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222278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71 大小:63.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样本

附件

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要求(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础要求

第一条为深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国际通例和我行相关制度、措施,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一样国家和地域间,经过银行办理不一样货币收付业务,和中国境内不一样地域或相同地域不一样银行间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要求所涵盖业务种类包含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要求所包含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含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

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当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经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模式。

远程结算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相关操作要求。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包含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指导和检验,对业务人员培训,负责市场推进,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开发。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业务集中处理。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订相关会计核实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管理;总行法律和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包含国际结算业务代理行关系建立、维护,和和代理行之间业务联络;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受理、市场营销、辖内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要求中相关业务操作经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现在,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依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开立系统包含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用户资料进行必需维护并根据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对操作人员权限进行对应设定。

第七条本要求中各项业务账务核实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况下经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实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实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实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要求包含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部分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我行创办国际结算业务分支机构,其中所称“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分支机构,“经办行”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分支机构。

第二节受理业务基础要求

第十条认真审查用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

(一)了解用户和交易。

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根据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汇报、用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要求了解相关用户和交易,碰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门汇报。

(二)审查相关资质。

标准上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用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含有对应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依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企业用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批文或立案表等文件,对于个人用户,应核验其相关个人证件。

经过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目”中进口单位(或依据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或持外汇局签发“进口付汇立案表”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

对于受中国参与并认可国际组织制裁机构和个人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对于包含受美国制裁国家或地域业务,和包含政治局势担心或发生战争国家业务,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要求向用户提醒相关业务风险,必需时还应要求用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负担相关业务风险函。

第十一条严格查对印鉴

用户首次委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格式,出具预留印鉴授权书(见附1)或在我行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国际业务范围。

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用户提交申请书等文本上签章是否和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立即洽用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印鉴旁签字确定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要求用户提交书面申请

(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用户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楚,指示明确。

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者,应洽用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格式,明确我行和用户各自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用户和我行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正式契约。

委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委托人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维护用户资料

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要求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用户资料基础维护。

第三节处理业务基础标准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

第十五条遵守国际通例。

如国际通例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用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用户指示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国际通例等相冲突、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实施用户指示,并立即向用户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遵守“为用户保密”标准。

第十九条按权限管理要求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需在同意和授权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需按总分行要求权限对外签发相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遵守“立即处理”标准,对业务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二十一条遵守“有询必查、有查必复”标准,根据“先内后外”方法立即办理查询、回复。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立即向上级行汇报。

经办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纠纷,和可能损害我行利益重大可疑或异常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如有必需还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

第二章汇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要求所称汇款业务指用户经过我行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包含境内、外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业务,但不包含信用证、托收项下付汇、收汇业务,不包含外汇买卖、资金调拨项下资金收付业务。

第一节境外汇出汇款

第二十四条用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外汇局要求格式提交英文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见附2),用户可提交纸质申请书,也可经过网上“企业银行”进行申请。

(二)外汇政策要求必需提交相关资料及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审核用户提交资料

(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填写各项内容是否详尽、清楚、正确、完整。

(二)依据预留印鉴授权书或开户预留印鉴,查对申请书上签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审核用户提供附言、单据和凭证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要求。

(四)检验汇款申请人账户(现汇账户或需购汇人民币账户)余额是否足够。

(五)办理个人用户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考我行零售业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落实备付款项

(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我行依据用户提交购汇申请书按结售汇相关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用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用户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依据《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措施》要求,立即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选择账户行

(一)遵照标准:

1.实施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域)政治、经济情况等原因。

2.优先考虑我行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降低中转步骤,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升汇款效率。

(二)选择次序:

1.我行海外分行。

2.和我行有账户关系收款人开户银行。

3.和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我行账户行。

4.在汇款货币清算中心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域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域(包含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目标,为避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账户行和美资海外分行。

对此,经办行应向用户进行风险提醒,并征求用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它币种汇出。

2.除非用户另有特殊要求,汇往香港汇款,对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法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根据汇款人指示,选择汇款方法

(一)电汇:

经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合适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

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

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填写相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要求,送对应等级有权人员签发。

我行应根据各付款行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给予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汇票标准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

