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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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顺德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工商质监)举报奖励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举报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顺德区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质监板块)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可给予举报奖励的案件。

第三条【不适用本奖励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家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五)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奖励保障】区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镇(街道)财政应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五条【奖励原则】本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奖励为辅的原则发放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奖励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违法行为。

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的同时提出奖励要求。

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并应积极协助调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顺德辖区内;

(四)违法行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

(五)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奖励方式】符合第六条的举报案件,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获得相应的精神或奖金奖励。

第八条【奖金奖励范围】举报以下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奖金奖励。

具体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按附件执行。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三)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四)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违法行为;

(五)“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违法行为;

(六)非涉税走私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第九条【奖金奖励等级】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

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

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

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十条【奖金奖励发放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两人或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根据登记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金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统一领取。

第十一条【精神奖励】对第三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规定的情形,举报人要求举报奖励的,应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精神奖励应以感谢信的方式给予。

第三章奖励兑现

第十二条【奖金奖励兑现】对举报人的奖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兑现:

(一)告知。

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满足相关奖金奖励标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办理相关手续。

告知方式应以邮寄送达为主。

奖金奖励标准参见附件。

(二)申请。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自举报起至领取奖励金前,举报人可以明示放弃奖励。

(三)发放。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该举报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办案人员、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见证下签收手续。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励金。

委托他人代领,需提供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精神奖励兑现】满足精神奖励条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举报人颁发感谢信。

感谢信可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人资料、举报材料、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等。

第十五条【举报人责任追究】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奖励举报违法行为实施办法》(顺监【2013】45号)同时废止。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领域

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备注

一级举报

二级举报

三级举报

无经济处罚

无证照经营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10%-8%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8%-5%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以下

参考: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2.《广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注:

单案最高奖励30万。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假冒伪劣

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原材料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四)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七)过期、失效、变质的;(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十四)使用以上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10-8%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8-5%

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以下

参考: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注:

单案最高奖励30万。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六)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七)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特种设备安全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没有立案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50元-200元/台(套)的奖励;

2、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签订举报奖励协议后按收缴罚没款金额的5%-10%予以奖励;

3、每宗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参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未书面告知质监部门的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取得许可的单位,充装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产权、非托管气瓶的;超量充装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制造、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安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的

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

使用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土锅炉、简易电梯等“土制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

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

 

文化市场

 

非法光盘生产线(含多头生产线、可录类生产线、母盘生产线)

1、按照变价收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经省物价部门鉴定为报废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按每条生产线给予3万元的奖励。

参考: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四条及《广东省奖励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无证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制作活动,查获其用于编辑、制作、印刷、复制、贩卖等生产、运输专用工具、设备的

按每案没收生产、运输等专用工具、设备的拍卖(价拨)收入或罚没总金额的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的,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及无证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含储存)、销售活动,查获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和数额较大的非法出版物

1、每宗收缴数量1000至1万册(张)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金;收缴数额1万册(张)以上的,视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金。

2、非法出版物数额10万册(张)、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上案件有特殊贡献的,经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受上述奖金数额的限制。

非涉税走私

举报盗版光盘、进口旧汽车切割件及零配件、非法组拼装车、旧电器、旧衣服等非涉税物品的走私活动。

对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宗;属非法组拼装车案件的,对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辆。

参考:

《顺德区举报非涉税走私物品案件特情奖励金管理办法》第二点第(五)项。

其他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放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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