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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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区县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淄博军分区、淄博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内设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市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市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市公安局牵头)。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专家组

市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为专家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市、区县人民政府。

市及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1。

3.1预测与预警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

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

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侨办、市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审议决定。

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7.3。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对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有关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

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

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服务组:

由经济和信息化、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

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

由公安、金融、银监、信访、网络监管、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

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市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

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市政府统筹安排。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淄博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

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和综合协调工作。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

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

事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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