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款项汇出后,应按要求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

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实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实操作规程》)。

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依据不一样业务情况进行对应处理,立即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一)查询:

依据汇款人申请,向相关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立即通知汇款人。

(二)更改:

1.对于更改内容不包含币种、金额和收款人情况,我行按汇款人申请直接向收款银行发送电文,要求更改,但经办行应向用户预先说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抵达前,已按原指示办理了解付,则我行更改无效。

2.对于更改内容包含到币种、金额及收款人情况,按以下不一样情况分别处理:

(1)如包含增加金额,我行对新增金额部分,应视同新业务处理、审查,在审核用户账户余额充足、且符合外汇政策要求后,收取费用和办理汇款。

(2)如包含降低金额,我行应立即通知账户行、收款行退回应降低金额,但经办行应向用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更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我行更改无效。

(3)如包含修改币种,我行应立即通知账户行、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后,视同一笔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4)如包含修改收款人,我行应立即通知账户行或收款行。

但经办行应向用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则修改无效。

如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则视同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三)退汇:

1.电汇、信汇业务:

我行依据用户申请向账户行或收款行等发出电文或信函,要求退汇。

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头寸后,才可将对应款项退回用户账户。

2.票汇业务:

退汇应以收妥正本汇票为前提。

退汇前,经办人员应先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并在退回原汇票上注明“注销”字样和注销日期后,方可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

如办理票汇时,我行曾向付款行发送了付款通知(MT110),则在收妥正本汇票,办理退汇前还应对其发送止付通知,经付款行确定后,再办理相关退汇手续。

(四)汇票挂失、止付:

汇票解付前,我行依据汇款人申请,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待收到付款行加押电确定已办理止付通知后才能办理退汇入账手续。

在办妥退汇相关手续之前,我行不得就同一笔业务为汇款人另开新票。

第二节境内汇出汇款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所称境内汇出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中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汇出币种为外币支付业务,包含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境内汇款申请书》见附3)。

对于个人境内汇出汇款业务,受理步骤除要求用户填写《个人银行业务服务规范——负债及中间业务》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相关单据之外,还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同城转账

(一)经过账户行处理:

缮制账户行付款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后,经过交换系统交换至账户行;也可采取电汇形式,经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经过同城外汇票据交换所处理:

参与同城交换网点,依据当地票据交换所要求,将票据打码后交换到票交所。

(三)本行系统内转账:

经过行内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异地汇款

(一)可先经过同城转账将款项划至收款行同城机构,再由其转汇至异地收款行,或采取电汇形式经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如收款人所在地有我行机构,也可经过我行系统内汇划渠道将资金划至系统内异地分行,异地分行接到款项后,按同城转账处理,汇出行在汇款前应和异地分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账务处理

款项汇出后,旧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实规范》,新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实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款项汇出后,应按要求办理核销、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七条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请参考本要求第三十一条进行操作。

第三节境内、外汇入汇款

第三十八条汇入款项解付

(一)解付标准。

我行汇入款项解付应遵照“谁款谁收、正确解付、立即快捷”标准。

(二)解付步骤。

总行清算中心接账户行贷记通知或对账单后,将款项直接下划至分行相关网点。

总行单证中心或分行经办人员应每日核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全、错误等无法自动下划款项,如有,应立即查询。

落实相关信息后在系统中进行核实登记,并按用户指示或相关业务要求划入用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暂收科目。

网点依据相关政策要求,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用户账户或其它指定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用户账户或其它指定账户。

非本分行用户汇入款及其它无法确定无头汇款等,应根据本要求第四十一条要求立即联络本行或总行清算中心处理。

第三十九条票据解付

用户持有以我行为解付行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除非已经总行同意可自行查对印鉴,并向总行主动划借报,标准上,由总行查对印鉴后向分行下划款项,分行在系统逐笔登记,并按用户指示或行内相关业务要求,划入用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暂收科目。

网点依据相关政策要求,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用户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用户账户。

