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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基本问题

第一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涵义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弥补自由市场缺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保护器”,是社会收入的“平衡仪”,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带”。

从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理念来看,它反映着现代法律的人权观、公平与正义的追求、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城市公民有这些作用,对农村人口也不例外。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无比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不仅收入较低而且风险较大,农民生活较为贫困。

同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又使其丧失制度保障。

无论是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出发,我们都必须将农民涵盖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解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

从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出发点来看,它更是反映了现代法律的人权观念、实质公平与正义追求以及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价值取向。

对城市公民如此,对农村公民也不例外。

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于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且风险日益增加,农民的生活相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较为贫困,而社会保障的缺位又使其丧失了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无论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我们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于完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由于历史发展历程的限制,我国实际存在着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实际存在着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户籍壁垒,农村人口还不能自由转换为城镇户口,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人口仍然具有农民身份。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乡二元结构表现为,城镇与乡村分别实行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城镇相比,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工程少,保障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逐步老化,农村的家庭保障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迫切。

由于社会保障是一个发展着的、动态的概念,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会有不同的内容。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集国内外社会保障概念的各家之言,结合中国国情和一些最新研究成果,给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是: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或社会依法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高效率,传统社会下的亲情观念逐渐淡薄了,家庭保障的功能逐渐被消弱,劳动者保障就由家庭走向社会,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代表,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组织劳动者保障的责任。

由此,国家和政府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第二,社会保障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目标是基于生存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能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到维持生活所需的生活标准。

第三,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

每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而且缴费比例、保障津贴给付标准的确定于调整、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原则等都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已经出现了分层化的趋势,除了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外出打工的农村流动人口、在本地城乡企业就职的农村务工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等群体正不断分化和扩张。

伴随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结构复杂化,对不同发展趋向的农村人口适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必要。

<一)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我国的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五保制度是指除家庭供养之外,对“三无”<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目前,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低,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研究员在做研究部救灾司委托的“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调研工程”时,在江西调查发现,该省永修县2002年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400元,是2001年全县人均纯收入2491元的16.1%,大大低于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与国定贫困线年人均625元的标准也有相当的距离。

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南昌县,2002年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仅为700元,约占2001年全县人均纯收入2578元的27.2%,其中最低供养标准只有362元。

调查还表明,五保经费不能足额到位现象普遍存在且部分地区问题相当突出。

地方各省市的农村低保工作展开的时间先后不一。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由此铺开。

实践证明,农村低保制度在缓解农村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农村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农村低保问题也很突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走样,农村低保变成“关系保”,甚至家境殷实的干部家属成了低保的保证对象,而真正困难的家庭却被拒之门外。

农村低保水平普遍偏低,低保救助范围狭窄,政府资金支持不力等等问题,使农村低保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属于针对特殊困难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农村普遍缺乏制度性的养老保险时期,二者对部分农村老年人口提供了一定替代性保障。

但终究覆盖面狭窄,对解决广大的农村养老问题没有普遍意义。

<二)留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以农业生产为专门职业的农民还是农村人口的主体,因此,关注和研究这部分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十分关键。

梁鸿、赵德余认为留地职业农民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拥有法定的农业承包地;二是作为承包户主的农民要在自己的土地从事或进行以农业为主的种植经营活动。

如此要求,是为了方便与农村流动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区别开来以适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农业人口包括从事种植业、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畜牧业、渔业、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等多种从业人员上述标准忽视了各地不同的农业作业状况。

渔民、牧民等缺乏土地或从事非种植农业的农村人口就与户籍所在地的联系来看,与留地职业农民并无太大差别,可以比照适用留地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制。

留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社区单位分担缴费+政府补贴”模式,二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模式,三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策支持”模式。

比较三种模式的共性为:

都将农保改革政策实施与管理功能从民政局移交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都强调政府的支持,虽然各地对政策支持的力度要求不一,但政府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负有责任是明确的;强调集体经济或相关企业对脓包的支持力度。

<三)农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的农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适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模式,农村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只是在缴费率和缴费基数上有所区别。

另一种办法是单独设立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制度的农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存有差异。

多数方案仅针对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一些方案则扩大了范围,包括了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大体分为四种类型:

①基本生活保障型。

此类型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它一般设有多个档次,实行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资金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

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一律计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这种保障制度采用个人账户优先适用原则,不足部分从统筹账户和风险准备金<按照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以应付未来的支付风险)中开支。

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②基本养老保险型。

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的。

这种保险制度较多的强调享受保险利益与缴费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采用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的模式。

这种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目标是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③双底保障型。

这种类型主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高低,同时,又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因此,按照城镇职工低缴费、低享受的“双低”水平设计。

