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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廉租房申请.docx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

廉租房申请

按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发放

  2020年8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开始受理202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尔后廉租住房申请将由“一年一申”变成“动态受理”,即每一个月1日—10日的工作日,申请家庭都可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实行“按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发放”,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享受到住房保障。

  审批:

  每一个月1日—10日提交申请

  依照市住房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2020年度的申请工作从8月1日起开始,实行“按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发放”。

即每一个月1日—10日的工作日,申请家庭都可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

如遇年度复核或实物配租工作开始,受理审核工作需进行时刻调整的,另行通知。

  据介绍,尔后廉租住房申请共分为四个时期,即受理申请时期、初审及信息录入时期、审核时期和审批时期。

其中,受理申请时期为正常工作日,申请家庭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证明文件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每一个月的1日—10日的工作日,申请家庭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户口所在地居委会。

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居委会进行申请。

  初审及信息录入时期: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各居委会应将其资料录入《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打印《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查对确认无误后签字。

申请人申请资料受理后,各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供的资料是不是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在审批表盖章并在居委会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10天。

居委会在每一个月11日前将申请家庭的审批表及所有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时期: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一个月20日前审核完毕;区住房保障局次月5日前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表上盖章。

同时由各区住房保障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各区住房保障局在规定的时刻内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市保障性住房治理中心。

  审批时期:

市保障性住房治理中心在次月30日前完成最终审批,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石房网站进行公示。

于审批通过的次月起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助。

提示:

申请材料要填写标准

  据介绍,由于尔后廉租住房申请为动态申请,相关工作量将会大大增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部门还就2020年度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专门作出说明,提示申请者标准填写,以避免延误申报时刻。

说明规定:

  所有不合格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不让补充,不予审批,不计入诚信档案,可于次月从头申请。

  所有的申请材料都需用A4纸,《申请表》中申请家庭所有家庭成员都要签字、摁手印(18周岁以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成员可由监护人代签)。

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都要由居委会验件人签字或加盖验件人手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不然视作材料不合格,不予审批,不计入诚信档案。

  申请家庭纸质《审批表》中与软件录入有不一致的情形(例如:

家庭类型、居住方式、是不是本市户口、是不是本市居住、房产情形、婚姻状况等),视作审批表人为修改,不予审批;纸质《审批表》与软件录入一致,但和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不符(例如:

家庭类型、低保证保障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房产情形等),不予审批,不计入诚信档案。

  《申请表》中收入、住房证明必需盖公章及法人章,经办人签字及联系,并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工资条或银行流水。

若是在收入查档进程中,发觉《申请表》中填写的不是真实工作单位的情形,一经核实,不予审批,计入诚信档案。

  申请家庭提供重大疾病证明,要求是五年内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病例及诊断证明,而且和25种大病相一致。

  申请材料中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必需利用二代身份证,旧身份证不予审批,不计入诚信档案。

  衡宇备案租赁合同或备案证明与租赁协议中的住房地址或姓名等不相符,不予审批,不计入诚信档案。

  租住私房要提供租赁协议及各区住房保障局衡宇租赁备案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备案证明(原件或符合要求的复印件)。

关于确实无法进行租赁备案的衡宇,提供以下材料:

属于城中村村民住宅的,提供两边租赁协议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须有经办人签字及联系;属于国有土地上商品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两边租赁协议和衡宇购买合同复印件;属于单位公有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两边租赁协议和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须有经办人签字及联系。

  《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或配偶父母住房情形表格中,不管父母有无2套以上一般住宅或单套及以上非一般住宅,都要填写及录入两边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提供两边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方父母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关系)。

若是父母过世,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租住公房的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或配偶同产权单位签定的租住公房协议复印件,协议应表现租金、建筑面积(利用面积×1.33)、签定合同时刻,和昔时任意一次房租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

  离异家庭必需有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小孩归属原那么上以协议书或裁决书为依据,不以户口为依据。

离异3年以上要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从户口页中无法判定户口迁入时刻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提供就读证明;外地就读或参军人员户口在本市的,视作未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读。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袁伟华)廉租房申请者的父母或子女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针对廉租房申请受理以来显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近日专门作出了关于廉租住房申报进程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了不同情形的申请人如何核定住房面积等细节。

  石家庄市区廉租房申请自7月15日始受理以来,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随着申请工作的慢慢展开,具体操作进程中一些尚未明确的细节问题慢慢显现。

比如某申请人父母有多套住房,那么如何核定申请人原有住房面积呢?

