维护组织的指导和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报告电子货票及杂费等相关信息。
1.负责制票点微机、打印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新。
2.为所辖信息源点提供软件维护、技术咨询,指导各制票点货运人员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货票系统软件,按时上报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车务段(直属站)要指定一名货票系统联络员,报铁路局货票系统管理维护组织备案。
4.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网络通道问题及时反映,同时要积极寻求多途径解决方案。
第五章质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货票系统管理组按与铁路局货票库核对后的铁道部货票库中的货票信息考核各铁路局(包括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的入库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其中计算的发送货票有关指标中包括杂费。
铁道部货票系统管理组按季度公布实时接受的货票信息和财收报告信息、发送货票信息和交付货票信息、纸质货票和货票库信息的比对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入库率分发送货票入库率和交付货票入库率。
发送货票入库率为截至每月5日24时铁路局上月累计发送货票入库批数与实际制票批数之百分比。
交付货票入库率为每月5日24时铁路局上月累计交付货票入库批数与实际交付批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六条及时率分发送货票及时率和交付货票及时率,发送货票及时率分制票及时率和录入及时率。
制票及时率,为每日18时铁路局所有制票点当日发送货票入库批数与该日所有制票点实际发送货票制票批数之百分比。
每月制票及时率为该月各日及时率的加权平均。
录入及时率,为每日18时铁路局所有录入点前一日录入发送货票入库批数与所有制票点前一日未入库发送货票总批数之百分比。
每月录入及时率为该月各日及时率的加权平均。
发送货票及时率为制票日微机制票点及时率和录入及时率的加权平均。
交付货票及时率,为每日18时铁路局所有制票点当日交付货票入库批数与该日所有制票点实际交付货票批数之百分比。
每月交付货票及时率为该月各日及时率的加权平均。
第二十七条准确率分发送货票准确率和交付货票准确率。
发送货票准确率为每月第5日24时铁路局上月累计发送货票入库批数减去上月累计错误货票批数后与上月累计发送货票入库批数之百分比。
交付货票准确率为每月第5日24时铁路局上月累计交付货票入库批数减去上月累计错误货票批数后与上月累计交付货票入库批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实际制票批数为其管内所有制票点填制的制票日期在考核期的所有现付货票、军运后付货票,以收入部门审核确认的汇总财收四为依据。
错误货票批数是指铁路局上报的电子货票中因版本号不对、制票日期与工作日期不符、票号不对、车号不对、统计更正货票、录入更正货票、发送货票与交付货票不符、电子货票信息与纸质货票不符、信息修改货票等错误货票的批数总和。
第二十九条铁道部货票系统维护组每月10日提供各铁路局上月入库率、及时率和准确率数据,由运输局牵头组织铁道部货票系统管理组实施考核,按月考核、按季公布。
第六章信息应用
第三十条货票信息存储
铁道部货票库存放全路完整货票库,铁路局货票库存放管内发送和交付的完整货票库。
铁道部货票库设置专用机器保存,联机存储两年,非联机存储不少于10年。
铁路局货票库保存期限不小于铁道部保存时间,具体期限自定。
第三十一条对货票库的操作和访问实行日志管理。
货票信息资源由货票系统管理组归口管理,使用货票信息时,必须经铁道部货票管理组同意,使用专用软件通过规定的接口共享。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货票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数据等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信息共享
铁道部、铁路局两级货票系统根据本级各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需求,按规定权限、程序、约定格式从货票库生成各应用系统的专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维护费用
第三十三条货票系统管理维护经费,包括铁道部货票系统维护组维护人员经费、维护组专用维护设备经费、软件支持费用和办公费用,铁路局货票系统维护人员经费、管理维护人员专用维护设备经费、软件支持费用、资料费用和培训费用,由铁道部集中的运营管理费负担。
各级设备凡构成固定资产的,其费用按规定程序列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铁道部统一购置的软件、硬件技术支持和外购服务费用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货票系统管理组根据货票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各项质量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货票系统维护组和各局管理维护组进行考核,相应增减其管理维护经费。
