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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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识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
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
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
法律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合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
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及经济善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受援人享有地权利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合法权益的概念是什么?
答:
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目的。
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把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确认下来,并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保证它们不被侵害,并在社会中予以实现。
例如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剥夺。
又麴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合法性。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讲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和利益。
这种"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公民申请时不作实质审查,因为法律援助机构不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引起诉讼的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裁判。
法律援助的目的,首先是程序性的,即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其次通过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案件是指哪些?
答:
法律援助的特殊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一般包括下列案件:
(1)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2)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提出上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案件;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5)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确定罪量刑的案件。
此外,《律师法》第41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的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即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老年人),一般均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为未成年人提供哪些帮助?
答: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点,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向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把未成年人作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此,司法部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专门规定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就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法律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帮助,而其监护人未为其聘请律师的,就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为妇女提供哪些帮助?
答:
妇女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为女提供法律援助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
早在1996年11月,司法部就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为妇女优先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歧视、虐待、遗弃以及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如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答: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该法规定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为落实该法的规定,司法部与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答: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专门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就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司法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
答: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
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决定(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
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
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有所不同外,其余环节基本相同。
现将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有程序归纳如下: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指定(变更)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部门,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的同意。
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
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援助的部门,下同),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
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
(3)人民法院为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接到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指定律师辩护函中说明指定辩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者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人民法院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人民法院去函说明理由。
(5)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诉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除外)。
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或者通过同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
(6)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征得刑事被告人的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定辩护之日起15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7)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函与所指定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联系。
人民法院应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向哪一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答:
根据司法部和其他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须向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或公证事务的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证明本人身份、经济困难(即低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
此外,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减费的法律服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材料要具有证据效力。
申请人(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哪些材料?
答: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递交第18问所列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需维护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4)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的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
(5)与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6)受援人承诺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对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后会分别情况作出何种决定?
答: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将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
(2)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受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的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悚支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援助权利和援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等。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既享有援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援助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依法肩负的援助义务而产生的,是实现援助职能的需要,是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援助职能的自然结果。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义务有:
(1)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提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2)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3)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权利有:
(1)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和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心核实批准后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助或补偿。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答:
法律服务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更不得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批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1)发现受援人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
捏造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有:
受援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是虚构假造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客观,而将与案情有重大关系的、对己不利的实情隐藏。
弄虚作假的行为有:
受援人用虚假的手段欺骗法律服务机构。
骗取法律援助。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违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发现这样的行为后应当拒绝对该受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