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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XX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高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

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

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

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

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

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

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

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

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

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

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

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后

勤管理处: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保卫处:

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

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

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

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

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

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

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

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校级层面经济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合同)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八)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九)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高校”的名义签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不得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通用条款对本单位的约束利害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

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

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

如合同末

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

合同页脚应标注“第X页共X页”。

第十六条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应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重大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

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项目

合同,或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对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九条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

具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一条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XX高

校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有额外要求增加材料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

一般合同由学校

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签订内容授权范围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1)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1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文相同)

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文相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2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同;

3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4其它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2)由校长授权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1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2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

同;

3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工

程类货物的维保服务、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合同;

4其它需要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3)由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1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服务、教学设备维修服务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2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校内非工程类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合同;

3其它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二)零星采购项目合同由承办单位视项目性质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其他非采购类经济合同,参照以上标准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五)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非经济合同中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XX高校合同专用章或“XX高校”

公章。

XX高校合同专用章和“XX高校”公章由学校办

公室统一保管、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因重大误解出现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追加补充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

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四条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财务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原件。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在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非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十六条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负责合同事务管理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XX、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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