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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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第三章法的发展理论
从这一章开始,我们讲述法的起源和发展,思考法的起源和发展与思考法的性质要素有密切的关系,都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法这一社会现象。
人类的法律是人类文明历史的产物,法的起源过程就是人类从初民社会对不可知领域的神圣敬畏、对图腾的崇拜,到对专制君主的宿命服膺,再到“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自觉意识和自由追求的历史演进。
在法律发展的道路上,人类一步一步由受奴役状态走向自主,由无知走向理性。
关于法的最初起源问题,对于法学家和历史学家来说永远都是一个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因为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
史学家则为史料的缺失而伤神不已。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法律的起源问题,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模糊的推测。
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思考法的起源和发展时,我们依然要记住两个关键点:
第一,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第二法具有国家正式的强制性。
“法”这一个词的标准使用和这两个关键点是密切联系的。
认识法的起源与发展,其意义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法”的性质。
因为知道来龙去脉,可以更好地理解事物本身。
第一节原始社会组织与行为规范
【学习提示】要了解法的起源,应从人类社会的源头进行思考,了解原始社会的组织形态与行为规范。
需要注意,现代人类社会所能观察到的原始社会形态也是有规范的。
【阅读材料】
自然法是自然界交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
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
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
——查士丁尼:
《法学总论》
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是有一种固定的性质……法律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中断的时候;它也像民族的其他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这种发展就像其初阶段一样,按照其内部必然的法则发展。
法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萨维尼:
《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法律究竟是从何而来,这是各国法学家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正如上文第一段引言所说,在古罗马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超越人类,人类的根源于自然法则。
而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认为法理来源于民族的历史,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那么,应该从哪里开始研究呢?
应该历史法学界梅因说,“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
”
一、原始社会的组织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大致的过程是从最初的原始人群到母系氏族社会,然后是父系氏族社会,再发展到部落、部落联盟以至民族国家的形成。
人类最早是过着一种“群”居的生活。
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氏族社会的到来使这种群体生活逐渐组织化。
氏族则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时期里,原始人基本上生活在他们的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组织中。
氏族是以血缘为纽带而结成的群体组织,是原始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和消费单位,有相应的组织和权威系统,如氏族会议、氏族首领、氏族的祭司等。
关于这一点,历史学家和法人类学家已经有了出色的说明。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人类的社会具有天然的有序化倾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类的正常和谐的生活并繁衍下去。
“对于所谓原始人的更为全面的了解揭示出:
‘原始人的雕虫小技’作为牢固的法律和严格的传统的产物,应归功于人性的生理、精神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是无拘无束的激情和自由放纵的结果。
法律和秩序已贯穿于原始种族的部落习惯中,无论它们是何等的离奇和耸人听闻,还是多么重要和值得尊重,它们控制着人们所有的日常生活以及改革生活的主要活动。
”
原始社会的人类主要受着各种习惯和禁忌的影响和支配。
1.原始人的主要习惯包括:
(1)首先是关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
中国古书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战争与宗教在原始人的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2)有关集体活动与经济生活方面的。
例如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与管理、进行食物的获取与分配,进行集体复仇等。
(3)婚姻方面的习惯。
这里的习惯又可以称为禁忌。
2.禁忌。
禁忌,或者被称为“塔布”(taboo,tabu,有的译为图图),原为南太平洋波利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具有“神圣”、“忌讳”、“亵渎”、“凶兆”等意思。
原始的人类在其与自然和相互的交往中发现,某些特定的事务、现象或人的本身,被依自然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附着一些神秘的“灵力”(mana,曼那),而成为“似魔鬼的”、“不洁的”、“神圣的”、“不可触摸”的对象。
