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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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效劳对象部份)
效劳对象部份
一、大体情形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答:
是指以社会合作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必然护理需求品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大体生活照料和与大体生活紧密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效劳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哪些人能够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还需已依照规定、办理申领大体养老金手续;
(4)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品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
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
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依照本市经济社会进展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形依照“以收定支、收支平稳、略有节余”的原那么合理确信。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别离依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记录征缴的规定,暂不实行个人缴费。
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什么缘故需要通过评估?
答: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是长期失能人员,因此需要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形等进行评估,才能确信其评估品级,实现照护效劳与老年人照护需求合理匹配。
5.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答: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依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形等进行评估,确信照护品级。
照护品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效劳补助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6.评估结果有几个品级?
答:
评估品级分为:
照护1级、照护2级、照护3级、照护4级、照护5级、照护6级,和其他情形(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
其中,照护1级和其他情形(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2至6级的,能够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7.长期护理保险的效劳形式有哪些?
答: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种护理效劳形式,别离是:
(1)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效劳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效劳;
(2)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其中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大体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效劳;
(3)住院医疗护理,指护理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部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效劳。
8.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具体有哪些效劳内容?
答:
关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本市规定了42项具体效劳项目,分为大体生活照料和经常使用临床护理两类。
大体生活照料要紧包括与护理对象躯体护理紧密相关的项目(如头脸部清洁梳理、协助进食/水等);经常使用临床护理要紧包括依照医嘱由执业护士完成的项目(如鼻饲、药物喂服等)。
9.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待遇是如何的?
答:
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别离为:
(1)社区居家照护待遇:
评估品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能够享受社区居家照护。
试点时期,每周上门效劳的时刻和频次为:
评估品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效劳3次;评估品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效劳5次;评估品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效劳7次;每次上门效劳时刻为1小时。
社区居家照护的收费标准为:
执业护士提供照护效劳的价钱为80元/小时;医疗照护员为65元/小时;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员等其他人员为40元/小时。
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效劳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90%。
(2)养老机构照护待遇:
评估品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养老机构照护。
养老机构照护效劳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为:
评估品级二或三级的20元/天;评估品级四级的25元/天;评估品级五或六级的30元/天。
养老机构实际效劳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应以实际费用为准。
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效劳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10.住院医疗护理的待遇是如何的?
答: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待遇依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受理
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申请实行全市通办,您能够就近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或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时,您需要携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二、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
办理申请时,需要您填写书面申请书,并专门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填写无误;
(2)选择评估机构上门评估的时刻;
(3)选择您所需要的照护类型和相应的效劳机构。
13.受理窗口可否当场告知我是不是符合申请条件?
答: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确认表请您签字;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窗口也会将结果当场告知您。
14.能够请人代办吗?
代办人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您能够请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代办人除提供您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和其他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
另外,您也可委托村(居)老龄干部,凭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表》代为办理。
三、需求评估
15.我已办理申请手续?
何时为我开展评估?
答:
依照您在申请时初步选择的评估时刻,评估机构会提早与您预约评估时刻,并为您安排上门评估。
16.评估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答:
办理申请手续后,评估机构会依照您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安排由2名(及以上)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上门为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调查信息。
17.由谁上门评估?
我该如何配合评估?
答:
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均由通过培训合格的评估员组成。
评估时,请您如实回答评估员提出的问题,并配合评估员完成评估。
18.评估时,家眷需要在场吗?
答:
上门评估时原那么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并配合评估员顺利完成评估。
19.评估进程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是保密的吗?
答:
评估进程涉及的信息均为个人隐私,受法律爱惜。
评估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利用您的信息。
20.如何才能明白评估结果?
如没有收到结果,该如何办?
答:
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还需完成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并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告知评估结果。
如超过规按时刻仍没有收到结果,您能够联系评估机构或向原申请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查询。
21.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办?
