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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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计划的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二)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提高,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安排、总体推进,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各地可根据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一)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下同)政府负责实施,以县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对市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实行严格的工程项目管理。

省政府成立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地税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

具体职责包括:

1.科学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细则、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和评估验收方案等规章制度,指导各地“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2.统筹组织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状况摸底调查,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3.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市、县共同筹集”的办法,落实省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资金的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优惠政策。

5.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评估验收、表彰奖励等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激励机制。

(三)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所辖县经济实力和学校现状,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指导各县及市直学校开展学校办学条件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制订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

2.审核各县及市直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连同省拨专项资金及时下拨所辖县。

制定奖补政策,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同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大力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

5.检查、督促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及时调度“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省报告。

(四)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对县域内中小学办学条件现状摸底调查,并将有关数据及时上报。

2.制定本县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学校建设改造方案。

3.积极筹措学校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县承担的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充分调动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合力。

5.加强各项目工程各个环节的管理,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及时调度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市报告。

(五)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教育职责,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

(六)各级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共同参与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具体分工为:

1.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地税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监管、督促检查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调度“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并提出可行性措施和合理建议。

2.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部门要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

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职工编制、岗位设置,解决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建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

5.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解决学校校舍和运动场地不足问题。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校舍建设和改造质量。

7.审计部门要对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8.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相关政策,落实学校建设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9.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校舍安全工作的管理。

(七)学校负责对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及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并将本校校舍、场地、装备、师资存在的问题如实上报。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妥善处理施工期间学生就学和食宿问题,保障师生安全。

三、工作目标及实施阶段

(一)“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总体目标是:

从2011年始,在全省启动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

2012年,省教育示范县、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县和六市(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4年,五市(潍坊、济宁、泰安、莱芜、日照)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5年,六市(枣庄、临沂、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省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任务。

各地应根据上述总体目标要求和所辖县的实际状况,提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意见。

(二)“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

1.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学校布局、运动场地、校舍、教育教学装备等情况进行逐校逐项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办学条件标准》,逐项对照,认真填写摸底调查表格,逐级汇总上报。

2.制定规划。

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是高标准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任务的前提,是各项工程实施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细则要求和《办学条件标准》,制定本级“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规划方案内容应包括:

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规划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实施。

学校标准化建设以工程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

各项目工程的实施,应制定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明确具体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为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实施质量,教育装备均应由市或县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4.总结验收。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鲁教财字〔2011〕9号)中总体目标的时间要求,自2012年起,对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市、县进行评估验收。

对按时完成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

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

四、项目工程实施

“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以工程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包括:

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更新工程,普通中小学图书配备工程,普通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普通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配备工程,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及初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程,普通中小学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工程。

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程的实施,应按照“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规定的总体目标和时间要求,统筹兼顾,同步推进。

(一)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

1.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要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中小学布局不尽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办学规模效益偏低的问题,使区域内教育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均衡配置。

2.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农村初中适当集中、农村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兼顾办学规模效益,“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以2010年底各年龄段人口数量为基准,测算2015年前各学段在校生数量,按在校生最多年份学生数量确定学校规模,结合本地地理环境,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

规划制定时要坚持城乡统筹考虑,规范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

在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中规定的适宜办学规模,小学以12-36个班、初中以18-36个班、高中以24-48个班为宜,进行学校建设和布局。

规划中要明确各个学校办学规模,原则上不得再建设超大规模学校,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保留较小规模的小学和教学点。

对于原有大班额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扩建或生源分流,加强控制和引导,使其班额逐步符合“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

3.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要依据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

对需要撤销、合并、改扩建、迁建和新建的学校,要逐乡(镇)逐校做出年度安排。

进行撤销、合并和迁校时,所迁入和接受撤销学校师生的学校必须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确保布局调整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师生安全。

4.市、县政府要加强布局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及时把握和调控工程实施进度,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协调等各项工作,要与校舍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同步推进,确保布局调整工程顺利实施。

(二)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

1.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要重点解决部分学校场地狭小、运动场地不足和由于校舍不足造成的大班额、功能教室严重不足、学生宿舍拥挤、无餐厅等问题,改善学校场地和校舍条件,基本达到《办学条件标准》,为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生活创造必要的、良好的环境条件。

2.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用地规模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05〕27号)执行。

对照《办学条件标准》,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在受客观条件制约,确实难以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时,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用地控制指标“的70%,运动场要求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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