这种原始观念就形成了原始人心目中的禁忌物,并由此产生了历史上最早的禁制。
原始人的禁忌主要体现为宗教方面和婚姻方面的。
霍贝尔在《原始人的法》中考察了非洲阿散蒂人的行为禁忌:
如
(1)狗不得穿过市镇;
(2)枕头不能用布来缝制;(3)家禽不能放在所担货物的最上面;(4)不能将市场上出售的鱼切开;(5)禁止吹口哨……触犯这些禁忌将受到惩罚。
(第224-225页)。
3.图腾。
图腾为印第安语“totem”的音译,意指“他的亲属”、“他的图腾”。
图腾又血亲、祖先和保护神的意思。
原始人囿于认识低下,对自然界充满了敬畏,相信万物有灵,为了使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原始先民就认为一些图腾物,为自己的血亲、保护神,并通过各种宗教仪式祈祷保护神保护本族群的生存语发展。
此外,原始人的行为习惯中还包括复仇和巫术。
复仇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
巫术在原始社会也很普遍,比如中国古代用龟甲进行占卜。
第二节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与法的产生
【学习提示】原始社会解体,国家形成,法律产生,这是社会整体发展的过程。
原始社会的组织规范与现代法律存在根本的差异,核心在于国家的出现。
世界上不同地方的法律形成又不同的模式。
一、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
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起因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波斯纳说:
“这些问题最终起源于劳动分工”。
恩格斯对三次社会大分工作了经典说明。
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出现剥削者与被剥削者,母系氏族开始解体,父权制被确定下来。
第二次是手工也从农业中分离出来。
铁器的使用使生产力提高,贫富分化逐步加强。
独立的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单位,原始的民主禅让制逐渐变成世袭制。
第三次社会分工是商人阶层的出现。
社会利益冲突严重,贫富分化加剧,人的居住开始混杂。
原始的氏族习惯无法适应新的形式,文明时代的国家和法最终代替原始习惯。
二、法的产生
从人类学角度考虑,法律知识我们文化的一个因素,它运用组织化的社会集团的力量来调整个人及团体的行为,防止、纠正并惩罚任何偏离社会规范的情况。
我们所说的法律行为的领域,如果出现在尚无文字的人类文化中,我们就称之为原始法律;如果在刚跨进文明门槛的古代社会中被人们发现,就称之为股东法律;而当我们从经过文明发展的社会结构中找到它,就称之为现代法律。
1.法的产生的标志。
(1)国家机构的产生。
原始组织解体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的出现,与此同时,法也开始产生。
国家的产生也就是国家机构的出现,国家机构是权力的象征,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表现权力。
法与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
国家与法是不可分割的,法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无法分清楚谁先谁后,就像无法说出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
国家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
国家机构的出现,以及由此而来的使社会规范具体明确化的方式,使社会规范的运作特征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这中实质性的转变,就是“规范强制运作”的出现。
(2)司法活动的产生。
要实现社会规范的强制运作,必须有司法活动加以维持。
根据中国古代的传说,中国最早的司法官吏为皋陶,舜的时期任命皋陶为“士”,掌管司法。
关于皋陶,有“神兽决狱”的创说。
阅读材料:
皋陶在审判纠纷的时候,经常依靠一头叫獬豸的神兽来判断是非曲直。
这只神兽,既像羊又像麒麟,浑身长满油光闪亮的青毛,头上长一只锋利无比的触角。
后人称之为“独角兽”。
在争讼的过程中,如果獬豸将触角指向一方,那么说明被触的一方在法律上是没有理由的,由此,被触的一方只能败诉,是非曲直自然清楚。
《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为“灋”。
“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
传说虽然不可当作真实的历史,但至少说明审案断狱是大体存在的。
在原始社会中,没有出现这样的司法官吏,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具有威信的首领依据并不具体明确的习惯习俗来进行调解,或者通过双方激烈的斗争来实现。
出现皋陶这样的“士”之后,纠纷的解决将会纳入“断案程序”的方式,将会由“专职”的类似今天司法官吏的官员来审判。
这种被称作“司法”的方式的出现,是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了实质性的转变。
第一,有专门、专职、专业的解决纠纷的官吏;第二,有解决纠纷所依据的大致具体明确的规则;第三,专司此职的官吏在审批后负责“强制执行”,于是,社会规范的强制运作最终可以落到实处。
2.原始习惯转变为法的途径。
(1)默认。
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方式。
(2)确认。
即统治者对某些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
这种经过确认的原始习惯就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
通过确认使习惯转变成为习惯法乃是一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性和意志性的赋予过程。
(3)整理。
从性质上说整理也是一种确认,但它是一种大规模的较系统的立法活动。
古代的法典大多是原始习惯的整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古代中国的周公制礼作刑和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制订。
三、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
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的生产能力不发达,产品剩余十分有限,所以只能实行大致平均的分配方式。
到了后来,生产能力的提高必然带来产品的剩余,并引发商品交换和贫富分化。
分配的不均,促使私有制以及私有观念的产生。
同事,交换的繁荣,势必增强人们的产权意识,由此导致各种纠纷的出现。
这样,公共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就成为人们的需求。
由此产生国际机构和法律。
2.政治根源。
