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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办法

1、竣工结算的条件:

1.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具有监理人、发包人的竣工验收意见;

1.2现场临时设施全部撤场,工程或钥匙、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移交完毕。

2、结算程序:

2.1工程达到竣工结算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报工程结算报告附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套,同时向发包人工程项目部预算主管提报工程结算报告并均附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六套(至少一套结算资料为原件);不符合结算条件或结算资料整理不完整(具体要求详见结算资料整理办法)以前,监理人和发包人不得予以接收。

2.2监理人接收到结算报告后将自存的结算资料须整理出一套完整的原件,并全面审核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完毕后全部转发包人。

2.3合约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监理、造价咨询、项目部)逐项核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不符合要求不得接收、并需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补充完善,项目部自存的结算资料也须整理出一套原件后委托初审;合约审计部预算主管将其中两套结算书附结算资料分别报公司档案室(为原件)和合约审计部留存备案,合约审计部和公司档案室同时将自存的结算资料相应整理完整。

2.4合约部全程安排、监控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地点一律安排在公司指定地点,每天均由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到薄上签到以保证审核质量和效率,按照发包人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审核任务。

2.5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毕、经合约部复核整理后的工程结算书暂不签字或签署意见,但审核结果须由承包人盖章确认,跟踪审计单位和合约部另行向公司成本部提交审核报告(格式详见附件-Ⅰ),该报告为保密文件、不得对外泄露。

2.6成本部在收到合约部审核完毕后的结算书和资料后,全程安排、监控复核审计,并组织讨论、分析和总结,向公司业务会提交复核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核定报告。

2.7公司业务会在接到工程结算核定报告后签署批准与否意见。

2.8成本部在公司业务会批准工程结算核定报告后,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签字、组织填写《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和《工程结算确认函》(格式详见附件-Ⅱ和附件-Ⅲ)。

2.9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盖章生效后由公司档案室自存一份,向施工单位返还一份,向财务部、工程项目部、合约审计部、成本部各转一份。

2.10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的某项工程结算误差超过3%时,该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则不由跟踪审计单位出具。

3、结算书的编制要求:

3.1封皮一律使用本办法附件的式样,详见附件-Ⅳ;

3.2编制说明要具体,内容须包括:

工程结算范围,编制依据,工程量计算依据,取费标准,主要材料价格,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3结算书按照专业分别编制:

土建、装饰,水卫、采暖、通风、消防喷淋,强电、弱电等,并出具经济指标分析表;

3.4要求承包人所编制的结算文件误差应在5%范围内;最终差额若超过5%,造价咨询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执行。

3.5最终结算值以发包人盖章认可的数字为准。

 

4、附件:

4.1附件-Ⅰ: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复核报告

工程名称:

填表时间:

施工单位申报值:

咨询单位审核值:

审减额:

审减率:

一、主要审减(增)项简述:

1、

二、该项工程跟踪审计过程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简述:

1、

三、审核成果与控制目标偏离情况、经验教训总结:

1、

审核人:

审核单位:

复核人具体意见:

1、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2、结算原则与合同的符合性:

3、对咨询单位跟踪过程的评价:

4、对咨询单位审核过程的评价:

5、对咨询单位审核结果的评价:

 

4.2附件-Ⅱ:

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咨询结果

原工程造价(元)

审定工程造价(元)

净审减(-)增(+)值(元)

其中:

审增值(元)

审减值(元)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咨询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公章)

编制人:

年月日

(公章)

编审:

(签章)

注册造价师:

(签章)

年月日

注:

甲方应承担的审计费元,乙方应承担的审计费元。

4.3附件-Ⅲ:

工程结算确认函

公司:

根据年月日的施工合同(编号:

),我方承包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编号:

)。

我方编制的该工程结算总价元,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元(审计报告编号:

),该审计值为最终结算值,无其它遗留问题。

我方申报结算值被审减额超过5%的审计费用由我方支付,该费用可在工程结算尾款中直接扣除。

单位签章:

代表签字:

确认时间:

 

4.3附件-Ⅳ:

工程预(结)算书

(封皮样式)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结构型式:

