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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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的流程就是执行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以后,认为执行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所以想要撤销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来说,自己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这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两项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其基本要求是:

先查证,后处罚;有违法事实,但是事实不清尚有疑义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诸情况的总和。

查清违法事实,是处罚决定程序的中心内容,也是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了解权和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

这里所说的了解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从行政机关知道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知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所谓陈述和申辩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所持理由和证据,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申明自己的主张。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有两项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

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行政调查。

除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调查和行政检查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

主要有以下各项:

第一,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第二,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第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第四,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

这种方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的,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和决定的种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和制作送达方法。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允许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形只能是行政处罚的作出是证据不足或者完全就是错误的,行政处罚的撤销是在经过审理后当时就能生效的。

但是,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着非常严格的流程,想要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己也要收集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当中完全相反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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