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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四律师伪证事件始末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事件始末及透析

一、事件始末: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2011年6月21日,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4律师之所以“涉嫌妨碍司法”是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

杨在新等4名律师接受委托办理“11.17杀人抛尸案”经过:

2010年8、9月份,杨在新等4名律师先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案。

2010年9月份,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

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

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

“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2010年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出庭。

2010年9月26日,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11.17杀人抛尸案”终于一审开庭:

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

杨在新等4名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

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名证人被拘传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

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北海市公安局将证人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家属描述,2011年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家人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

四律师涉案被抓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2011年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最新情况

2011年 6月27日,来自北京、山东、云南的六名律师抵达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四名律师和三名证人的法律帮助。

这六名律师为:

陈光武、伍雷、朱明勇、张凯、王兴、杨名跨。

同时,媒体对北海4律师伪证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

律师界、相关学者等纷纷撰文分析,除了声援被抓的4律师,再次引爆了人们对《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

2011年6月29日,广西4名辩护律师被抓的第17天,传来“杨在新律师已经被批捕,另外三位律师被取保候审而释放”的消息。

这是北海律师团以及社会舆论施压下取得的阶段性胜利。

2011年6月30日,北海律师团不战而屈人之兵,取得放三捕一的战果。

随后律师团发布了《北海四律师伪证案“放三捕一”后的律师团对策》一文,对当前取得的战果以及后续的“作战策略”进行了展示。

二、事件透析

本案中,公检机关有个思维定势: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就是既定的事实,其后诉讼阶段凡是与此不符合的,都是伪证。

然后便把证人“抓起来”,大加讯问,让他们指证律师教唆作伪证,之后按照《刑法》第306条把律师放到刀俎之上。

这种思维定势缘从何来呢?

陈有西律师一言道破玄机:

“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冤案和取证漏洞,被律师发现,律师当庭指出,法庭审判后十个月无法判决。

法院于是严重违法地长期休庭不判,让公安机关去抓证人、抓律师,再巩固原来的违法证据,编造新假证,实现办掉错案、故意冤判的目的。

为了谨防律师“刁难作梗”,于是《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便成为侦控机关威慑律师的杀手锏。

《刑法》第306条歧视律师职业的立法广受诟病;律师伪证案频发,多源于此。

第306条将律师单独作为“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这在立法上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

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律师之外,是否其他人就不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吗?

不!

警察、检察官,同样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

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知要比律师高出多少倍。

既然都有可能,为什么《刑法》只是规定了“律师伪证罪”的条款,而不规定“警察伪证罪”、“检察官伪证罪”的条款?

只能说我们的立法者始终对律师抱有防备之心,歧视之心。

《刑法》第306条中,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种十分模糊的措辞,让控方在认定律师是否有妨害作证行为时变得十分随意。

何为“引诱”?

何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有时律师在询问证人时所采用的询问技巧难免有“引诱”之嫌,但是这种循循善诱的方式为的是尽可能的让证人将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讲出。

律师恰当的提问方式,证人是有可能将脑海深处的记忆还原出来的。

因此,询问证人技巧的讲究,当然不能随意认定为律师在“引诱”证人。

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违背什么事实呢?

是违背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查明的事实,还是违背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与侦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就是违背了事实。

这种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将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认为既定的事实,实际上是僭越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辩护律师缺失,公检法办案犹如一言堂,人人自危矣。

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公诉机关对抗,却因此随时可能因为对方的“报复性执法”,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也沦为被追诉人。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就是真实写照。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的双方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

在这样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控辩双方处于一种极端对立的紧张关系,而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者,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势,辩护律师自然是难以得到“善待”。

且不说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本来就很有限,甚至这些有限权利的行使,在现行制度的缺陷中亦是困难重重。

而且,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一到司法实践中就变了味,不仅控方强势逼人,有时就连法院这个居中裁判者也会滑向控诉一方,如此畸形的控辩式诉讼,公平较量犹如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即。

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的刘辉律师说道:

“没有对手的狼注定会变成一只披着狼皮的羊,没有对手的老虎最后只能堕落成空有其表的猫,没有对手的公检法注定会变成一言堂,会变成独裁者阉割正义的凶器。

所以,正视律师的价值,尊重律师的劳动,倾听律师的意见,对律师的工作多一份包容和善待,其实就是对自己的肯定和尊重。

而在当下,律师除了是公检法打压的对象外,什么都不是!

