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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学院:

法学院_

专业:

_法学__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录

摘要………………………………………………………………III

ABSTRACT………………………………………………………...IV

引言………………………………………………………………..1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2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2

1.产品瑕疵概念………………………………………………………………………2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3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3

1.产品缺陷概念………………………………………………………………………3

2.产品缺陷责任概念…………………………………………………………………4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关系分析………………….5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联系…………………………5

1.两者都是和产品有关的责任……………………………………………………..5

2.两者都是民事责任………………………………………………………………..5

(二)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5

1.判断标准不同………………………………………………………………………5

2.责任主体不同……………………………………………………………………..6

3.责任性质不同………………………………………………………………………6

4.免责条件不同………………………………………………………………………6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6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关系的案例分析………………7

1.案情介绍……………………………………………………………………………7

2.案情分析及该案例的意义…………………………………………………………7

四、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10

(一)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10

1.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10

2.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11

(二)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11

1.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11

2.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12

五、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思考……13

(一)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思考………………………………13

1.产品瑕疵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3

2.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制度的思考…………………………………………….14

(二)对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思考…………………………….14

1.扩大产品的范围………………………………………………………………….14

2.扩展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15

3.完善抗辩事由…………………………………………………………………….15

4.应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15

5.规范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15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摘要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他们作出严格的界定。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相应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瑕疵时和产品存在缺陷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的重点是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关系。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之间有联系,也存在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体现在:

判断标准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性质不同、免责条件不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此外,本文还重点研究了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的观点是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一个“高压锅爆炸案”展开了详细的分析。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同,这主要是出于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平衡。

本文认为,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体系臻于完善,但是产品缺陷责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

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区别

 

THERESEARCHON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ANDPRODUCTDEFECTLIABILITY

ABSTRACT

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andproductdefectliabilityareeasytobeconfused,andthelawsdodotmakeanydefinitionaboutthem.In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thetermdefectsreferstothestatusthattheproductsdonotfitinwiththecriterionthecontractprovides.Butinproductdefectliablitythetermdefectreferstotheproductscontainunreasonabledangerswhichcoulddamagetheusers’propertiesorbodies.Correspondingly,thetwoliablitiesbelongtothecivilliablitiescausedbytheproductswhichisinsomestatusmentionedabove.Therearesomerelationshipsbetween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andproductdefectliablity,buttherearemanydifferencesbetweenthetwo,whichneedtobedifferentiatedwell.Thedifferencesofthetwoliabilitieslieinthecriterion,theliablitytaker,thequality,theliablity-taking-offcinditionandthemannerofliabilityassuming.

Onthebasisoftheresearchabove,thispaperadoptedacaseinwhichapressurecookerexplodedandtheissueofthetwoliabilitiesarose.Theprinciplesoftheliablityundertakingarealsodifferentin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andproductdefectliability,forthelegislatormayusedifferentprinciplestobalancetheintrestsofeveryparties.Thelegalsystemof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functionswellinChina,butthelegalsystemofproductdefectliabilityisfarfromperfectionandneedtobeimproved.

KeyWords:

Liabilityforwarrantyagainstdefects,Productdefectliability,Difference

引言

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产品世界中。

据悉,每个人每天要接受1000条以上的广告信息,当然,这些广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渡产品。

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构建了我国产品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义,也没有正式提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

但是这些用语在学理上是存在的,由于这些概念名称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

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产品相关责任制度的研究,重点区分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区别。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了相关案例,深入分析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本文对完善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在展开对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区别的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课题很顺利地展开。

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瑕疵、产品瑕疵责任、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四个,具体见以下的论述。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

1.产品瑕疵概念

瑕疵的概念是产品瑕疵责任的核心部分,但是对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

最初立法者们只偏重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中的一种,但后来则倾向于两者的同时适用。

如在德国民法典第459条中规定的瑕疵,在该条两款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瑕疵形式:

一种是“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其物在风险转移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种是“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对于出卖人违反品质保证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第一种情况下,瑕疵是买卖物本身的一个特征,其通过客观的,独立于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标准加以衡量,第二种标准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表述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是否也存在这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标准呢?

或者说,我国立法和理论通说究竟采纳那一种标准呢?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我国立法关于瑕疵的表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有“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瑕疵”则有着更广的外延,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和第417条均有“瑕疵”这一用语。

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关于瑕疵的定义。

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瑕疵这一概念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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