汇票解付后,票据应盖带有日期“付讫”戳记,由解付行留作相关科目传票附件或日结业务单据。

第四十条非我行用户汇入款项处理

收款人不在我行开户,如汇出行明确指示收款人银行,我行应依据汇出行指示,将款项原币划入收款人银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如汇出行没有指定收款人银行,我行应尽可能立即通知收款人,确定收款人真实身份后,为收款人办了解付手续,不然依据本要求第四十一条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无头汇款及通融入账处理

(一)无头汇款处理:

1.无头汇款范围:

无头汇款是指收款报文中收款人相关信息不完整、有误或其它多种原因造成我行无法解付汇款。

如有户名无账号,或有账号无户名和账号和户名不符等。

如收款报文中汇款人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应按本要求第四十三条要求办理。

2.无头汇款处理关键点:

我行收到无头汇款后,应立即办理查询查复。

(1)查询查复次序应遵照“先行内、后行外”标准。

(2)查询查复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以后2个月,到期仍然无法确定解付,应办理退汇。

(3)相关查询资料应由专员妥善保管,登记“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实后逐笔核销。

(4)查询查复路径有以下三种:

1)由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

2)由经办行对外查询;

3)在收款人户名确定情况下,由经办行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自行联络汇款人查询。

经办行经过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应按要求将对应款项退回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并注明查询原因。

由收款人自行对外查询,经办行应通知收款人,我行接收更正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以后2个月,如到期未收到相关更正电文,将直接办理退汇,不再受理查询。

(5)收到非我行系统内用户或相关业务款项应立即退划或查询总行清算中心,不得延误。

(6)我行收到更正电文应作为转账凭证附件。

(7)为防范资金风险,分行必需依据正当、有效凭据确定无头款项,以确保我行给用户解付入账后,汇出行对我行不再含有追索权。

无头汇款行内确定经经办、复核和主管签章确定后方可办理。

3.账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和“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格式,旧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实规范》,新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实操作规程》。

(二)通融入账处理。

如因汇款指示存在显著拼写错误,造成账号和户名不符,在并无其它实质性不符前提下,经办行可视具体情况给通融入账处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经办行进行通融入账处理应按行内审批程序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有权人进行审批,并要求收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可表面判定收、付款人之间关系及该笔交易真实性相关资料;

2.收款人书面承诺函,表明负担相关业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汇入汇款更正、退汇

(一)更正:

汇出行以电/函更正汇款指示内容,必需有密押/印鉴,且印押经核相符:

1.若款项未解付,则按更改电/函内容,于解付时作对应更改。

2.若款项已解付,则立即通知汇出行。

(二)退汇:

1.如汇出行提出退汇(止付),须首先核实印/押相符,核符后,依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办理:

(1)若汇款还未解付,在确定我行已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

(2)若汇款已经解付,应和收款人联络,待收款人将应退款项全额退回、并书面授权我行办理退汇后方可办理退汇,其中产生费用从退汇款项中扣除。

(3)如收款人不一样意退汇,或仅同意部分退汇,我行应如实通知汇出行,等候汇出行深入指示。

2.若收款人主动申请退汇,应填写“汇入汇款退款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实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实操作规程》)。

我行在确定已收妥需退汇原币资金后,办理退汇。

我行退汇费用,如收款人不愿负担,应从退汇款中扣除。

3.经查询后,仍无法解付无头汇入款,我行应主动和汇出行联络退汇,退汇费用从退汇款中扣除。

4.办理退汇业务包含到结售付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三条注意事项

(一)汇款人信息不完整处理。

如汇款人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在汇入款项解付操作中应遵守《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识别和用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统计保留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简称《措施》)要求。

如《措施》后续发生改变或人民银行对《措施》有新解释,相关操作应随之改变。

(二)相关查询费用。

若汇款已经解付后遇汇出行查询解付情况(非更改或退汇),相关电报费等应在回复前照实向收款人收取。

如该费用未能收取,则应在查复电文中说明相关费用由汇出行支付,不然分行自行负担。

第三章托收业务

第四十四条本要求所称托收业务包含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依据我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负担角色不一样,跟单托收业务又可分为进口代收、出口托收。

进口代收是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出口托收是我行作为出口方银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进口代收

第四十五条收单

收到托收行寄来进口代收单据后,应依据托收委托书审查此笔托收是否按国际商会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核实单据份数和种类。