在公共管理机构出现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统治与反抗的现象。
经济上的优势者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能也会成为政治上的优势者。
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的斗争就不可避免,而且时常发生。
所以统治阶层建立国家机构,进而制定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就是必然的。
需要注意,我们这里讲的法的根源,不是从某一个国家来考察的,而是从最初的国家产生的角度去考察。
四、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
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意志,没有压迫与被压迫的性质,是民主平等的。
而法体现的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具有压迫性和非民主性。
(2)形成的途径不同。
原始习惯是自然形成的,法除了“默认”是自然形成的,主要还是人有目的、有计划的确定的。
(3)管辖的原则不同。
原始习惯一般遵循属人原则,只要是本氏族成员,不论身处何处,都要受本族的习惯的约束和保护。
法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凡是一国居民,不论属于哪一部落、部族,共同受法律的管辖。
(4)生效的方式不同。
习惯的生效是自然的过程,成员的遵守也是自愿的。
法的生效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制施行,离开国家的强制力,法就失去了强制性,也就丧失了产生效力的保证。
(5)实施的目的不同。
原始习惯的实施以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目的,维护社会成员间的平等互助的关系。
法借助社会的名义,首先以保护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为己任,并以此确立有利于他们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节法的发展规律与类型
【学习提示】从法的起源中可以看出,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然而法一旦产生就有自己的历史和发展规律。
法已经有至少五千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法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自然等发生了更加密切的联系,并且更加具有特色。
在法的发展理论中,法的历史类型是理解法的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法的发展动力
1.法的发展的动力首先来自于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
从根本上说,法受制于一定社会阶段的经济关系。
2.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它与政治变革和政治制度之间有重要联系,政治动力也是法的发展的重要力量。
3.法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的性格以及人们的文化理想和文化选择对法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比如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对中西方的法律的特征产生很大的影响。
西方法律建立的基础是人性本恶,而中国则认为人性本善,所以法律具有道德化倾向。
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1.从简单到复杂是法的发展的最表面化的一个规律。
人类的法律不论是在数量还是在内容上都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这种变迁现在还在进行。
2.从习惯法到成文法是法的形式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
人类早期的法律多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习惯法被汇编为成文法。
在人类从不成文习惯法发展到以立法为主的成文法,其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成文法与成文法并存的阶段。
法律从不成文到成文大体沿着纠纷→判决→惯例→习惯法→成文法这样的路线演进的。
3.法典编纂结构上的一个变化是,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这也是法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之一。
越是古老的法律越是具有诸法合体的特点,各种不同的法律,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诉讼的都包括在同一部法典中,到后来,这些部门法相继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典。
4.观察法律内容上的变化,法从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的混合到逐渐分离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历史规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调整人们的行为与关系的习惯、宗教禁忌、道德信条、法律之间的区别不是很大。
到后来,法律逐渐与宗教等分离开来。
5.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这是法律调整方式演变的一个规律。
早期或简单的社会里,法律对行为和关系的调整都是针对特定的、个别的人和事,在远古中国,即所谓的“一事一罪”、“一事一刑”。
古代西方也有类似的情况。
随着个别行为演变为惯常行为,个别调整所形成的规则逐渐演变为经常的、反复适用的共同规则。
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
这是人类法律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它构成一种调整机制,从而为处理该类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提供了普遍的、明确的、稳定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和合理化。
6.法本位方面的变化特征是从家族、集体本位逐步发展位个人本位。
考察西方的法律,可以发现法律中的“家族”之类的集团逐渐被“个人”所代替,个人的权利义务在增长,而集团的权利义务则在削弱。