建筑面积:

m2平米指标:

元/m2

报审单位(章):

报审值:

编制人:

监理单位审核(章):

审核值:

审核人:

咨询单位审核(章):

审核值:

审核人:

建设单位合约部复核:

复核值:

复核人:

建设单位成本部核定:

核定值:

核定人:

建设单位批准(章):

批准值:

批准人:

附件2:

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1.1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保证进度、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1.2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管理职责:

2.1工程项目部经理:

负责对所有施工单位的管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负总责。

2.2标段经理:

所管理标段范围内对相应施工单位的管理,对本标段工程项目实施负责;

2.3专业工程师:

负责对本专业、本标段范围内的施工单位的管理。

3、管理规定:

3.1组织纪律:

⑴每周参加监理例会、专题会议,总结上周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计划实施情况,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状况。

⑵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投标文件一致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整。

⑶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工程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

迟到200元/人次,缺席500元/人次;

3.2施工进度:

⑴根据施工合同中规定制订年、月、周计划并及时上报

⑵承包人清楚明白,若因承包人原因影响住户按时入住,对发包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保留进一步罚款的权利。

⑶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⑷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⑸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承包人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概不补偿。

3.3施工质量:

⑴在施工前,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等各种施工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

⑵对于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

在签订合同后,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提交甲分包和甲供材进场计划;

⑶在施工阶段,每月25日提交下月所用材料计划及具体进场时间。

质量跟踪,对于材料进场后,须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一同,及时做好现场检验和试验。

⑷每个施工工序,须按规范、验收标准施工并经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代表等验收完毕后方可隐蔽,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⑸在砼浇注等关键工序施工时,配合监理人员做好塌落度、试块取样等现场工作;各种给水管线必须在水压实验合格的基础上,做管道冲洗试验。

⑹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下列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逾期,且该逾期后果确属不可避免,每次连续逾期在3天内且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窝工费及停工费(承包人已考虑在包干总价中)。

每次连续逾期超过3天且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相应窝工费及停工费,双方另行协商。

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含合同内工程及增加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及发包人的交楼标准,直至发包人满意。

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罚款,并可在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任意一次付款中予以扣除。

⑻承包人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规范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样品、试验报告等的原件,

⑼服从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用于工程的材料送到现场后,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单后方能用于工程,否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⑽承包人须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

⑾按施工图纸、图纸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洽商)通知单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做好自检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⑿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须通知质监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⒀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在指定的位置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楼标准样板房,且只能在交楼标准样板房被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才可按此标准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⒁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须开工前报样(实物及相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⒂承包人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主分包图纸间相互间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防止分包单位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

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其他分包单位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⒃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自行采购。

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部分,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须按要求提交样品,并报请监理及发包人确认(书面记录)、封样(实物),但该等确认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⒄承包人须按确认结果进行采购。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⒅每批钢筋、水泥除须有出厂证明外,承包人须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⒆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编制《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总进度计划》时必须注明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品质、货到现场时间、安装要求等,若因计划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⒇由于发包人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变更,引起甲供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和供货,该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1]承包人要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甲供设备及材料技术交底会,会上必须明确甲供物资的技术要求。

货到现场后与发包人、监理一起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质、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签字,验收完后立即将该批货物调拨给承包人保管和使用。

若因验收不认真、不仔细,发生质量和数量方面的问题损失,参加验收的各方均要承担责任。

[22]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需在施工现场进行,且必须发包人或监理在场,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23]发包人指定总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样板进行采购,进货时按样板验收。

如发现与样板不符合,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清运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4]发包人供应的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立即组织验收。

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的卸车、场内倒运、验收、监测、保管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费用已计入合同造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26]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进行详细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尽快通知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部分,只要材料符合合同规定、行业或者国家标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8]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其中含承包人供材料和设备等;

[29]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保修由直接分包单位负责。

[30]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3.4成本:

