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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部门,由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确定起诉后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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