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设备技术规格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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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设备技术规格书模板
塔类设备(采购)
技
术
规
格
书
编制:
审核:
批准:
年月曰
一、总则
1.1项目概述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塔类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项目描述及要求
1.2.1为保证装置高效平稳运行,满足我公司装置生产任务,需采购进行,以期达到工艺使用要求。
1.2.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的塔设备设计、制造、供货、检验和验收方面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些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条文。
制造单位应按本技术规格书要求和行业规范,重新设计完整的设备图纸及零部件图纸,编制塔设备制造方案,必须保证新设备管口方位符合现场安装需要,保证设备制造质量,满足我厂正常生产
使用的要求。
1.2.3供方须根据需方提供的设备图纸,重新设计出图并保证与现场实际尺寸相符,最终结果需需方书面确认、会签确认后供货方才能制作.
1.3设计依据
1.3.1本技术规格书依据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的设计标准及参考国家相关
标准、规范进行编制。
1.3.2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技术要求
2.1相关标准规范
2.1.1设计标准:
压力容器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2.1.2制造,检验,包装标准: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
JD/T4710-2005HG20652-1998制造技术条件
JB/T4710-2005《设计规范》
JB/T4709-2000《焊接规程》
NB/T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1205-2001《塔盘技术条件》
HG/T-20584-2011《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规定》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GB/T4237-2007《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13296-2007《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JB4728-2000《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
HG/T20581-2011《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
HG/T20583-2011《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HG/T20615-2009《钢制管法兰》
HG/T20592-2009《钢制管法兰PN系列》
HG/T20631-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
HG/T20634-2009《钢制管法兰用紧固件》以上标准以最新版本规定为准。
且不仅限于以上标准。
2.1.3从订货之日起至中标方开始投料加工制造之前,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
2.2技术总则及要求
221塔内件的制造、检验和试验等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以
及相关的工程技术文件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2.2.2塔体焊接接头应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2.2.3各部尺寸管口方位符合原图纸及甲方确认后补充说明要求。
2.2.4出厂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并提供水压试验报告。
2.2.5塔设备材料的采购须遵循以下原则:
2.2.5.1材料供应商具备我国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2.2.5.2材料供应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上,并在同类设备中有三年以上的使用业绩。
2.2.5.3材料供应商当前的相关资质文件审核合格。
(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制造许可证等在有效期内并年审合格)2.2.5.4属于行业技术领先、业绩良好、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2.2.6材料的检验:
2.2.6.1所有材料的检验程序及手段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压力容器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不能出现漏检、误检。
2.2.6.2卖方须制定周详合理的材料到场检验程序,对所有的材料进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进行严格验收,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对钢板、锻件、管材、法兰、焊
材等材料进行无损检测及分析。
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263材料的保管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防止锈蚀、变形、
刮伤等情况出现。
226.4塔设备所有管口带配对法兰、金属缠绕垫及螺栓
2.3塔内件
2.3.1塔内件材质为0Cr13,尺寸详见塔设备02000/C1000疋6190装配图,图号T1000/2000-1/2/3/4。
2.4产品设计
2.4.1甲方提供的装配图只作为乙方设计参考,装配图中的机械设计(例如筒体厚度、连接及配合尺寸等)仅作参考。
2.4.2卖方应依据买方提供的客观条件对设备结构、强度及刚度进行复核和确认,并考虑物料载荷、地震载荷、集中载荷、偏心载荷、接管荷载、运输及安装等方面的影响,完成制作加工图设计,确保设备在各种操作工况下长期稳定地运行。
2.4.3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参照设备装配图及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4产品的主要结构设计应符合订货图纸要求。
2.4.5塔设备设计使用寿命》20年。
2.5产品制造
2.5.1卖方须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安排质量体系的总负责人,授权质保工程师全权负责、领导和协调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各部门的工作,
