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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总结笔记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概论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规划、建设项目。

3.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客观、公开、公正;

(2)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3)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他构成的生态系统;(4)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很纠结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7.环境保护综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环境保护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环境保护相关法:

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盒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1.政府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2.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独立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3.环境标准:

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14.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使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有效。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

“一地”:

土地利用的规划;“三域”: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个专项: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专项规划应在草案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种:

(1)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2)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说明。

5.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

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6.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7.国务院有关部门:

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设区人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8.规划草案的报送:

“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必须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对“十个专项”规划中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11.审查内容:

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6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

12.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3.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14.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措施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辞去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15.规划编制机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机关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界定: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得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专章。

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编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8.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应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事建设单位。

11.建设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示公告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2.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之前,向公众公告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7)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14.防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

(1)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2)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4)“三同时”验收的有关要求。

15.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1)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

(2)加大环评监管力度:

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治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

(3)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监理工作。

16.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批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7.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18.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1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打你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21.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2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3.委托部分审批权限:

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评价经环保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4.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对第一层次的违法行为,在责令停止建设的前提下,要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此时不能对其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只有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第二层次的违法行为,在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可以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得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是停止建设的辅助处罚,不能单独实施,也可以只实施停止建设的处罚,不实施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处罚。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4.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单位承担,个人不能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

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可以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7.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8.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甲级证书单位,可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降为乙级证书,情节严重的,无论甲级证书单位还是乙级证书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

在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同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所收取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不可以单独实施。

9.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般项目是除以上两种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10.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应至少有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取得甲级资质,甲级评价机构可在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范围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可在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范围内,承担省级一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担省级一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1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3.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对这两类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是限制的。

14.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同一法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15.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包括五类:

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16.环境保护部负责随时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作出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7.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盒法定代表人名章。

18.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最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16.评价机构每年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7.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

18.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对申请之日前一年受到环境保护部处罚的环评机构,不予以批准调整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或重新批准环评资质。

19.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注销其环评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注销不属于对评价机构的处罚内容,是环境保护部对评价资质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方面。

20.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21.环境保护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在上下20%的幅度内调整。

2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大专学历需要7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要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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