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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分包合同丰阳

机电安装分包合同

总包方:

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1号楼(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机电安装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1.1总包方:

指取得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的当事人。

1.2分包方:

指被总包方接受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资格的当事人。

1.3分包工程:

指由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4项目经理:

指总包方指派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5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方指派并经总包方认可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6总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包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7分包合同:

指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其具体构成见本合同第3.1款。

1.8图纸:

指总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中标通知书:

指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发出的确定分包方中标的通知及补充条款。

1.10开工日期:

指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方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12工程价款:

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方完成分包工程量所对应的全部价款及酬金、进度款、保修金、税费等。

1.13施工场地:

指由总包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书面形式:

指本分包合同、双方往来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记录形式。

1.1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

1.17转包:

指分包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二、分包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项目1号楼

2.2工程地点:

西安市曲江区

2.3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项目1号楼,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均为框剪结构。

包含强电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单位工程。

三、分包合同文件

3.1分包合同的构成、解释顺序及分包方的一般认知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如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如总包方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A.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方接受函;

B.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洽商变更、工程令等过程文件;

C.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工程标准、规范等);

D.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包方的解释为准;

E.分包方对应本分包合同造价的报价明细和报价构成;

F.分包方的投标文件。

3.2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陆套,其中伍套用于竣工图。

3.3分包方收到图纸、设计变更单等任何性质的合同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图纸后7日内通知总包方。

如分包方未能在上述时限内通知总包方,则分包方因此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方索赔的权利。

3.4分包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方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四、分包工程范围

4.1承包范围等同于总包方对业主的安装工程范围,具体内容为完成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图别:

电施、水施、暖施)之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所须完成的内容。

总包方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始终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做出必要的调整及指定分包或供货的权力。

4.2临建工程:

4.2.1总包方提供1间管理人员办公室,1间库房。

4.2.2分包方义务对临建、建筑物内临水、临电、消防设施的维护,这种维护、替换及修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总包方提供的任何机械、设备、设施)、维护时间及责任应贯穿于分包方进场到整个工程竣工,即到整个分包合同终止。

五、分包工程工期

5.1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8年8月31日(实际开竣工日期以总包方的通知开工和实际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5.2工期延误

未经总包方和业主认可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分包方不能按照总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将被视为工期延误,分包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方必须按节点控制完成,若工期每延误一个日历天,总包方处罚分包方伍仟元/天,若总体工期达到总包方和业主要求,且保证总包方不受业主处罚,此节点罚款将予以退还。

若总体工期延误,分包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违约金。

工期顺延的情况:

必须有经业主、监理、总包方三方均书面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工期才能予以顺延,特别强调:

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并不意味着总包方同意分包方的工期顺延,分包方工期顺延的有效顺延时间必须以业主和总包方同时书面确认为准。

5.3施工进度

如总包方认为由分包方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总包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总包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方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分包方应在总包方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分包方应考虑必要的加班以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全部和其中每一区段的工作都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如期竣工或完工。

分包方不能在已作考虑的基础上再为加班而提出索赔。

分包方无权取得因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执行总包方按本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分包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法定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分包方有权请求总包方对此给予准许。

如果分包方根据本条规定的为履行分包方职责所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措施,致使业主增加了附加监理等费用,则总包方应在与业主和分包方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由总包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分包方已充分考虑到总包方的施工进度及配合其它分包方的安装工作而可能进行的间断施工、部分施工,且诸如此类的窝工或由分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拆除、返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此向总包提出的索赔将不予受理。

5.4竣工移交证书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通过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且总包方在获得业主就此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并在工程通过政府质量检验证书后,以二者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向分包方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总包合同目的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应被认为从业主就总包工程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上写明之日起发生。

若分包方仍有部分剩余工作未完成,在取得分包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将在总包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和修补缺陷后,总包方可向分包方颁发(但不是必须)竣工移交证书;此时,竣工移交证书应附上记录有未完工作的内容和修补的缺陷,以及为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而与总包方达成的协议条款,包括关于留置并在工作完成后发放的保留金或比例。

在此提醒,这一证书的签发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六、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6.1总包方驻工地代表为。

