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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书有效么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1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签订:

甲方:

聚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奥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

本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股东会在年月日对本次股权调整形成了第号决议,同时,批准并授权股东具体负责本次股权调整事宜。

2.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或“新增股东”),有意向甲方投资,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且乙方股东会已通过向甲方投资的相关决议。

3.甲方因其公司发展、股东变动股权发生变化、治理结构调整等因素,甲方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但甲方注册资本不变。

4.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

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新增股东

1.根据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股东决议同意,由乙方持有甲方20%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20%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60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

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新增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a)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筹集足额的公司资本)并已获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

(3)乙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未设臵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4)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乙方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本协议经其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有能力合理地满足甲方经营发展的预期需求;

(3)完成认购手续且甲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指定其法定代表人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严格按照甲方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力。

3.新增股东承诺:

乙方在取得股东资格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退股。

若出现定事由或三年期限届满的,乙方的股权价值应由甲方净资产及当时市场因素决定,但估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

4.新增股东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违反该项陈述和保证而给公司及其原有股东各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第四条甲方对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已书面告知新增股东未设臵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3)甲方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未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的法律障碍

或法律瑕疵;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4)甲方已向新增股东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映了公司至年月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年月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且甲方自年月日注册成立至年月日止,没有产生任何未向新股东各方书面告知的额外的债务、欠款和欠税;

(6)甲方没有从事或参与使甲方现在和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甲方未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本条第1款所列各项,甲方已充分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也充分知晓,并对上述文件及所列事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经营范围

1.继承和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

2.大力发展新业务:

3.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六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

1.本次入资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甲方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甲方股东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3.根据甲方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1)入资后,原股东与乙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当然行使股东权,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乙方的股东或者工作人员不得行使在甲方的股东权力。

(3)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2.执行董事

甲方的所有事务,由股东会推选的执行董事执行。

3.管理人员

甲方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任免或依据股东会决议任免。

非主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任免。

第八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乙方自身的债务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下列情况需要处分在甲方的股权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且须符合公司法及甲方章程的规定;若甲方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

(1)乙方因合并、分立且其内部已形成决议决定由新的合法主体承受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的;

(2)乙方被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解散、破产、撤销);

(3)因乙方债务需以在甲方的投资抵债的;

(4)其他处分在甲方的股权的。

第九条公司章程

1.入资各方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缴足出资后应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经修订的章程将替代公司原章程。

2.本协议约定的重要内容写入公司的章程。

第十条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

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各股东应全力协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保密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任何一方聘请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及服务机构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篇二:

合伙经营入股协议书

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投资人通过市场调研,决定共同投入资金开拓超市行业,注册成立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甲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整。

占出资总额%.乙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整。

占出资总额%.

丙方资总额为人民币整。

占出资总额%.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若在共同投资经营期间,公司股份发生增股、转让等变化,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通过研究决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执行投资主体的日常事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投资主体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执行方在日常运营中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执行:

篇三:

投资入股协议书新1

入股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甲方:

入股人××

身份证号码:

原股东: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丙方:

××

身份证号码:

(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

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同)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2010年3月3日

1、××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2人,其中乙方出资认购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丙方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3、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万元。

公司全部新增资本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8万元。

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资本。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增资本,增资完成后占公司总股本的资金股14%、10%的技术股、6%的项目股,占总总出资额的30%。

调整出资后协议各方同意现出资比例为:

甲方占30%,乙方占,丙方

占。

公司在工商机关增资后,工商登记出资比例与本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并以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的表决权)。

公司在工商机关增资后,工商登记变更后出资比例与本约定不一致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原股东及公司有义务在分红中提取相应的资金进行增资,以使甲方的出资比例占总出资30%的份额。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各方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认可;

3、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4、原股东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出资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5、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第三条甲方当同意此协议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8万元。

第四条各方同意,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甲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第五条原股东承诺,在甲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第六条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

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甲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当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出资:

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公司不能在2011年xx月xx日前未能实现本协议;

2、原股东或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3、甲方实际缴纳出资日满一年。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的出资回购价格应按回购时甲方所持有出资(按百分之三十计,下同)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若入股资金大于甲方出资额所对应的相应净资产,原股东有义务按入股资金回购。

第九条本协议项下的出资额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出资额回购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甲方。

如果公司对甲方的出资额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甲方持有的公司出资。

第十条甲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出资份额,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受让该等出资份额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出资份额的条件优于原股东回购价格的,则甲方有权决定将该等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

如果甲方中根据本协议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或者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出资额,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甲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甲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

公司应按时提供给甲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每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3、在甲方收到管理帐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甲方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4、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甲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十三条入股完成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出资额,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出资份额质押等任何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原股东经甲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额时,甲方享有下列优先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出资额;

(2)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优先出售出资份额给受让方。

第十五条原股东经甲方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份额的,原股东应保证出资受让方签署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协议。

第十六条投资分红:

1、每月10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2、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分配比例为甲方30%,乙方40%,丙方30%。

3、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是为当月纯利润。

第十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第十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

违约及其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构成违约。

第二十条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投资总额的20%。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

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

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附则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

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由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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