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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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
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
第一部分造价部分
一、造价含义
1、项目全过程造价
是指项目从工可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表现出的价格中。
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合同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若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后须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2、实施阶段造价
是指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后通过计量支付、材料调差、设计变更和索赔等使用概算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通过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专项评估和咨询等使用概算第三部分费用情况。
二、造价活动的有关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
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2号令)
7、《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
三、造价活动的有关技术标准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2、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
3、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
公路工程》(DB33/T628.1-2007)
四、造价活动的有关计价依据
交通行业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部颁定额、指标、编制办法和计价规则;省交通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
对于结算性造价还包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等文件所规定的计价规则等。
具体包括如下: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2、《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4、《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
8、《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
9、《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及更新版)
10、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等。
五、施工造价管理注意要点
(一)执行依据
1、合同协议及合同附件
2、投标文件
3、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4、项目招标文件通用本
5、施工技术规范
6、施工图纸
7、中标工程量清单等。
(二)计量与支付前提和时限
1、每一项可单独计量工程已完成
2、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监理对工程数量必要的现场复核
4、计量与支付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计量与支付附件及资料整理
(1)附件。
应包括工程计量表、相应的计算简图、计算书、相应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令(如果有)、完整的计量工程的质保资料(可另外成册)等。
(2)资料整理。
应注意中期支付证书表格的填写(质检单编号应与工程实际相对应);如果没有完整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完全有权拒绝分项工程的计量,直至承包人补足符合《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要求为止。
(四)计量与支付台帐
项目建设各方应建立并健全计量与支付台帐,形象表明计量进度,特别是细目台帐(计量部位、数量)和计量汇总台帐(分清单项目分期累计)。
这项工作对“有效控制造价”意义非常重大。
(五)熟悉计量规则
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与业主要熟悉计量规则,在进行工程量计量与支付时,严格执行计量与支付规则。
如保险费。
要按照实际发生总额计量。
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则由业主扣回。
临时工程(包括临时道路、用地、供电、电讯、供水与排污等)费。
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承包人驻地建设费。
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
所报总价的90%应在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六)计量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预计工程量,施工图纸数量也不代表支付项目和数量,因此均不能直接作为计量支付中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而应参照图纸数量通过现场计量核实来确定。
特别要重视土石方工程量的复核。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填挖土石方的工程量为设计(无论是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设计)提供的数量,与实际发生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所以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测,对土石方工程量进行复核,计算出整个合同段的土石方挖填总量。
在计量过程中,将总量分解到每个计量单元,从每单元进行控制,则路基土石方的造价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建议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统一计量方式(如横断面之间的桩长),以及使用计算机计量软件统一进行,否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路基土石方计量。
(七)暂定金的计量与支付
1、专项暂定金
列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节中,为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而设。
专项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按实计量支付。
2、暂定金
一般以清单总额(不含专项暂定金)的10%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留作不可预见费或计日工等使用。
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变更等确定的单价或总额计量支付。
(八)预付款和保留金
1、开工预付款支付
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业主在收到支付证书14天内核批,并支付预付款的70%,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和设备进场并经报验后,再支付余下的30%。
2、开工预付款扣回
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3、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支付
对于合同规定设有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项目,在支付前应符合以下条件: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贮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贮方法符合要求。
但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
4、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
5、保留金的扣留
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从每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6、保留金的退还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九)工程变更
1、变更原则
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公路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不得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对照批复图纸)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增减数量超过规定的除外)。
2、变更程序和管理权限
①变更的提出。
阐述变更理由,提出初步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
②变更的论证和决定。
必须进行调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变更。
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变更,较大和重大变更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变更;
③变更的勘察设计。
通过论证决定变更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④变更的审批。
勘察设计完成后,应按管理权限提出变更申请报批。
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较大和重大变更由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变更应提交材料
①变更申请表。
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
②变更说明。
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等;
③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包括相关的试验资料:
如换填土的、承载力不足需处理的变更必须要有相应的原土、承载力试验报告,隧道围岩类别变更必须出具有效的现场地质确认单等;
④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⑤其他材料。
包括计算书等。
4、变更的实施
①实施变更的程序
a提交工程变更报告。
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变更实施单位据此提出变更报告单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变更工程量、变更单价和金额的计算等;
b工程变更审批。
项目应根据变更批复及变更报告单,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
c下达工程变更令。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
d变更工程实施。
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②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
变更结算单价应按以下方式依次审查确定:
a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单价的,应按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
b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虽无相同项目单价但存在类似项目单价的,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或替换其变化部分单价,经协商一致后确定变更单价;
c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以定额组价法编制变更补充单价。
组价的材料价格可采用变更时的市场信息价(调价时不再享有调价权利),也可采用投标时的市场信息价(调价时同时享有调价权利),费率应采用优惠后的最终费率,据此确定变更单价;
d对以上三种方法均难以确定的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实地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可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再按第三种方法组价确定变更单价。
新增单价的确定应附有建安工程费计算表、综合费率计算表、工料机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等。
5、变更的管理
①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②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实施台帐,详细汇总有关信息;
③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工程索赔
1、索赔程序和要求
(1)索赔通知。
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2)凭证记录和保存。
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
(3)索赔证明的提交。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事件具有连续性时为暂时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
如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
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
以上资料均应同时送交业主。
(4)索赔的确定和支付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索赔款额,并据此予以支付。
2、无效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则视为无效索赔,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
(十一)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价格指数,一种是材料价格调差,我省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是采用材料价格调差。
2、调差依据
(1)《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
(2)《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
(3)《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
(4)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调差规定
3、调差方法
材料价格调差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品种、价格、数量、计量支付的规定办理。
六、造价管理现状
1、在合同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工程变更中所涉及的变更原则、变更单价确定方法等内容,新增单价确定缺乏依据;变更权限和程序未按合同约定或规定运作,存在所有变更均由业主审批情况,监理的职能未能到位;部分变更存在先做后批情况,程序不到位等。
2、计量支付未完全按计价规则操作,甚至随意克扣工程款情况;资金未能及时支付到位,审核批复办理不够及时等。
3、现场计量签证制度落实不够,必要的计量复测资料欠缺;工程计量单签认不完整,缺乏现场监理的签认手续;计量审核不及时,审核资料不全,对计量规则把握不准;中期支付证书表式不统一、填写不规范等。
4、在土石方及隐蔽工程计量中,存在多估冒算和重复计量情况;工程计量未严格执行计量规则;计量单填写欠规范、不完整;计量单中的草图及数量往往以图纸复印件来代替,而没有以“按实计量”为原则,对图纸进行复核,所附的证明材料,特别是确定数量的测量资料欠齐全等。
5、项目出现“三超”现象。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6、社会公众关注公路造价,审计经常查出公路造价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七、造价管理现状对策
1、理顺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履行各自的造价管理职责。
2、重视造价管理,提高造价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3、严格执行合同和计价规则,把好造价控制关。
4、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行为控制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