考核办法另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铁路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进行本级货票系统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原发《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铁运函〔2003〕190号)、《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实施细则》(运营运价〔20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货票系统操作规定
一、货运制票
1.1预设
1.1.1许可证号
设置时必须首先输入铁道部统一分发的货运制票软件使用许可证号,许可证号按制票点管理,制票卡与制票机绑定。
更换制票机时,通过路局报部维护组重新颁发许可证号。
1.1.2票号
分票种使用票据时,需要在发站设置中输入整车、零担、集装箱、军运后付票据的起始票符票号,货票票符票号输入必须满七位,第一位为大写字母,后六位为数字,票号不足六位时在前面用数字“0”补齐。
设置的票号必须与实际货票票号核对,保证一致。
1.1.3制票站
可以预设5个制票站,在这些站中必须选择一个当前制票站。
软件规定只能对当前制票站进行结账操作,对其他预设制票站进行结账时,需要通过修改当前制票站的设置来实现。
1.1.4报告方式
基层货运制票原始信息采用二次报告方式:
(1)每成功填制一张货票在上报数据区自动生成一个货票报告,有车站级共享需求的,在共享数据区自动生成一个货票共享文件;
(2)每个工作日制票工作结束,完成货票作废/恢复操作,确认本制票点财收四正确无误并进行正式结账后,货票与财收四数据一起生成一个报告文件,人工启动报告功能完成上报。
过渡期间未联网制票点每个工作日暂按拨号方式上报打包文件。
1.1.5制票员
设置制票员的代码、姓名、登录口令、操作权限。
1.2启动
1.2.1核对日期
制票人员在启动时要认真确认系统日期和工作日期。
系统日期是机器时钟日期,必须保证正确设置,要与日历日期一致,不得随意修改;工作日期是统计日期,由操作人员确认。
1.2.2身份验证
制票人员在进入系统时必须输入制票人号码或姓名、密码,系统验证制票人和密码一致之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制票。
1.3制票
1.3.1票号核对
选择制票模块后,制票人员必需首先核对屏幕显示票符票号与纸面印刷票符票号的一致性,货运制票严格按照纸面货票印刷的票符票号输入。
打印货票前再次核对,必须确保机器显示的票符票号与纸面一致后才能打印。
1.3.2发站输入
系统按照设置显示当前制票站,当前制票站只限在已经设置的5个制票站范围进行选择,在预设的5个制票站范围内可以制票并打印;对不在预设范围内的车站,只提供计费查询功能,不具有打印、存盘功能。
1.3.3车号输入
车号信息输入必需在品名、件数、重量信息输入以前完成。
中间修改车种车号信息的,必须按回车键对已输入的品名、件数、重量信息进行确认。
车号信息包括车种车型、车号,车种车型输入的内容要求完整,车号输入必须是7位数字(联运过境制票时对外国车号可输入8位),车种车型、车号之间必须用空格分隔。
一票多车制票输入时,车号信息之间用空格分隔,系统按照输入自动判定车数。
对于货车以外的自行轨道机械挂运,在车型车号栏直接回车,按系统提示输入自轮运转车轴数,在自由记事栏输入挂运车辆的车型车号。
不得在车号栏输入货车以外的车型车号信息。
要求严格按照运单填写的实际车号进行输入,系统判定车号输入不符合规定时将拒绝制票。
1.3.4托运人、收货人输入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输入必须以纸面运单填记的内容为准,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共享信息与纸面运单不一致时不能调用制票,必须修改为与纸面运单一致后才能制票。
对于大客户与部资金清算中心签订协议中规定的托运人名称,系统将自动在记事栏填记“大客户集中结算(大客户编号)”,操作人员不得对该记事信息进行修改。
1.3.5品名输入
对品名检查表中未列名货物的制票,在货物名称栏输入货物实际品名,系统显示未列名货物品类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确定货物对应的品类,系统按此确定品类提取价号计算运费。
由铁道部对中央货票库中的未列品名定期整理,规范并确认标准品名、代码、价号后统一发布。
1.3.6重量输入
系统对输入的重量信息进行校验,发现错误时进行提示,由制票人员确定输入的重量是否有效,制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输入。
重量(发重、铁重)输入时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输入,零担和集装箱以千克为单位输入。
空车挂运或货车以外车辆挂运,不能在重量栏输入车辆重量信息或轴数信息。
1.3.7危险货物运输制票增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