这种保障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

资金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

④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

此种制度按照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成都及就业状况等区别对待。

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制度类型。

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在保障人们获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克服贫困、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主要采用传统的救济方式,救济工作通常是临时性的现金或实物援助,手段单一,救济面窄,并带哟主观随意性。

90年代以来,中国以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为突破口,拉开了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序幕。

到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为主体,以灾害救助制度、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相配套,以慈善事业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国家针对自然灾害的突发性特点,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对待贫困家庭方面,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

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

灾害救助制度是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制度总称,是指国家和社会向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受到威胁的地区和居民提供一定的辅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保证生产和生活的制度。

按内容分为灾害救助管理体制、灾害紧急救助、灾害救助信息体系、灾害救助物质的管理和发放、灾害医疗救助等方面。

救灾的工作的任务包括:

抢救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及受灾农作物与畜群;控制次生灾害和灾后疫病,制止灾情蔓延和发展;安置灾民,解决灾民吃饭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旨是反贫困。

贫困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峻课题,更是发展中国家及其国民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反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普遍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三、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福利是同人的生活幸福相联系的概念。

在英文中,“福利”称welfare,是由well和fare两个词合成的,意思是“好的生活”。

它既可以指物质生活的安全、富裕和快乐,也可以指精神上、道德上的一种状态。

从一般意义上说,福利就是能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各种条件,既包括人的身体应得到的保护和照顾,也包括影响人的智力和精神自由发展的各种因素。

而作为“社会福利”就更超出了个人的范畴,要求人们在“社会”的层面上来考虑和解决如何使人能够过一种“好的生活”,它涉及社会根据什么来帮助人们生活得幸福,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来保证他们生活得幸福。

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老年福利工程

它的主要对象是“五保户”和特困户,福利保障方式由集体保障为主,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农村中的孤寡人员由社区<乡镇或村)提供“五保”供给的政策得以延续。

资金的筹措采取由乡或镇统一筹集的办法,有社区中的所有农户一起分担。

为集中供养农村中的“三无对象”而设立的福利设施是社区敬老院,2006年。

,全国4.3万个乡镇中70%都有敬老院,共有床位38万张。

近年来,很多的敬老院也开始对一些依靠家庭进行生活照料有困难的老人开放。

此外,农村一般人员的养老问题则主要以家庭为主解决,通过土地耕作的收入来维持,基本上是谁家的老人谁家养。

卫生、医疗福利工程

伴随着人们公社的解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家庭经营成为农村

的主要生产方式,这一局面抽空了人们公社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

到1998

年,全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在发达地区只达22.2%,在经济不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仅达1%—3%,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失去了原有的集体医疗保障。

面对农村卫生资源的严重不足和大多数农村人口没有疾病医疗保障的状况,政府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

①完善农村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公共事业的投入,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67亿元,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教育、卫生、文化等支出955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主要用在农村,租金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②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设。

③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

中央财政专门增加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如2003年就追加10亿元,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做好血吸虫病、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以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重大疾病。

教育福利工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推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并通过了实施“燎原计划”和“希望工程”等教育福利,使农村的孩子与城市的孩子一样、家庭困难的孩子与其他孩子一样能完成学业。

当前,农村普遍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把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同发展地区经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结合起来,促进了农村教育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以土地为纽带的就业福利工程

农村实行的是以土地为纽带的全员就业福利模式,只要是农村人口,就可以获得土地的集体拥有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能力与生活水平。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成了基本生产单位,不再是集体共同劳动,这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集体经济实力被消弱,给农村社会福利提供了新的挑战,家庭的福利功能进一步被强化。

四、农村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实施的一种带有褒扬、优待、扶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古今中外,从军都是一种肩负保家卫国责任的特殊职业,军人则是一个承担着特殊风险的特殊社会群体。

国家对这一部分特殊的社会成员,设置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工程,这不仅可以促进军心稳定,鼓舞军队士气,激发军人保卫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焕发民族精神,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

农村社会优抚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农村中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退役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优抚的内容和对象主要包括:

优待制度。

国家、社会、群众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农村中服现役军人军属和在乡老红军、复员退伍军人和抚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等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

抚恤制度。

国家对农村中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农村伤残抚恤指国家和社会对农村中那些因保卫和建设祖国而负伤的军人等按规定确定为革命伤残人员的,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

死亡抚恤指对农村中现役军人死亡后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烈士的遗属发放抚恤金等物质资助和进行的精神安慰。

退役安置。

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的军官、复员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等)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凌芳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

第三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历史考察

保障机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为了防御来自大自然和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人类选择了群体生活和依靠社会力量来抵御风险。

社会保障是人类在群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逐步发展出来的一种社会制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也从无到有、从低到高逐渐向前推进。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有着其独特之处,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才开始正式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尽管如此,在我们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历史考察时,不难发现,从古至今已经出现了众多与农村社会保障有直接联系的思想、政策、措施以及行为。

