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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实施办法方案

XXX大学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5〕3号)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社会竞争和自主学习能力,努力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激励积极投入创新创业活动且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以激励机制带动更多的学生踊跃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实践,营造学校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和氛围。

二、本办法中“表现特别优异”者是指在创新创业能力、社会竞争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等任一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界定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强、社会竞争能力强和自主学习能力强三类。

(一)创新创业能力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

创新能力强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课题或项目在授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发明专利获得者;

(2)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或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性论文1篇及以上者;

(3)参加由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奖励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

创业能力强

(1)参加省部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创业大赛获得奖励者;

(2)自主创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领办者;

(3)创业团队及项目获得风险投资公司3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领办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

社会竞争能力强

1.毕业当年录取为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放军(武警、公安)等公职人员的;

2.毕业当年被世界500强、中国300强、省级100强企业录取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

自主学习能力强

1.毕业当年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攻读资格的;

2.通过全国统一执业资格考试的。

四、凡具备“创新创业能力强”“社会竞争能力强”“自主学习能力强”之一者,视其为“表现特别优异”,可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一)奖励9个学分;

(二)奖励学位课程群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奖励学位英语达到学校的学位英语要求;

(四)奖励学位计算机达到学校的学位计算机要求。

五、本办法中“表现特别优异”学生认定细则另行颁布。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X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X大学创新创业“表现特别优异”学生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促使学生在创新创业、社会竞争、自主学习等方面的能力不断增强,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5〕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学校创新创业“表现特别优异”学生认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XXX大学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特别优异”的在校本科生的申请与认定等事项。

第三条本细则“表现特别优异”学生界定为创新创业能力强、社会竞争能力强和自主学习能力强三类。

第四条“表现特别优异”学生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表现特别优异”认定标准及认定部门

第五条创新创业能力强认定标准及认定部门

(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课题或项目必须在授予学位之前结题)1项及以上或专利获得者。

以课题或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结题证书或国家专利管理机构颁布的正式认定文件为准,且必须是排在首位的专利获得者才可申请认定。

认定部门为教务处。

(二)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或CSSCI期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性论文1篇及以上。

认定部门为教务处。

(三)参加由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奖励。

以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其中以团队形式获得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及以上所有成员均可申请认定,二等奖排在前五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三等奖排在前三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获得三等奖以下排在首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以团队形式获得的省部级奖项,其中特等奖团队全部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一等奖排在前五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二等奖排在前三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三等奖排在首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

认定部门为教务处。

(四)参加省部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创业大赛获得奖项。

以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其中以团队形式获得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及以上所有成员均可申请认定,二等奖排在前五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三等奖排在前三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获得三等奖以下排在首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以团队形式获得的省部级奖项,其中特等奖团队全部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一等奖排在前五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二等奖排在前三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三等奖排在首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五)自主创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领办者。

以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一年及以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认证报告或纳税凭证为准。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六)创业团队及项目获得风险投资公司3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领办者。

以风险投资公司正式投资文件和银行资金到账记录为准。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第六条社会竞争能力强认定标准及认定部门

(一)毕业当年录取为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放军(武警、公安)等公职人员的。

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以主管部门正式录用文件、三方就业协议或官方网站公布的拟录用公示文件为准。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二)毕业当年被世界500强(以FORTUNE《财富》杂志排名为准)、中国3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协会版排名为准)、省级100强企业录取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认定:

1.提供权威部门认定的最新的企业榜单、三方就业协议(三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录用确认函。

录用企业为省级1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录用确认函”,录用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3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需提供市州级以上(不含市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录用确认函”,并如实提供上述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等。

2.通过上述企业正式公开选拔的,提供权威部门认定的最新的企业榜单、三方就业协议以及招聘公告、本人报名材料和面试公告、拟录用公示文件等材料。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第七条自主学习能力强认定标准及认定部门

(一)毕业当年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攻读资格的,以拟录取高校或研究机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拟录取证明为准。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二)毕业当年考取境外硕士研究生攻读资格的,所录取境外高校必须是中国教育部认证海外院校,需提供以下三项申请材料:

1.境外高校所发录取通知书邮件的全套原件(含信封等),不接受电子版录取通知书;

2.官方考试机构所发语言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TOEFL、GRE、GMAT、IELTS、德语水平考试、法国TEF考试、西班牙DELE考试、意大利语水平测试、日本语能力测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且达到境外高校入学要求成绩;

3.提供境外高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备审核。

认定部门为就业处。

(三)通过全国统一执业资格考试的。

包括ACCA、注册会计师、中国精算师、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职业准入资格考试证书不能申请认定。

以全科通过的考试成绩单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认定部门为继续教育中心。

第三章“表现特别优异”认定流程

第八条申请认定时间:

在校本科生毕业当年5-12月每月1-8日提出申请认定,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都可以申请认定,一名学生在创新创业能力、社会竞争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异”时,学生可以分别申请每类奖励一次。

第十条申请认定流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请创新创业奖励的同时,需要提交一份个人承诺书,承诺创新创业奖励申请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资格;若是通过创新创业“表现特别优异”奖励而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查实确认作假者,注销其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以及资质认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档及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X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录用确认函(企业)

2.录用确认函(事业单位)

3.XXX大学创新创业“表现特别优异”学生认定审核记录

4.承诺书

 

附件1:

                                   录用确认函

 

兹有XXX大学         专业       同学经我单位:

                          面试审核,现已被我单位录用为正式员工,本单位系                   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属(世界500强、中国300强、    省、区100强)公司。

特此证明!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部门办公电话:

工作邮箱: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录用确认函

 

兹有XXX大学             专业       同学,已被我单位录用为正式在编员工,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特此证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工作邮箱: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XXX大学

创新创业“表现特别优异”学生认定审核记录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时

学生姓名

 

审核单位名称

 

单位回复内容及认定结果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我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我与单位所签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所获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情况属实,并郑重承诺“确认函”上公章真实有效,联系人真实可靠,可接受复核。

如存在弄虚作假,本人愿承担学校取消认定资格、注销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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