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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填空题(每空降兵分,分20分)

1.禹刑 2.汤刑 3.九刑  4.杀  5.醢  6.兄终弟及   7.媒氏 

8.神权法指引思想   9.田里不鬻     10.七出

二、单项选取题(每题2分,分20分)

1.A   2.D   3.A   4.B   5.D  6.D  7.C  8.B 9,A  10.D

三、多项选取题(每题2分,分20分)

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    9.ABC    10.ABCD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

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

西周结婚程序;涉及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日后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告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批准。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体现,并布满浓厚迷信色彩。

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测当事人心理活动五种办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

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测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测当事人听觉反映,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测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体现出浓厚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测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

国内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封建法律。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基本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国内封建社会最早一部粗详细系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把盗、贼放在开头某些,而把相称于刑法总则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

第一,它锋芒重要是指向农民和其她劳动人民;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级别制度。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弹压农民反抗暴力工具。

5.以古非今罪:

秦朝设立罪名,就是以过去事例指责现实各项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

妻妾地位截然不同,两者处在极不平等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尚有是通过“嫔嫁”来,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导致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含义及意义。

答: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状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

因此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统治秩序。

嫡长子继承制有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重要内容

答:

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

详细内容是:

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

详细内容是:

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增进了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日后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本。

(2)请论述刑、法、律概念。

答:

从词源看,中文“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另一种字是“律”。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原则,而“律”则重要强调是人人必要遵守东西。

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具有国家确认判断公、正、直原则“律”。

“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单项选取题(每题2分,共20分)

1.B  2.C  3.D  4.A  5.C   6.C  7.D  8.D  9.B  10.D

二、多项选取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

容许一定范畴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祈求减免,首匿犯普通罪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官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

3.唐律疏议: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咱们研究唐律范本,并且是国内封建法典典范,成为中华法系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基本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依照《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权力,统治和弹压农民为重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存最完备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4.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国内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长“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共计213门。

5.秋审:

秋审是清朝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

秋审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被处以死刑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一方面规定各省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称于当代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解决意见:

(1)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普通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

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因素。

答:

这次刑制改革,通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近年,反映了一项制度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过程;后世多以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标志和转折点。

为封建制五刑建立奠定了基本,并且也有助于封建经济发展。

(3)汉初立法指引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指引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种相对稳定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封建政权。

这时,刘邦总结秦亡教训,作为借鉴。

刘邦手下陆贾依照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社会状况,提出“道莫不不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

文景时期尤为明显。

无为而治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引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成果,浮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进繁华景象。

(4)秦汉徒刑种类。

答:

秦朝徒刑:

  A.城旦、舂。

城旦,合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一种徒刑。

舂,合用于女犯。

秦朝依照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劳役。

舂刑期与城旦同样。

  B.鬼薪、白粲。

鬼薪,合用于男犯;白粲,合用于女犯。

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两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重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合用于女犯,相称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称于防御外寇入侵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

“罚作,合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复作,合用于女犯。

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髡钳城旦舂(5岁刑)。

B.完为城旦舂(4岁刑)。

C.鬼薪白粲(3岁刑)。

D.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

(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内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王朝规定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一种制度。

“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批示:

“功臣之子,法应人议”。

“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一项基本原则,此后裔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干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快者)、议宾(先朝君主后裔)。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特权。

这是封建级别制在法律上体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内容

答:

将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主线利益十条最严重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重要对象。

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弹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与“十恶”关系。

答:

“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特权,封建贵族特权,这是封建级别制在法律上体现,并使之法典化。

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严重性质。

②犯“十恶”罪人虽然属于八议范畴,也不得享有议、请、减照顾。

)“八议”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

3.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答:

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立法指引思想。

一方面,重典治乱世。

详细体当前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以为,国家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有效管理。

她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另一方面,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弹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获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主线上解决问题。

她主张礼法并用,将礼防止犯罪职能同法弹压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再次,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规定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用实际案例来教诲老百姓。

二是禁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教训,在采用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办法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肃惩办:

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弹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反抗行为。

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惩罚原则。

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但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亲属,涉及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无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株连范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肃惩办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规定:

对于受财枉法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如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谓“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立法指引思想

答:

明朝处在国内封建社会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程序。

这一时期立法指引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对整个明朝立法活动均有深刻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

详细体当前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以为,国家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有效管理。

她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弹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获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主线上解决问题。

她主张礼法并用,将礼防止犯罪职能同法弹压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规定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用实际案例来教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办法

答:

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主线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

是朱元璋洪武18-间亲手制定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主张、实践和办法。

《大诰》涉及《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

内容是惩办贪官污吏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用严肃办法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

对受财枉法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如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禁止臣下结党法律规定。

答: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教训,在采用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办法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肃惩办:

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第11—14章)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近代化意义(20分)

答:

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华人民共和国局面,于19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有三:

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抗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

实行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成果。

19,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某些预备立宪活动。

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大纲精义有:

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权利义务。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主线目,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激愤,同步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

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暂时炮制"宪法”。

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权力,但用君主立宪形式保持皇帝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欺骗性和反动性。

意义:

结识晚清预备立宪保守性和欺骗性同步,咱们也要对的看待它积极意义:

一是加速了清朝灭亡。

预备立宪办法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矛盾,引起了社会极大混乱,加速了它覆灭。

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权力比例,调节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近年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近代化进程序幕。

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备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知识分子,为国内近代宪政运动发展奠定了群众基本。

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冲击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具备近代意义宪法有其值得必定价值。

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老式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老式中华法系老式构造,使宪法作为主线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基本原则。

六是《钦定宪法大纲》构造比较完整。

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行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

(20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国内封建社会最早一部粗详细系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基本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构造上一种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办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在这样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在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法典法规浮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法律制度老式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老式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由各种部门法共同构成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指引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性法律文化受到了西办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新特性。

晚清政府新制定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构造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老式中华法系法律构造。

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性文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

从19到19,通过大规模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新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第一步,为国内最后融入老式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本。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法制改革不了了之。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诸法分立”进程没有停止。

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陆法系化”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六法全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

一是革命依照地法,二是苏联法。

革命依照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影响。

但是前者是公开,后者是潜在。

苏联法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俄国法;国民党政府法律则自清末以来始终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习性或胎记。

因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一种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暂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建树。

(20分)

答:

南京暂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暂时政府制定具备宪法性质政府组织法。

《组织大纲》,共4章21条。

其特点重要是:

(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派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用一院制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暂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暂时宪法作用。

它使以孙中山为首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良好开端。

二是具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文献《暂时约法》。

《暂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互相斗争妥协产物。

制定《暂时约法》目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民国政体。

《暂时约法》共7章56条。

依照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本,吸取吸取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

其重要内容:

(1)《暂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它以主线法形式宣布朕及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诞生;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详细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

《暂时约法》特点:

(1)规定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暂时约法》严格程序。

规定了严格修改修改宪法程序,只能由2/3以上参议院议员或暂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批准后,才干进行。

《暂时约法》历史意义:

(1)它初次以主线大法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级别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家制度。

初次将人民渴望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一项伟大创举。

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进一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后来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本。

(2)它确立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她革命法令。

(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级别特权制度。

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

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司法制度。

(1)建立新型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暂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暂时政府法制建设,暂时政府法制具备鲜明反封建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带来了一线新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进一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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