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与进化过程进行研究,对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在本文中,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详细的阐述:

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农村社会保障思想

传统农业大国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古代社会中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

在古代社会中,是没有明确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但是在古代典籍中,仍然记载了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思想和主张,并推行了一些对农业和农村人口有切实作用的保障措施。

我们将这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看作是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中国古代社会为了充分保障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在国家直接控制下的、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带有鲜明农业社会特征的社会保障机制,基本具备了社会保障机制的轮廓,即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方式为主,社会保障方式为辅,政府和民间多种主体构成社会保障方式的参与力量。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主要方式是家庭保障,但政府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它支撑着社会保障体系,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1、灾荒救济:

西周时期就有“先知稼樯之艰难”,“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的思想①,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开始出现“荒政十二策”,历朝历代均有延续的仓储制度、减赋免役、以工代赈等。

2、弱势群体救助:

对孤寡、贫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历朝都有一些政策措施,如西周的“保息六政”,汉代设立病坊、育婴堂等,性质类似于现代的收容机构。

在家庭和国家的社会保障作用之外,民间互助作为社会保障的辅助力量,也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我国古代就有“大同之世”的思想,提倡乡邻之间互济互助。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有些靠民间力量主持建立的“社仓”、“义仓”,民间士绅的义庄、义田,典型的代表有明代的民间救助机构——善会组织,从事扶住弱小、寄养无所归者等活动,昌盛一时。

近代社会中的社会保障

本文将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历史区间作为研究单元,这一时期有其社会性质上的特殊性,我国封建王朝衰落,帝国主义入侵,国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政权不统一。

在这一时期,晚清政府、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分别从机构设置、法律规范、政令措施等方面吸收了新思想,贯穿了新理念,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化的程度①。

国民党政府在当时已经尝试使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颁布了众多社会保障法令,如《游民习艺所章程》、《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监督慈善团体法》、《社会救济法》等②

在这一历史区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多次全国劳动大会,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之一,1946年颁布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建立了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救总”>,并与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

“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①。

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社会保障

自1949年以来,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逐步建立、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城乡开始着手建立劳动保险、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社会救助、伤残军人福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随后,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断进行发展。

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

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

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

后来主要实行分类推进的发展思路,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6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这标志着由政府支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式开展②。

进入21世纪,农村社会保障有了全新的发展,更加注重政府投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等,2008年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了农村改革力度,要求使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出了多项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措施,将进一步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

21世纪初农村社会保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从狭隘性、单一性向社会公共性、综合性转变,更加注重政府投入的公共性与制度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等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高度重视与具体建设思路。

在政策支持上,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建设都加大了制度支持力度。

国务院颁布新《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新《义务教育法》、《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等等,从中体现出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工程进行的有重点地、实质性地支持或规划。

2008年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了农村改革力度,要求使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出了多项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措施,将进一步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

第二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人性尊严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源泉

人性尊严,即人之所以为人格尊严、固有价值和地位。

它是自然人享有和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人性尊严之理念,源自德国基本法: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其之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

”人性尊严是宪法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离开了人性与人性尊严,所谓平等的问题、自由问题探讨将不具有任何意义。

人性尊严,构成了法律平等理念的基础与价值追求,民主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是“先于国家”的自然法固有法理,普遍为现代文明国家宪法规范所确认。

我国宪法亦在第38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对于每一个组织构成社会之个人,确保其自由与生存,最主要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人性尊严。

人性尊严是至上之价值理念,有受国家优先保护之地位。

尊重人性与尊重生命,诚为现在民主法治国家施政之重要指标,将之落实于宪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义务。

因为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只是为配合保障基本人权而设的一种技术或方法,人性的尊严与人的生命,若无法透过国家加以保护,则国家成立之目的,必将遭到质疑。

人性尊严要求国家致力于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并促进每个人能有尊严的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生活内涵。

人性尊严的主张不仅是要求人的生物性存在意义,而且应进一步关怀人的生存面貌与价值。

基于此,每个人均应享受合乎人性尊严的起码生活水准,并有据此向国家主张的基本权利,全面保障国民能过着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之权利,维持最低生活、延续其生存是国家存在的目的。

任何国民均有享受健康及文化最低的生活之权利,国家一切部门,应着眼于生活品质的提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及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与公共卫生,使国民均能享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从而“生活得像一个人”。

人性尊严乃人权的最高价值,亦为人权保障的基本核心。

中国正在走进权利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

人性尊严乃人权的最高价值,亦为人权保障的基本核心。

国家负有促进人的尊严实现的义务,确保人人享有尊严生活,“把农民作为人看、使农民成为人”,保障每一个人的最低限度的物质文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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