6.2分包方驻工地代表为。

如分包方更换需提前7日通知总包方。

未经总包方许可,分包方不得更换以上人员。

6.3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合同文件和其它有效文件均由其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在向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可转委托他人办理。

6.4以上人员的有效签字样本均须在总包方项目合约商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其签字具有不可替代性。

6.5总包方向分包方代表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与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达至分包方。

七、工程价款、支付及下浮点

计价依据: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补充定额》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了为完成合同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费、税金以及为满足工程承包范围内正常施工所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等。

7.1.工程价款的调整:

7.1.1业主及总包方均同意的调整。

7.1.2设计变更及经济洽商必须在经业主确认后,总包方才能对分包予以确认。

7.1.3变更、签证及清单漏项部分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7.1.4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7.1.5..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合同后附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组价,经总包方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7.1.6.合同内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业主及总包方认质认价。

7.1.7认价为综合单价的调整:

如进行认质认价时,业主或总包方对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认定,调整时仅计算综合合价的差及税金。

7.1.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已给出分包采购主材暂定价,施工过程中实行认质认价,结算时对主材单价进行补差(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税金)。

7.1.9工程总造价下浮(认质认价部分不下浮)

7.2工程进度款

7.2.1本工程从西单元15层墙柱开始预埋,其余以下的部位由以前的队伍已预埋。

7.2.2工程进度款按主体完成合格工程量的%支付,以后每月25日向甲方呈报的当月工程量报表,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量70%的工程款。

每次付款前分包方应于向总包方提交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报表和请款报告,总包方在从业主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14日内,支付分包方此次请款中相对应的工程进度款,进度款中应扣除以下各项:

7.2.2.1保修金5%;

7.2.2.2施工生活用水电费:

按结算总价的0.6%予以扣除;

7.2.2.3施工中的各种扣款、罚款: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7.2.2.4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如由总包方或业主代为采供时发生的采购及供应费用。

自分包方提交当期请款报表时起,由于分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分包方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等涉及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总包方均有权拒绝再次接收。

分包方从总包方获取的工程款项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每次付款前,分包方提供上月支付劳务工人的考勤表、工资表在总包方备案。

如发生农民工向总包方追讨工资现象,视为分包方违约。

每发生一次上述违约事件,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本合同税金由分包方自行在总包方指定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每次付款前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建筑业发票。

进度款支付方式可为总包商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生效且分包方依据结算金额提供剩余全额发票后,按照结算书的约定支付到结算额的95%,剩余5%做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7.3总包方拒付

总包方有权拒付下列情形的工程款:

7.3.1未经总包方检验批准的工作;

7.3.2分包方不能出示总包方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批准文件。

7.4工程变更的支付

对于分包方提交的工程变更文件,需在分包方按期提交、总包方确认和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三个条件具备前提下,总包方可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变更部分工程款。

八、履约保证金

8.1提交履约保证金

分包商按照本合同造价约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具体缴纳方法:

用本单位对公财务账户(不允许个人缴纳现金)。

8.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分包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总包方将返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后30日内无息返还。

如分包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总包方将抵扣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方的赔偿,如全部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补偿总包方的损失,总包方有权从分包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索。

九、工程质量

9.1质量、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确保西安市文明工地,争创陕西省文明工地。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9.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9.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9.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9.1.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9.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9.1.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9.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的合格标准。

如果图纸和总包方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方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方已在其投标中作了合理的考虑。

工程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大机械事故发生,一般工伤事故频率不超过1.5‰。

双方签署《安全施工协议》、《职业健康与安全与安全环保协议》作为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提供企业资质、项目配备专职人员证件、相关材料、机械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

分包方应按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包方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时将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上交总包方,按照总包要求份数绘制竣工图,完成有关竣工资料,并按要求移交档案馆。

分包方应承担因其提供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不齐全、不规范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9.3工程质量处罚

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总包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方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包方有权请其他分包方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方的未付工程款中十倍扣除。

十、总包方的工作

总包方承担以下工作及责任: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0.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组织审查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0.2负责组织经总包方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分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10.3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0.4有权要求分包方撤换委派的不称职工作人员;

