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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确定》已经2022年8月1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依据2022年8月29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依据2022年5月2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其次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养,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展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熟识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平安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遵照各自职责指导监视本行业平安培训工作,并遵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指导监视检查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

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遵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其次章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平安生产管理根本学问、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业学问;

(三)重大危急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须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学问;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须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必需依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平安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展强制性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学问和技能后,方能支配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需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应急处置等学问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3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平安生产状况及平安生产根本学问;

(二)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平安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急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遇的职业损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平安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状况的处理;

(五)平安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运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平安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留意的平安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须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连接协作的平安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须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承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平安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展有针对性的平安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受特地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娴熟驾驭岗位平安生产学问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其次十条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其他机构进展平安培训的,保证平安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打算。

保证本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培训打算。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体、精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状况。

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支配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视管理

其次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需经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

其次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催促生产经营单位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平安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十六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培训制度、打算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状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以及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的状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状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状况;

(四)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照实记录的状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平安生产学问;

(六)其他须要检查的内容。

其次十七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应当遵照本规定严格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其次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觉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马上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罚。

  第六章罚那么

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打算并保证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担当平安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未遵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遵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照实告知其有关平安生产事项的;

(三)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遵照规定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发觉煤矿未遵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赐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限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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