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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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塔式起重机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
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二、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5222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三、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五、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12。
六、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七、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八、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九、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十、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十一、装、拆人员在进人工作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十二、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十三、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十四、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十五、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十六、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十七、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
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八、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
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十九、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
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
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
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二十、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
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二十一、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
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二十二、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二十三、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二十四、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二十五、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二十六、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二十七、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二十八、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二十九、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三十、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三十一、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三十二、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三十三、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
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三十四、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
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三十五、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三十六、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三十七、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三十八、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
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三十九、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四十、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四十一、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四十二、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四十三、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四十四、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四十五、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十六、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四十七、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