答:
如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能够至原申请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22.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的多少时刻内,能够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期间,能够开始效劳吗?
答:
您能够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期间,您临时不能享受效劳。
23.复核评估的流程具体是如何的?
答:
开展复核的评估机构将上门开展现场评估调查,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出具评估报告和告知书等。
并依照第一次评估告知的规定,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复核评估结果告知您。
24.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该如何办?
答:
如您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原受理渠道提出终核申请,由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确信的市级评估机构进行终核评估。
终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25.评估结果是不是终身有效?
若是不是,什么缘故要设有效期?
有效期是多久?
答:
评估结果不是终身有效的。
由于老年人的失能状况会随着躯体、疾病的状况发生改变,因此依照规定,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26.评估有效期快满了,该如何办?
答:
如您的评估有效期将满,按规定应在期满前的60日内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从头评估的书面申请,具体可参照第一次评估申请的方式办理。
27.若是评估有效期满未申请从头评估,会怎么样?
答:
如您在评估有效满前未申请从头评估,有效期满后,您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将随即终止。
28.我在评估有效期满前提出从头评估,评估期间,正在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会停止吗?
答:
如您在评估有效期满前提出从头评估,评估期间,你能够继续享受原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9.我感觉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变好(差)了,能要求从头评估吗?
答: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效劳的效劳对象,因躯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转变等,能够申请从头评估。
从头评估的流程参照第一次评估的流程。
30.评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
统一需求评估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31.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答:
需要,对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第一次评估和从头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份由个人自大。
32.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答:
非参保人员的评估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承担。
33.我是本市的离休干部,我的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答: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大费用,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第一次评估及从头评估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4.评估费用怎么支付?
答:
效劳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评估费用,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份由个人自大。
个人自大的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评估机构对效劳对象完成评估并收取个人自大的评估费用后,应向效劳对象提供发票,同时由效劳对象在评估费用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3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了复核(或终核)评估,需要承担费用吗?
答:
复核评估或终核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第一次评估机构承担,终核评估费用由复核评估机构承担。
36.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效劳对象如何申请评估?
答:
在试点时期,效劳对象如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暂不需要申请评估。
四、护理效劳
37.如何选择我所需要的效劳并选择相应的效劳机构?
答: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您能够在书面申请表上选择所需要的效劳类型,并填写您所需要的效劳机构名称。
有关信息将会告知您选择的效劳机构。
38.收到评估结果后,如何享受效劳?
答:
关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效劳对象,效劳机构会在确认评估报告有效后与您联系,制定效劳打算,并安排居家护理效劳。
关于申请养老机构照护的效劳对象。
如您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会在确认评估报告有效后告知您,并为您制定效劳打算,安排护理效劳;如您尚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会按规定的前后顺序,安排您入住,并为您制定效劳打算,安排护理效劳。
39.效劳机构没有联系我,我该如何办?
答:
您可依照评估结果告知书上的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内容为您办理申请时所选择效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与效劳机构取得联系,或向原申请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查询。
40.效劳机构已联系我、要上门为我制定效劳打算,这是怎么回事?
答:
效劳机构在为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前,会依照您的实际情形,制定效劳打算,再安排护理效劳人员提供相应的护理效劳。
41.效劳打算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
效劳打算具体包括了以下内容:
(1)从长期护理保险42个效劳项目当选择效劳对象所需要、适合开展的效劳。
(2)依照效劳项目内容并结合效劳对象意愿,选择实施效劳的效劳人员类型,包括:
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等其他人员。
(3)关于社区居家效劳,还需按规定确信每周上门的效劳频次,预约具体上门的日期。
42.效劳打算是不是需要征询我的意见?
答:
是的,制定护理效劳打算需当面向效劳对象或家眷征询意见。
43.效劳机构没有制定效劳打算就为我提供效劳,能够吗?