这种变化反映到人的法律关系上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关于法的发展还有其他一些规律,比如从野蛮到文明,从秘密法到公开法(中国古代法家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说法),从人治法到法治法,从以自然经济类型法为主到以商品经济类型法为主,从义务本位法到权利本位法,从压迫型法到恢复型法。
三、法的继承与移植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在,法律的继承和移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间发展法律的最重要的技术受到。
(一)法的继承
1.概念。
法的继承主要指后世社会对此前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包括同一形态社会和不同形态社会之间的继承。
前者如传统中国法律的历代相承,后者如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继承。
法的继承过程中存在淘汰性,那些具有一般性的准则、技巧则具有很强的继承性,而那些具有时代特征的规定、概念则不具有很强的普遍性,不会被继承。
2.法的继承性的原因。
第一,法具有继承性首先是因为社会历史具有延续性。
法律在每个时代虽然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前后时代以至各个时代的法律也都有一些共性的东西。
这些东西则是历史形成的,也会在历史中流传。
第二,法具有继承性还因为法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它成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一部分而为人们所必然接受。
(二)法的移植
1.概念。
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法律的交流与学习。
2.继承是一种历史性的纵向联系,体现为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而移植是法的横向联系。
从语源上,“法律移植”一词转自于植物学和医学。
法的意志的基本含义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提取、同化国外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今天的它的范围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的移植在古代就存在,古罗马为了制定《十二铜表法》而组团到希腊考察。
近代以来,法、德两国的法律不仅被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仿效,还被移植到美洲的巴西、墨西哥,非洲的索马里、南非,亚洲的土耳其、印尼、日本、中国等。
法律移植的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到各种因素,其中比较突出的外国法与本国社会的融合问题。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外国的法律有些时候不一定能和本国的社会现实相融合。
法律移植的范围,从概念到制度,依据引入国的情形而定。
一般来说,法律的技术、规范、制度以至原理相对于支撑它们的观念和法律文化更易于移植。
体现人类共性的法律领域较其他法律领域更易移植。
3.法律移植的原因。
从社会行为上分析,法律移植来源于“仿效”的动机和人们的“惰性”心态,也和“榜样效应”有密切关系。
从社会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根源于人类对先进文明的追求。
处于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压力,迫使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要移植更为先进的法律以加速其社会的发展;而世界的联系和文明的共性又使移植成为可能。
四、法的历史类型
(一)、概述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
由此出发,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样区分历史类型,其根据是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
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一个自发实现的过程,而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社会变革来实现的。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及其规律。
(二)各种历史类型法的概述
1.奴隶制法。
最早出现的国家和法都是奴隶制的。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
古代的埃及、印度、中国、希腊、罗马都存在成文的法律。
奴隶制法律最发达的是古罗马的法律,早期为《十二铜表法》,后来的集大成者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它是简单商品社会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对西方以及人类法律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奴隶制法出现和消亡的时间不同,最早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消亡较晚的是罗马法,西罗马地区为公元476年,东罗马地区还要晚一些。
奴隶制法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远古社会流传下来的原始习惯、传统、道德、宗教占有相当的比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比较简单(罗马法是一个例外),注重诉讼形式;刑罚比较原始和残酷;奴隶、贵族和平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与物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开承认自由民在法律上的部平等;法在本质上体现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奴隶主贵族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在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在古代的亚洲地区有了长足发展。
相对与古希腊古罗马法的发达,封建制法在欧洲大陆则出现倒退;英格兰地区则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代表封建制法律发展水平的法典大多流传了下来,不如中国的《唐律疏议》、印度的《摩奴法典》、伊斯兰的《古兰经》、欧洲的《萨克利法典》、俄罗斯地区的《罗斯真理》等。
封建制法的特点:
