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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三州学校章程公示

 

天台县三州学校章程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三州学校章程》2016年10月25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天台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17年9月26日至30日,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反馈至教育局教育科。

联系电话:

83173925,邮箱:

ttcxh1979@。

 

天台县教育局

2017年9月26日

天台县三州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10月25日第十届第二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天台县三州乡中心小学,也叫天台县希望小学。

创办于1913年,当时校名为柘溪小学,1958年增设了初中班,1988年中小学分开。

1992年撤扩并后定名为三州乡中心校。

1993年筹建希望小学,95年搬到新校区上课,占地10亩,下辖石岭小学和三州乡中心幼儿园。

1996年,石岭中心校初中部与岭上中学合并,形成现在的三州中学,占地17亩。

2014年幼儿园并入机关幼教集团,2016年,中小学合并,成立三州学校,2017年,石岭小学并入三州学校。

目前,一校两区,中学部3个教学班,教职工18个,学生37个,小学部6个教学班,教职工22个,99个学生,学校功能教室齐全,中学部和小学部均建有塑胶运动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三州乡中小学,简称三州学校,本校下辖四个校区,分别为三州小学、三州中学、石岭小学、三州乡中心幼儿园(负责学校建设、安全),三州小学、三州幼儿园地址为三州乡下屋村东胜路119号,三州中学地址为三州乡下眠犬村,石岭小学地址为三州乡车门湾村,邮政编码全部为317203。

第三条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属公办事业单位。

本校为中小学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招生对象为三州乡适龄少年儿童。

办学规模为九个年级10个班级(幼儿园招生由天台县机关幼教集团负责)。

第四条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着眼未来,个性发展。

校训为:

善思乐农健体正行。

确定校徽为: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努力把学校打造成“山乡明珠山娃乐园”,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各项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

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会思考,有主见,善于表达,会自主学习;爱劳动,懂农耕,热爱家乡;勤于锻炼,拥有强健的体魄;有正气,肯进取,有互助精神,具备良好的习惯。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创新、勇于争先”的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三州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三州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条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行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公共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

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二十三条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

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校有权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免费营养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共青团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校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三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

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托采荷街道和四季青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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