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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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程
法理学案例教程
《法理学案例教程》
第一章:
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一、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事例1: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
上述情况有没有法律意义?
是不是法学要研究的对象?
评述: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二、什么是法理学
事例2: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
甲说: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
乙说:
“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
丙说:
“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
为什么?
分析:
答:
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001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三、法学要研究的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评述: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第二节:
法的本质
首先,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其次,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这包括:
(1)法的内容规定对全社会都有利。
不同程度地反映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
(2)在阶级斗争激烈对抗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矛盾,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而在立法中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规定一些符合被统治阶级利益、反映其某些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从本质上看,这一部分规范或条款仍然是通过统治阶级所掌握的政权机关来制定或认可的,它仅具有局部的意义,并不能改变一国法律的整体性质。
003
再次,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练习:
下列各项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达正确的是(C)
A.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统一
B.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由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这体现了法的正式性,而法的正式性正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C.法的本质根源在于物质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具有公共性
【解析】法的本质是内在联系,法的现象是外部联系,法的正式性只能是法的本质的最初表现,而非最终表现;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法的内容是受到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004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的要素的主体: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即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5.法律规则的分类.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它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不得做什么(勿为)三种模式。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对应承担相应后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案例:
法律规则
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法理分析: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法律规范的功能,因此,从不同的认识目的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所执行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相互行为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确认了主体合法行为的一般标准,旨在建立正常的法律关系;而保护性规则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规定和实现法律责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利。
调整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保护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功能,二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法律调整所要实现的任务。
具有逻辑上因果联系的调整性规则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2、授权性、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这种分类是针对调整性规则进行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赋予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自由,使法律主体享有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义务性规则规定行为人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它给人们设定了一种积极的行为模式,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便无法实现。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它设定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案例:
义务性规则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
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绝对确定性、相对确定性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的对象是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主体,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守同一标准。
但这种纯粹的一般性调整有其缺陷,它不能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仅仅根据事件或行为特征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就施以“一刀切”方式的裁判,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律调整在许多场合允许适用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
根据法律调整过程中是否允许适用法律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和自由裁量,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非常具体、非常细致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为适用法律的人员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他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概括,或者说留有一定余地,允许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件或行为的种种主客观环境、条件以及具体后果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据是否允许当事人或法律关系参加者进行自主调整、自己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方式,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变更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更不允许当事人违反这种行为模式,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变更强行性规则规定的权利义务,则这种约定被认为是无效的。
强行性规则侧重对于社会秩序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在有些领域中,如果赋予当事人以过多的自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秩序或基本人权,因而在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强行性规则较多。
事例:
强行性规则
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
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评述:
007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精神的载体: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指导思想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如罪刑法定、婚姻自由等等。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其内容比较抽象,不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
因此法律原则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案例:
甲,男,27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
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
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分析: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区别
1、在对人对事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稳定性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相同。
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是相对的。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案例:
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
“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
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
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
法社会学认为,法的要素除了规则以外,还包括概念、原则、技术、政策等。
这里着重介绍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从中概括出一些共同性特征而形成的权威范畴。
案例: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有以下两个功能:
1、认识功能。
法律现象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只有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抽象出不同类别现象的各自特征,并归结为相应的法律概念,人们才能认识这些法律现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随着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日益深入,法律概念也不断发展。
因此,一国法律概念体系的发达程度往往体现了该国的法律调整水平。
2、构成功能。
从形式逻辑角度看,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上表现为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的,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不仅对于立法,而且对法律实现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就是对法律规则内容的理解,它会直接影响到法的遵守和适用。
第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及其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
第二节:
法的渊源的分类
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案例: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
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问题分析:
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
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
它一方面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主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范围与界限;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公民的行动自由设定了标准。
二、法律
在我国,“法律”这个概念具有两种含义:
1、广义的法律:
是指所有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狭义的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三、法规
除了狭义法律的立法机关以外,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可以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这被称为法规。
它们属于广义法律的组成部分。
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同,法规可以划分为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两类。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因为执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需要以及针对自身权限范围之内的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据制定机关等级的不同,地方性法规可以分成两个层次: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等级制的特征,因此以上两种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依次减弱。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四、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