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ayeija北京公务员考试真题解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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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ayeija北京公务员考试真题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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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真题解密行测7大变化分析

21日举行的北京市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共由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组成。

  第一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要求考生在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回答完毕135道选择题。

题目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和资料分析。

专家在对今年行测考题进行分析时认为,今年的试题出的非常有特色,不仅在难度上有所调高,在题型的考核方面也呈现出不少新变化。

  变化1 九宫格挑战发散思维

  九宫格数字推理曾经在2007年北京市面向社会在职招收公务员考试中首次出现。

这次是第二次出现,难度上升。

  真题举例:

  A.27 B.8 C.21 D.18

  【答案】D。

解析:

每行前两个数字之差除以3等于第三个数。

(63-9)÷3=(18)。

  变化2 数学运算难度提升

  题型和方法涵盖较广、比较全面;计算量很小,注重了方法和技巧的考查。

解题时排除、代入法运用比较多。

  真题举例

  1分、2分和5分的硬币共100枚,价值2元,如果其中2分硬币的价值比1分硬币的价值多13分,那么三种硬币各多少枚?

  A.51、32、17 B.60、20、20 C.45、40、15 D.54、28、18

  【答案】A。

解析:

带入排除法。

根据“2分的币值比1分的币值多13分”,由此排除B、C、D。

  变化3 图形推理考验求同思维

  专家认为如对图形之间的关系性、一致性等具有较高认识,解答图形推理题目就比较容易。

  真题举例

  【答案】D。

解析:

考虑内部图形与外部图形的接触点的个数。

第一组图依次是2,3,5;第二组依次是1,4,(5)。

其中2+3=5,1+4=(5)。

  变化4 演绎推理出题有新意

  难度与2008年基本持平,并且对考生的可能性推理和必然性推理均进行了考查。

特别是对考生思维的灵活性进行挑战。

  真题举例

  随意挑选一组人去听一位演讲者对一大群注意力高度集中的听众所作的行政伦理学讲演。

再随意挑选另一组人去听这位讲演者对一小群注意力不太集中的听众所作的同样内容的讲演。

前一组人认为,该讲演者思考深入、自信;后一组人却认为,他的表达模糊、冗长。

  题干中的信息最能够反驳以下哪一项断言?

  A。

人们对讲演者个人素质的判断主要取决于讲演者所作讲演的内容和方式。

  B。

如果第二组人听了该讲演者的第一次讲演,他们所作出的判断将会很不相同。

  C。

同一个社会行为,当被置于不同的社会语境中评价时,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判断。

  D。

一个人对某为讲演者的讲演质量的评判,会受到其他人对这次讲演的反应的影响。

  【答案】A。

解析:

这是一道削弱型题目。

题干中给出了一段材料作为反驳论点的依据,首先根据两组人的比较可以发现,讲演者两次讲演的内容和方式相同,不同的是听众的注意力集中程度是不同的,而结果是两组人对讲演者的评判却不同。

由此就可以得出对讲演者评判不同的原因在于听众注意力的不同而不是讲演者的讲演内容和方式。

也就反驳了“人们对讲演者个人素质的判断主要取决于讲演者所作讲演的内容和方式”这一观点,故答案选A。

  变化5 定义判断迷惑性增强

  定义判断部分法律类的题目分量很重,有7道之多,经济类的题目有1道,心理类的题目有2道。

考题不生僻,但有一定的迷惑性。

  真题举例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管理法律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相对人是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组织。

  B。

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C。

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也可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D。

国家公务员不可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答案】C。

解析:

很多考生都容易错选A,选错原因是忽略了选项A中的“直接”两字。

  变化6 常识注重考查分析能力

  总体难度不大,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积累。

时事政治题仍然集中在热点问题上,考查应试者对国内国外重大事件的把握。

  真题举例

  2008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出台十分密集,除了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外,再加上央行加息,多个城市出现了房屋成交量下跌的态势,房价涨幅开始放缓。

这表明()

  A。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平衡供求关系。

  B。

价格的波动通过供求关系表现出来。

  C。

宏观调控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D。

宏观调控可以克服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答案】A。

解析: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变化7 资料分析多考计算技巧

  题材仍以经济方面为主,其中利用技巧来判断正确答案的题目增多。

  真题举例

  2007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1万人……按低收入人口标准786至1067元测算,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284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709万。

2007年末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占比例约比2006年末下降了多少个百分点?

  A.0.6 B.10.6 C.31.1 D.40.6 【答案】A。

解析:

按照常规算法,应该要计算出2007年末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占比例(计算式为2841÷132129×100%)和2006年末的比例(计算式为(2841+709)÷(132129-681)×100%),然后用后者减去前者就能得出答案。

这样计算的计算量是比较大的。

而通过估算,2006年末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大概是3500万,全国总人口大约为130000万,则该比例大概在3%左右,而2007年末该比例小于2006年末,则选项B、C、D中的数据大于3,数据过大,不可能是正确的答案,只能选择选项A。

  第二部分 申论

  考题论述“国民素质”。

试题以韩国、新加坡、美国三个国家提高国民素质的方法为资料,谈到了关于旅游中不文明行为的问题,如游客在公共场所吐痰等。

同时,试题还给出了国内如浙江等地区治理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解决方法,并要求考生主要完成四道答题,即对材料不同国家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并作比较;针对浙江省的做法予以引申提炼;给旅游部门提“解决不文明行为”的建议;以“提升国民文明素质”为副标题写一篇800字的议论文。

  业内专家认为,今年的申论题不再笼统地泛泛而谈,而是强调个性化,针对性更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申论题材和很多考生事先准备的金融危机应对办法等内容相去甚远,让很多考生都措手不及。

公务员法律知识一方面《刑法》真题归纳

公务员法律知识一方面《刑法》真题归纳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虽然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即使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不仅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尽量缩小惩罚面,而且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希望态度,因此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行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确的,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多会想方设法排除以实现犯罪目的。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过失作不同的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人们追求一定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

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

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第一,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

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规定了类推制度。

从逻辑上说,罪行法定与类推是存在明显矛盾的。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和犯罪构成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虽然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即使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不仅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尽量缩小惩罚面,而且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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