历史昭示着我们,律师是司法改革的参与着,是公民私权的捍卫者,在人治社会,律师注定不会有出头之日。

而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恰恰就是这个时代政治文明的最好注解。

如果律师成了民主政治的“装饰品”,如果强权成了司法机关的“杀威棒”,我们还能拿什么来保护我们的当事人?

北海四律师件凸显了公检法的傲慢和无知,霸道和无理。

今天我们声援身陷囹圄的同道,就是声援我们自己,就是声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单位回避的制度性缺失,滋生了《刑法》第306条滥用土壤,律师伪证案如何能得到公正审理?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利害关系时应不得办理该案。

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有关于单位集体回避的规定,而律师涉嫌作伪证往往发生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

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侦查和起诉律师的都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是原班人马办理,如此根本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

而且,司法实践中缺乏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查等程序,侦控机关有权对律师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对律师启动追诉也是由侦控机关自行决定。

凡此种种正当程序缺失,让“律师伪证罪”极易成为侦控机关构陷律师,实施职业报复的杀手锏。

难怪陈光武律师有言: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面对一个连基本诉讼程序都不予遵守的办案机关,能在实体上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吗?

甚至让人联想到一个对律师都敢肆意妄为的办案机关,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一般公民的无所顾忌,甚至刑讯逼供,极有可能是不容置疑的。

律师取证,是侦控机关依《刑法》第306条扣律师帽子的借口。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而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主要靠口供定罪,法庭上证人的出庭率也极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为了规避职业风险,一般只在侦控机关提供的

证据材料中找漏洞。

虽然此种做法能有效的规避风险,但是,这无法真正的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律师不调查取证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

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疑问时无法进行交叉询问,那么律师只能去找控方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

这时风险也就接踵而至了。

一旦证人提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那么侦控机关以涉嫌伪证罪将证人给抓起来;而一旦证人指控是律师威胁、利诱他作伪证,则律师也就难逃被抓的厄运。

虽然律师依法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申请犹如石沉大海般,根本不会有任何回音。

律师调查取证难由此可见一斑了。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依法享有一定的取证权,但是缺乏有效的取证程序规范,让律师取证权空有其名,中看不中用。

取证难,风险大,律师只好明哲保身,尽量不取证了。

“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你去取证,那简直是自寻死路,你取证让案子做不‘团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岂不要国家赔偿,你岂不是跟公权力过不去,你不是收钱想‘捞人’么,好的,那就你进去,现成的306条款,套上你的脖子就行了!

”张绍明律师如是说。

相较于国外,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中国律师确实不好当,更别说是刑辩律师了。

然而,“律师本来就是一份要担负沉重使命的职业,这使命是多重的,既要维护民众权益,又要维护法律和法治,当然,还避免不了承受时刻可能降临的灾难,以及面对时刻可能出现的斗争。

”刘锋律师如是谈到。

丁金坤律师《秦始皇与李斯对问法律》一短文幽默辛辣,以此短文作画龙点睛之笔,算是对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做了一个贴切的反映。

秦始皇一觉醒来,见遍地律师,大奇,责李斯曰“我令以吏为师,汝何以律师为师?

”李斯对曰“当初,焚书坑儒,以愚黔首,百姓无知,得以以吏为师。

如今,互联网发达,难以愚民,遂导以律师为师。

”始皇意稍解,再问“吾恐律师教民维权,扰乱朝政,损害威权,败坏政令,独裁不行”。

对曰“我皇勿忧,公检法皆属吏部,权可定法,民有法律之名,无法治之实,吏有法治之名,且有专制之实,此谓名利双收。

”始皇满意,又问“若百姓当真,以法律为令箭,限我君权,束我吏权,如何处置?

”对曰“百姓不通法,必求之律师,故控律师则驭民,律师既为我所用,则徒法不能自行也。

”始皇微颔首曰“法律之要在于律师,须恩威并施,听我话之律师,赋予红顶,不听话者吊其执照或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治之。

”对曰“然”。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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