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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例文5篇

再审申请书例文5篇

再审申请书要写明不服哪个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判决或者裁定。

依次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终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

下而是给大家整理的再审中请书例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有所帮助。

#再审中请书例文1#

申请人:

杨男,1950年[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省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己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_)X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

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XX年口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乡大贝苑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_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县法院在20—年9月4日作出“(20_)府271号”民事判决(附件l)o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xx年门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xx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H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大贝茹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

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

“xx承包合同”有效,“xx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木导致杨—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

20—年10月14H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_)11号抗诉书,20_年1月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o判决基木维持了(20_)府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xx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苑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_。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己在20_、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_年8月17H

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o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县人民法院(20_)府271号和(20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_年7月4日大贝前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苑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苑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20—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木案进行再审。

20—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

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XX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

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苑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_年7月4日X木县—乡李家沟村大贝苑煤矿与X木县—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年7月4日(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苑煤矿与早己被政府在XX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

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前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在xx年□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而履行的关键。

《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

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而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

该承包合同指“杨—在XX年门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茹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苑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苑煤矿与早己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承包的大贝苑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苑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己在xx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己经不复存在(xx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

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

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苑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_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前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苑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engfu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茹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苑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

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苑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杨—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茹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XX年口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乡大贝弗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己故)在xx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苑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乡大贝苑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xx年12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茹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大贝苑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

乡大贝苑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

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数年不懈诉讼,己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_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

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

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签订的《关于承包—乡李家沟大贝前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苑煤矿至20—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_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

戴涛

申请人:

二0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份。

#再审中请书例文2#

申诉人: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木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中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_年_月_0(_)_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岀申诉。

请求事项:

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中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要写明基木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

2、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再审中请书例文3#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列法同上)

_X(申请人名称)因与_X(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_)_乂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申请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内容列明)

中请理由

2、再审事由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X年X月X日

#再审中请书例文4#

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

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

—省—市(县)—区侈)—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

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

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

(注:

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当事人基木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中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_县(市、区)人民法院,(20_)号;二

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民一终字第—号。

(经再审的同样

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

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日作出的—号己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中请法定事由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

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

……(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木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中请书例文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李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市—管理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联系电话:

由B编:

x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鄂行申字第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中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中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_、_至_线路于—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中请人向再审中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中请人超过中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

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年10月28日、□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_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号判决书第15页)。

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中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

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

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中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

“—年20月28S,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中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年10月28日,2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

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中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己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

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中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

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中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中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x_x年20月16日、x_x年10月—日和x_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

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

《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中请人多次向被中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⑶—年21月23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

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中请人带隐患营业。

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

“_年12月1H,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2、2、3行)。

即:

2、中请人在被检测前己要求更换车辆,如被中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

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

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中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中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

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

—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前而己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中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_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

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2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

25号判决认为:

“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

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

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

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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