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有独立的权力,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和主要质量职能将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检验和试验、无损检测等设立为控制系统,每个控制系统均有责任工程师负责。
2.5.2设计文件中的焊接结构(节点)的设计和热处理要求是原则性的,卖
方须根据设计文件和焊接工艺评定结果,由焊接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制定详细的焊接结构设计和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和热处理规范后予以实施。
2.5.3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与图纸,卖方有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参阅和复制,并承担保密责任。
2.5.4卖方应及时将产品制造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通报给买方(特别是有关材料代用、设计变更等方面的问题),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产品制造2.5.5设备的组装须保证组对尺寸。
2.6主要技术参数及材料
2.6.1主要参数
2.6.2现场自然条件
年平均温度:
98C
极端最高温度:
43C
极端最低温度:
-312C
日照时数:
3326小时
三、供货范围、清单
3.1供货范围清单:
序
号
设备位号
设备名
称
主体材料/塔内
件材料
规格/mm
重量
kg/台
数量
容器
类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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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随机备件
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
材质
数量
备注
3.3供货清单
货物清单必须与货物本体同时到达现场,清单上的数量和规格型号必须
与采购要求一致,且清单必须有中标方盖章确认。
四、相关资料
4.1对方资质证件要求
设备制造单位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A2)以上设计及制造资质;且供货商必须为我公司招采平台上注册通过的单位,近五年内有同类设备设计制造业绩30台套以上。
4.2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包括塔设备总装配竣工图、塔内件、接管规格尺寸等零部件图
的电子版一套及纸版蓝图4套(正本2套,复制图纸2套);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指导、产品合格证、出厂检定证书、热处理报告、锻件探伤报告、材料化学成分证明单、焊接试验检测报告、试压报告等技术文件。
以上资料必须按设备数量提供齐全,作为设备随机资料统一存档保管。
五、验收标准及要求
5.1验收标准
5.1.1验收证明文件包括材料试验报告、质量证明、试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5.1.2产品验收执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3检验及水压试验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4买方参与检验不能理解为可以减轻和解除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5.2验收要求
5.2.1设备到达现场后,由供销部组织相关单位及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包括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关键数据、随机资料等,全部符合要求后进行下一步检验。
若供方无法到达交货现场,供方应认可需方对设备的验收结果。
5.2.2外观等验收完成后现场打压试漏,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即为合格。
5.2.3设备验收合格后须有相关单位和供货方共同签字确认,验收确认单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有效证据。
六、性能质量保证
6.1质量保证
6.1.1塔设备以现场安装使用情况作为最终检验手段,中标方保证所供设
备满足招标方的使用条件和生产能力,并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从塔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
6.1.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投标方负责人员接到招标方通知后24小
时内做出响应答复及处理方案;对因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投标方负责赔偿招标方损失。
6.2性能保证
设备投运后,能够达到技术参数表中压力、温度的操作要求。
七、包装、运输
7.1设备须在检验和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除锈涂漆,所采用的油漆、包装方法应符合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的规定。
设备包装后的最大外形尺寸和重量,不超过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
7.2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安全、经济、不受损的要求。
卖方应对不合适的包装所引起的设备生锈、损坏和丢失承担全部责任。
7.3设备内件的包装,应保证在运输、吊装、储藏过程中不发生变形和损坏。
所有包装箱应有详细标记和装箱清单,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单独装箱发货,提交备品备件清单,清单应详细列出备品备件的种类、规格、数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除非另有说明,每个包装箱应有两份装箱清单,一份在箱内,另一份固定在箱外。
7.4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所有零部件齐全。
7.5设备管口的封堵应使用厚度为10mm以上的钢制盲盖,管口与盲盖间放置垫片。
八、技术服务无论是安装调试或日常运行中,一旦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根据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对于因操作失误等造成的设备事故,卖方也遵循上述的原则,及时到现场和买方共同进行处理。
九、工期
(一)供货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二)供方因故不能按期交货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方,经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延迟交货日期。
(三)供方故意无故拖延交货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交货日期为设备到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