答:
依照规定,护理效劳必需按效劳打算进行,如未制定效劳打算的,您可要求效劳机构为您制定效劳打算或向长期护理保险治理部门反映。
44.效劳机构没有按打算提供效劳,我该如何办?
答:
您可直接向效劳机构提出,要求效劳机构按打算提供效劳。
如效劳机构仍不按打算提供效劳的,您可向长期护理保险治理部门反映。
45.我选择的养老机构临时无法同意我入住,是不是能从头选择?
答:
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您能够选择所需要的护理类型(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同时选定相对应的一家效劳机构。
经评估,如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效劳机构会与您联系,开展效劳。
如您选择的养老机构临时无法入住,有关部门会安排轮候,您也可自行联系能够入住的其他养老机构,同意效劳。
46.社区居家效劳的每周上门效劳时刻和频次是如何的?
答:
试点时期,社区居家效劳每周上门效劳的时刻和频次为:
评估品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效劳3次;评估品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效劳5次;评估品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效劳7次;每次上门效劳时刻为1小时。
47.我最近躯体状况变好(差)了、从头评估了品级,效劳打算要调整吗?
答:
如您的躯体状况发生转变、并从头评估了品级,效劳机构会参照相关流程从头制定新的效劳打算,安排相应的护理效劳人员提供效劳。
48.我搬家了,原先的社区居家效劳机构需要变更吗?
要办什么手续?
答:
如您居住地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为您提供效劳的社区居家效劳机构,并按如下方式办理:
(1)居住地仍在原社区居家效劳机构效劳覆盖范围的,可由原效劳机构继续提供效劳。
(2)居住地已超出原社区居家效劳机构效劳覆盖范围、需要改换效劳机构的。
您可与效劳机构协商后,申请变更效劳机构。
在您提出变更申请前,应与原效劳机构先结清相关效劳费用。
49.同意社区居家效劳的效劳对象想入住养老机构(或从养老机构出院回家的效劳对象想同意社区居家效劳),该如何办理?
答:
您在评估有效期内能够依如实际情形改换护理类型和效劳机构。
如您需要改换的,应与原效劳机构先结清相关效劳费用;费用结清后,原效劳机构会打印《长期护理保险效劳转出确认表》;您可凭《长期护理保险效劳转出确认表》至新选定的效劳机构进行转入申请,新的效劳机构接收后,会打印《长期护理保险效劳转入确认表》交给您。
50.碰到生病住院或临时离开本市,同意的效劳该如何办?
答:
您因患病住院或外出等缘故,需暂停护理效劳的,应及时告知效劳机构,由效劳机构协助填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效劳的说明》、暂停护理效劳。
51.我已回家(或已从头入住养老机构),如何申请恢复效劳?
答:
评估有效期内暂停缘故排除的,您可向原效劳机构申请恢复效劳。
恢复效劳后,效劳机构会继续为您提供护理效劳。
如您申请恢复效劳时,原评估有效期已满的,应从头申请评估。
52.暂停效劳期间,评估有效期是不是顺延?
答:
暂停护理效劳期间,评估有效期不予顺延。
53.效劳对象到外省市、国外居住或因病归天的,如何终止效劳?
答:
效劳对象如到外省市、国外居住或因病归天的,家眷应及时联系效劳机构、结清已发生的护理费用,终止效劳对象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效劳费用结算
54.社区居家效劳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社区居家效劳依照不同的效劳人员类型,分为三种收费标准:
执业护士提供照护效劳的价钱为80元/小时;医疗照护员为65元/小时;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员等其他人员为40元/小时。
55.社区居家效劳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答:
效劳对象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效劳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大10%。
56.养老机构效劳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长期护理保险依照效劳对象不同的评估品级,确信养老机构的效劳费用的支付标准,其中,评估品级二或三级的20元/天;评估品级四级的25元/天;评估品级五或六级的30元/天。
养老机构实际效劳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应以实际费用为准。
57.养老机构效劳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答:
效劳对象在养老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按实际在养老机构入住的天数计算,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大15%。
58.住院医疗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
效劳对象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费用,别离参照其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
59.我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发生的效劳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
效劳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效劳费用,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效劳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份由个人自大。
个人自大的效劳费用,由效劳机构向个人收取。
效劳机构会在规定的时刻内,与您结算发生的效劳费用。
60.享受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效劳的效劳对象,没有与效劳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是不是可凭发票进行零星报销?