对托收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表示遵守国际商会现行《托收统一规则》或指示不明,应立即要求托收行给予澄清、更正。

第四十六条受理、审核

(一)审核托收面函。

如其中含有对我行不利、指示不清或我行无法做到指示,我行应立即发电通知托收行,要求其更改托收指示,不然我行不予受理,同时妥善保管单据。

若托收行坚持不改,我行应立即将全套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相关费用。

(二)外汇政策审核。

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要求,如付款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目”上,或已被纳入“真实性审查名目”或属异地企业,我行在放单前应要求付款人提交外汇局签发进口付汇立案表。

(三)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海运提单,我行应立即发电通知托收行,我行无提货义务,无义务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含对货物仓储和保险),货物风险和责任均由发货人负担,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在要求时间内缴足全额付汇资金,并办妥相关外汇政策要求手续后(视用户、货物等具体情况,我行可要求付款人先办妥赎单手续),我行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D/A业务项下也应要求付款人交足全额付汇资金或落实全额确保方法后,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

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非海运提单,如空运提单等,除参考上述海运提单情况办妥通知、落实确保等各项手续,我行还应要求付款人出具承诺函(见附4),我行据此出具委托提货函(见附5),付款人凭我行出具委托提货函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十七条业务操作

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并针对不一样托收方法进行对应处理:

(一)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必需收妥付款人对外付汇足额资金和付款确定书,办妥外汇政策要求相关手续后,方可将全套单据释放给付款人,根据托收行指示对外付汇。

(二)承兑交单(D/AXXDAYSAFTERSIGHTorAFTERB/LDATE)。

收妥付款人提交已承兑汇票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见附6、7),办妥外汇政策要求相关手续后,将单据释放给用户。

已承兑汇票,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或“ACCEPTED”字样、到期日、付款人签章和承兑日期。

我行只能通知托收行付款人已承兑。

付款人按已承兑金额缴足款项后,根据托收行指示于到期日对外付汇。

(三)远期付款交单(D/PXXDAYSAFTERSIGHT)。

我行验单无误后,假如付款人愿意立即付款,则按即期付款交单处理。

如付款人承诺按托收指示日期付款,我行须立即将付款人承诺内容通知托收行,但不得将单据释放给付款人,通知前,须要求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办妥相关手续(具体参考即期付款方法)。

只有在收妥付款人提交付款确定书和足额对外付款资金后,方可将全套单据释放给付款人。

付款人付款赎单后,根据托收行指示对外付汇。

第四十八条收取费用

(一)我行代收业务费用标准上单到时根据国外托收行面函相关指示收取。

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托收行收取我行费用。

如托收面函明确指定费用由付款人负担,应在提醒付款、承兑时收取。

(二)如委托书明确要求托收行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我行需征求付款人意见,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如付款人同意支付费用,我行按本要求第四十七条相关要求和付款人办理交单手续。

2.如付款人拒付费用,我行应通知托收行。

如托收行同意放弃费用,我行按本要求第四十七条相关要求和付款人办理交单手续;如托收行不放弃费用、付款人又不负担费用,我行可将托收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拒绝承兑/付款处理

假如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应要求付款人提交书面申明。

我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持单听候托收行处理意见。

如托收行同意退单,我行将全套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相关费用。

如托收行不一样意退单,可按托收行新指示办理(无偿放单或转寄第三方等),全部费用由托收行负担。

第五十条业务跟踪及退单处理

(一)我行通知付款人后,如付款人没有立即回复我行是否接收单据,我行应就怎样深入处理单据,最少每两个星期要向付款人查询一次;如付款人在我行首次通知60天内,对代收单据无任何处理意见,我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退单前应发电取得托收行同意;如超出90天,托收行无深入指示,我行应将单据退回托收行,并收取相关费用。

(二)如托收行要求退单,而付款人还未办理承兑/付款手续,则按托收行指示办理,但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相关费用;如付款人已办理承兑/付款手续,则取得付款人同意后,办理退单手续,并向托收行追收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修改托收指示

(一)若托收行修改托收指示,联络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