  依照新印发的《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治理方法(试行)》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要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衡宇的建筑面积总和-衡宇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若是得数小于等于零,那么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一般住宅或两套及以上一般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目前各居委会受理廉租房申请的情形来看,类似上述情形很多,而由于父母(子女)有房还有多种情形,因此在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时仍然有不明确的地址。

  而本次说明中对上述情形规定的加倍细致,区分了申请人子女有住房、申请人父母有住房且只有一个子女、申请人父母有多套住房且有多个子女等几种具体情形。

  举例来讲,父母有多套住房且有多个子女的,若是申请人家庭单独居住父母一套住房,依照单独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作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若是申请人与父母同住一套住房,依照同住情形面积核定公式和以下面积核定公式别离进行核定,取面积大的作为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若是申请人家庭在外租房居住,申请人夫妇任一方的父母有多套住房且有多个子女的,那么依照以下公式进行核定;若是申请人夫妇两边父母都有多套住房且有多个子女的要别离依照以下公式进行核定,核定面积之和作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

而适合这一情形的面积核定公式为:

(申请人夫妇任一方的父母住房建筑面积总和-衡宇所有权人夫妇及同住未申请人口总数×30)÷产权人夫妇子女数。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市区廉租房申请开始受理以来,已经发放申请表1万多份(不含网上下载数),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复核已经完成2万多户,仅有个别联系资料变更的家庭尚未完成,工作人员也提示这些家庭应在7月31日前尽快领取《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8月14日前,所有领取《申请表》的家庭须填写好表格,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户口所在地居委会。

凡超过领取表格日期和受理日期的,将再也不受理。

  依照此前的廉租房申请受理工作安排,从7月15日起至31日,新申请家庭即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证明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凭《廉租住房保障证》(含临时)领取《申请表》,若是无法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证》的,需依照新申请家庭进行受理,所涉及到的各项政策按新受理家庭对待。

《申请表》也能够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网站上打印,网址为sjzfgj.gov,网上打印截止时刻为7月31日17:

00。

一个家庭只能依照一种形式申请,且只能在一个居委会申请。

  申请者如有疑问,也可直接咨询本区住房保障局。

石家庄各区住房保障局咨询:

新华区:

86952339;裕华区:

86578228;桥东区:

85996624;桥西区:

83014476;高新区:

85095016;长安区:

8599604一、8599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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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石家庄廉租房政策  

2020-07-28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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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增强廉租住房治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助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依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制定住房建设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打算。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治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治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治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治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钱、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治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成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衡宇的建筑面积总和-衡宇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若是得数小于等于零,那么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一般住宅或两套及以上一般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衡宇经市级以上衡宇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衡宇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衡宇拆迁治理实施方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取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衡宇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修、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助,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助,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十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市政府依照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经受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一条采取租赁住房补助方式的,补助额度依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助标准确信。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助标准,依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形由市政府确信并发布。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照市场平均租金确信租赁住房补助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备金和治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分派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治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治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一年按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情形进行检查。

  第六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紧包括:

  

(一)在一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必然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份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大体标准为:

  

(一)衡宇结构平安;

  

(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洗手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利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依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那么,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计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和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依照计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依照大体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依照《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打算,提供必然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给。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一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效劳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在一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一般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计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利用税;对廉租住房治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七章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衡宇租赁合同;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对象一样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选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不是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大体情形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形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形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定租赁住房补助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助。

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形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形进行查证。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数内容,受理时刻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第二天起计算;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和受理机关,能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形。

  第八章廉租住房的准入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的原那么;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那么。

  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的范围:

  

(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助的家庭。

  

(二)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实物配租范围;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助,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九条实物配租的方式是,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

家庭住房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户籍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方法见附件1)。

依如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始实施配租,慢慢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依照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那么依次依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形进行排序。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严格依照个人申请、审核评分、区级排队公示、衡宇配租、签定协议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能够由户主或选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二)审核评分

  社区居委会依照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上报的资料,填写实物配租家庭情形评分表,并按评分方法进行评分。

将评分情形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评分情形进行汇总,报街道办事处。

由街道办事处对各家庭的评分进行审核,并将本街道办事处的所有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评分情形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局。

  (三)区级排队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局汇总本区的评分排队情形,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依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确信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上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治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治理中心)。

  (四)衡宇配租

  1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治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治理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将廉租住房房源分派到各区。

  2依照家庭人口数量(只计算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数),将申请家庭分为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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