成文法基本上代替了习惯法,法典成为主要的形式;法律深受宗教或伦理的影响;法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大多为混合型的,诸法合体;法律上人是不平等的,维护等级制;以土地为中心的私有制成为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核心;法律所体现和维护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地主或领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资本主义法。
作为一个历史类型资本主义法的确立是在资产阶级完成社会革命、夺取政权之后,在英国是所谓的“光荣革命”,法国为大革命,北美则为独立战争。
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革命对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与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出现不同,资本主义法的出现不是世界性的,它的故乡是西欧地区,只是随着资本的输出和殖民扩张,资本主义法才有了更大的传播和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本主义法形成了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资本主义法是对以前法律的巨大超越和发展,而且变得更加复杂,即使经过专门学习的人也很难完全掌握。
资本主义法开始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性质是仍然是剥削阶级性质的。
4.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法。
它不同于以前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建立在共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
理论上社会主义法具有人民性、革命性、社会性、正义性的特点,并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为目标。
第四节法系
【学习提示】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概念,反映了世界范围内形成的法律家族,每一个法系或法律家族都有其他独特的历史传统。
一、法系的含义
阅读材料:
法系,从直观的概念上,类似于一个族谱的图画。
在英国,法律史学家一般认为,自从法国诺曼贵族征服英伦岛之后,随着英国皇家法院的发展,一种具有自己特征的法律制度逐渐在英国形成。
这种法律制度,以遵循去前例为其显著标志。
所谓遵循前例,是指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的时候,要以过去的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这也就是著名的判例法制度。
这种以遵循前例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制度,随着英国殖民主义的扩张以及其他民族国家的主动吸纳,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法律家族”。
也就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普通法系,由于目前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又被称为英美法系。
亚洲的法律史学者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具有自己特征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十分注重“伦理”的功能,随时以道德观念为其自己的指导内容。
后来,从公元5-6世纪开始,以注重和连接伦理功能为标志的中国法律制度,体系趋于完成定型,并且开始逐渐影响东亚和南亚国家。
在近代以前,人们终于可以发现一个具有大致共同特征的“法律家族”。
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一个法系,也就是中华法系。
只是,这个法系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
在法学研究中,人们将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和特征的法律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系统来观察分析,这是西方法学的一大发明和贡献。
比较法学家们在进行这种研究时经常使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法系”。
所谓法系是指存在较为一致的历史传统和特征的某些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在法学中,法系一词,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术语。
而且从历史的眼光看,有些法系依然存在,有的法系已经消失了,但是我们必须对这些法系进行区分。
从古至今,法系有多个,依照“特征”、“地域”、“传统”的不同,我们可以划分出许多法系。
在法学研究中,法系概念的使用并不统一,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的学者那里,法系经常与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相通用。
由于“法系”概念的不确定性和人们从“法律文化”或“法律传统”不同角度的理解,导致了法学家们对世界法律体系的不同确认和划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世界上有多少种文明,就有多少种法律文化或法律体系,这是由文化出发的一种划分。
还有一种历史分类法,认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法系有五个,它们分别是中华法系、印度教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这种分类很有影响,作为法律史和法学的一部分被广泛接受。
至于对当代世界法律体系的划分,最有影响的还是达维德的分类,他认为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有罗马日耳曼的、普通法的、社会主义的,(这里的“社会主义法”是指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
此因达氏的划分是在前苏联、东欧剧变之前。
)以及其他的社会秩序观与法律观(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各国法和马达加斯加与非洲各国法)。
这种分类在西方比较流行,即使稍有出入也是大同小异。
所以,无论依哪一种标准划分,应该承认当代世界拥有这样主要几个法律体系的现实,它们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