答:
您应当按规定与效劳机构进行实时结算,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效劳机构予以记账,不能申请零星报销。
61.住院医疗护理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
住院医疗护理费用依照效劳对象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2.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大部份能够用医保账户资金支付吗?
答:
关于您在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按大体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个人医疗账户历年节余资金,能够用于支付其自大部份费用。
关于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效劳费用,暂不能用医保账户资金支付。
63.我是本市离休干部,我的效劳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答: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大费用,其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效劳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64.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效劳现金补助是怎么回事?
答:
为表现鼓舞居家养老的原那么,关于评估品级为五级或六级同意居家照护效劳的参保人员,持续同意居家照护效劳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效劳时刻的基础上,每一个月增加1小时的效劳时刻,或取得40元现金补助;持续同意居家照护效劳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效劳时刻的基础上,每一个月增加2小时的效劳时刻,或取得80元现金补助。
六、其他
65.原享受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打算人员,如何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
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前已参加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打算试点的人员,其高龄试点时的评估有效期自动延续为长护险的评估有效期,并可在有效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66.已同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品级在二至六级,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需要从头评估吗?
答: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后,已同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在评估有效期内(不超过2年)、评估品级在二至六级的,可按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时无需从头评估。
67.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
依照试点方法规定,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包括参加本市社区医疗合作帮困打算的人员)暂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68.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住在外省市,能够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答:
试点期间,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可是居住在外省市的人员暂不能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69.效劳对象或其他人员在同意评估、护理效劳进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答:
效劳对象或其他人员在同意评估、护理效劳进程中,存在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将向其追回相关费用;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0.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是多少?
答:
您可拨打市人社咨询效劳热线96222二、医保咨询效劳热线962218咨询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
经办治理部份
七、受理审核
7一、如何受理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信息?
答: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通太长护险信息系统为申请人进行申请记录。
关于符合享受待遇要求的,由系统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或代办人)进行申请信息确认。
7二、如何对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
答: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核验申请人所携带的材料,并通过身份证号对申请人进行判定是不是符合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
73、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该如何处置?
答: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的人员,应当场告知其不符合的缘故,并再次询问是不是还进行评估记录,如申请人要求继续进行评估记录的,应当场进行受理,并由申请人(或代办人)进行申请信息的确认。
八、评估治理
7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答:
定点评估机构需具有以下条件:
(1)依法独立记录的社会效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2)应具有稳固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3)具有完善人事治理、财务治理、档案治理、评估业务治理、质量操纵治理等制度;
(4)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治理要求的运算机治理系统,并有相应的治理和操作人员;
75.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请时需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原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要求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证明(如无,可书面许诺无违法违规记录);
(5)许诺书;
(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76.什么是评估人员?
答:
评估人员是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由评估机构聘用,具体实施统一需求评估的专兼职人员。
评估人员依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效劳、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实际工作体会,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77.长期护理保险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总数很多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数很多于5人。
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
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体会。
78.评估人员开展评估需要遵循哪些行为标准?
答:
评估机构应严格依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需为B类评估员。
上门评估时原那么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与。
评估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不出具诊断医治方案。
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7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是?
答:
评估人员利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进行现场评估,通过相关程序后得出评估结论。
80.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治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标准的制定完善。
81.哪些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治理?
答: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治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标准,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九、效劳治理
82.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需具有哪些条件?
答: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效劳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效劳机构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效劳机构。
申请时需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依照机构类型不同具体为: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申请表》原件;
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