10.5当分包方履约出现严重困难和问题时,总包方有权调整项目班子、施工队伍或终止本合同,另行安排其他分包队进场施工。

十一、分包方的义务

11.1分包方遵守规章制度和工程标准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公司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分包方应向总包方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方不得以不了解总包方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方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方违反总包方公司及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分包方应承担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如该违约行为对总包方造成经济损失,除上述违约赔偿金外,分包方亦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1.2对于有质量要求的材料、工艺标准等,分包方应在施工前得到总包方、监理和业主的审批,同时应在施工7日前将与此有关的必要资料提供给总包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以便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方和业主满意的程度。

如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方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方应主动提供相关自检资料、自检工具及其配合工作等,接受总包方的检验。

11.3分包方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包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承担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11.4为其他分包方提供方便

以完成总包工程为目的,经总包方提出要求或批准,分包方应为业主或总包方所任何其他分包方提供以下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他分包方使用;

(2)允许其他分包方使用由分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和现场的设备、设施等。

11.5关于水电

分包方提供一级电箱至二级箱、二次结构、楼层用水管的安装及材料、施工电梯、楼梯间的电线电箱及各种辅材〔灯头、灯泡、各楼层中的水龙头〕,保证其安全可靠。

分包方义务对现场临水、临电、线路进行维护及维护时所需的材料。

十二、分包方的技术方案

分包工程施工前7日,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交该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应满足总包方关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健康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和本分包工程的实际需要,经总包方、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加工计划

13.1分包方供应工程材料:

本工程的部分主材由分包方提供:

(已给出分包采购主材暂定价,施工过程中实行认质认价)

分包方还应自行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总包方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分包方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符合业主及总包方要求,并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

无总包方的相应指令,分包方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13.2分包方应负责对其提供的材料加以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材料进场7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方批准后方可进场,并存放在总包方指定地点。

13.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堆积和码放材料,及时清理材料堆放场地周围的废料和垃圾,随时保持材料堆放场地的整洁与消防安全。

13.4分包方应编制详细的材料供应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

总包方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方有权拒绝分包方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因分包方计划提供的延误或错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13.5对于有质量要求的分包方提供的材料,经总包方指定工作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

14.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造成破坏或损伤。

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与施工现场的整洁。

14.2避免干扰

分包方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干扰:

14.2.1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等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生活上的妨碍。

14.2.2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分包方使用的一切机械及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均以发出最少量尘及厌恶性臭气为原则,并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声量”的目的并令业主和总包方满意。

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上述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用(含法律费用),同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14.3工作时间

分包方应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方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总包方可给予协助,分包方不得以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申请顺延工期、增加费用以及不得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方还应承担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额外劳务、加班费及扰民费。

14.4安全、消防措施

14.4.1在进入现场前,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交安全消防保证措施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备总包方审查。

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安排施工,并严格遵守其它安全消防相关规定。

14.4.2分包方应在现场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所有关安全、消防措施实施及整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价款之中。

如分包方在总包方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两次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未达到总包方的要求,则分包方将被处以每次每项不超过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14.4.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分包方责任,分包方务必为施工人员按行业规定及环境要求配备可靠、齐全的劳保用品,务必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否则造成的责任由分包方无条件全部自行承担;

14.5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工作

14.5.1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方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方CI形象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所需图形标识由总包方提供样本,分包方负责制作安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14.5.2施工期间,分包方应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存放并处置好分包方的任何设备和材料。

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将垃圾及废料及时清运到现场垃圾存放处。

14.5.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总包方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清洁整齐。

14.5.4总包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方未能在当日内按照指令执行,总包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

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方从分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4.6事故处理

14.6.1施工过程中,因分包方违反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总包方的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交底、工程指令和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等而导致的任何质量和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4.6.2一旦发生事故,分包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总包方报告事故详情。

分包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总包方的指令,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加以处理。

14.7劳务、雇员安排和职业健康安全

对于劳务、雇员的安排,分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4.7.1分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主要班组人员构成明细,一经总包方认可,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变更均需提前7日向总包方提出申请,并在得到书面答复后按答复要求执行。

14.7.2分包方劳务人员进行调整,应提前3日向总包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并在得到总包方书面答复后进行调整。

调整人员的进、出场名单应在出场前1日和进场后1日内向总包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提交。

任何进场劳务人员在未得到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前,不得投入现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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