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彩瓦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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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构彩瓦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__
钢构彩瓦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基础施工及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四、工程总造价: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核算价格以2013.9.6提供的概算为基础,及价格和取费标准以此为准,材料的数量和重量以实际实收实物为准。
开具发票结算。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3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乙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乙方:
1、负责办理应由乙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
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共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通路)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四、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全员重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要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防护意识和技能,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1、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管理程序,甲方给予审查。
安全管理程序应描述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潜在危险的识别方法以及为减少或避免这些危险提出的建议和方法。
描述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办法和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危险控制方法,乙方应保证安全管理程序涉及到所有的施工现场和完成的工作。
施工现场的保安工作也应列入该安全管理程序中。
2、乙方在收到违反安全程序和安全条例的通知后,应立即纠正错误,教育批评有关人员。
如出现危机或可能伤及人员的危险时,所有相关的工作应停止,直至危险状况得到消除。
任何表现出不安全因素的设备、工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到处于安全状态或从施工区域移出或更换,乙方应将所违反安全规定并危及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人员从施工现场清除出去。
乙方对违反安全程序的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3、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施工质量保证
一、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甲方。
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5、乙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甲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乙方承担。
6、总体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0%以上,工程建设质量达全优工程。
7、乙方应严格遵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循良好的工程施工惯例进行施工,遵守和执行本合同规定的管理方式。
8、若因乙方工作执行不当,工程质量受到损害或可能会受到损害时,甲方在不减轻乙方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强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来弥补,以满足工程质量上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包含本工程的保险费和施工人员的保险费。
二、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主体结构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计人民币元整,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97%,计人民币元整,尾款3%计人民币元整做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无息付清
三、如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将竣工资料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在审核完成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不调整合同造价。
第八条工程验收
一、钢结构工程验收:
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应在竣工通知发出后五天内开始,工期自验收通知发出后中断,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发包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应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十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如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四、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不合理使用以及超设计规范的自然力破坏造成的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的渗漏,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
二、因承包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承包方负责提供设计图纸的,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的结果自负,延误工期的,向发包方支付设计错误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越权代理设计的,承担越权代理之责任。
四、如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在工程进度款收到十日后再开工,工期双倍顺延,停工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恢复施工必须的额外支出及相关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承包方的实际停工损失每日的机械租赁费及全体工人的工资并材料库存费。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同时,工期作中断并赔偿承包方由此停工、窝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失去工程质量异议权并工期异议权,依法视为验收合格。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10天后发包方不组织验收的,按全部工程造价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偿付每日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其所延付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偿付给承包方,并允许承包方停工,工期相应双倍延期。
六、工程提前交付使用时,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工程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奖励,在承包方通知竣工验收发出十日内付清。
七、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总造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一)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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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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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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