⑴现场发生的一切需批复的经济类文件,必须提前通知到监理、建设方、审计等人员进行核实,否则不予以认可。

⑵本工程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按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及时清理并运离本地盘(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垃圾由分包单位清运到现场内承包人指定位置,承包人负责将其清运出本现场),承包人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置地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余泥余渣堆放费、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不及时按发包人指令清运,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⑶水、电单价按照发包人经过分摊后的价格,现场用水电费由发包人代交,然后从承包人进度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回。

⑷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按发包人指示及时自费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

所发生施工用电费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按期准时缴纳。

3.5安全、文明施工:

⑴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平面图进行临舍、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的施工。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责任到人。

⑵建立各种预警机制,包括质量、安全等,及时应对工地现场发生的特殊事件。

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保证现场文明整洁。

⑷从事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不得施工。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方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⑹承包方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并负责相应费用,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⑺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及赔偿费由承包方承担

⑻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向发包人及监理通报受灾情况,并会同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查看灾情,共同确定损失内容及程度。

⑼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⑽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承担;造成施工现场承包人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发包人可以对总包单位罚款30万元,对所属单位罚款20万元,切保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向相关单位追偿的权力。

⑾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通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

达到合同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

⑿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检查,发包人要求整改部分,若承包人逾期未整改,则发包人即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

⒀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作为施工场地,严格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平面进行现场布置。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搭建。

⒁生产区临建、料场、硬化的地面及其他临时设施等因施工及销售需要进行拆迁、移位等,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⒂发包人人员在承包人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后,应立即对施工周围道路、管线、绿化、路灯、设备等公共设施与承包人进行交接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留底。

⒃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⒄本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

⒅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必须加强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

⒆施工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

否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对责任双方处以贰仟元至壹万元的罚金,对承包人责任人的违约金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发包人直接在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

若承包人人员发生群体斗殴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

[20]承包人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批准后实施。

[21]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防止停水、停电,采取措施的费用在合同包干价中已一并考虑,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承包方无备用发电机或备用发电机达不到备用要求,停电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方不予承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罚金壹仟元。

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2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并每次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最高不超过贰万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4]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总承包责任。

由相关部门分清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25]严禁将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每发现一次,按运出或挪用的材料价款的五倍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并从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6]承包人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山东省政府部门所颁发的文件、条例及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27]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8]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指示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29]作好施工现场管线、邻近建筑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0]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须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3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防尘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33]施工中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保持现场整洁文明。

工程竣工验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达到竣工目的及收房要求;如承包人未能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运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费用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亦由承包人负责;

3.6总包责任及配合工作:

⑴配合发包人、监理、审计,做好各种工序损耗率的现场测算。

⑵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安排的零星工程,应尽能力施工,不能推诿。

发包人分包的某个分项,如煤气、热力等,总包单位必须认真管理、全力配合,起到总包的作用,不可有抵触情绪,更不可打架斗殴,否则做经济处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0元;

⑶每个月及时配专人核实施工用水、电费,并对水电设施进行保护。

⑷总包单位必须有能力进行总包管理,对各个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成品保护等负责,否则在扣除总包管理和服务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处罚,

⑸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竣工等向发包人负总责。

⑹发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竣工等管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

⑺因工程进度需要,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将室外脚手架悬挑搭设及一楼的脚手架另外搭设,承包人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因该等费用已含在其他项目费中,

⑻在室外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此不予任何补偿,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此因素

⑼按合同约定内容,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进行配合和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⑽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⑾工程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包括物业)之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包括对上一道工序)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直至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移交发包人(包括物业)为止。

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⑿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管理工作,依总体计划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严格执行发包人审定或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减少或避免各工种、工序之间的干扰和矛盾,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保证施工文明,作业安全;

⒀应及时为直接分包单位提供分包人员进场、材料、配件、设备进场、材料吊装、堆放、保管条件;应为各分包单位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及施工现场照明等供直接分包单位使用,如需拆除应报发包人批准。

如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要求专用脚手架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费用由承包人及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协商解决但不得影响施工。

⒁应为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提供临时加工用场地等;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按施工图、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修补分包工程正常损坏内外墙涂料或腻子,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如因承包人配合或堵补等工序的质量不合格造成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返修并承担一切责任。

⒂在直接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直接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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