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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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第一节业务流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境肠衣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

本手册所指的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境国标准C、出境国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要求;

2.1.5凭样成交的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实施检验。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2.2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输入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2.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本章第二节)

2.4适用标准(见本章第三节)

3企业应具备的资格

3.1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

对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外肠衣企业必须符合向我国输出肠衣加工企业的卫生要求,并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我国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

3.2进境肠衣企业

3.2.1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以来(进)料加工方式进境肠衣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境的肠衣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内生产、使用、存放。

进境肠衣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本章第八节)规定办理。

3.2.2进境肠衣经营企业

3.2.2.1直属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进境肠衣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报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3.2.2.2进境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进境肠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肠衣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内含有进境肠衣贸易业务并可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

3)与定点生产、加工、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合同或协议(需出示原件并进行验证)。

3.3出境肠衣企业

对出境肠衣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企业必须符合《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对欧盟、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出境的企业,还必须同时获得对外卫生注册。

4进境检疫审批

4.1报批

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企业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请,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其加工能力、进境数量、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初审。

进境口岸与指运地分属不同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时,初审工作由进境口岸和指运地直属局共同完成。

4.2初审时,要求货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4)如申请企业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则须提供与定点厂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

6)申请企业只有在上一份许可证进境量达到许可数量75%以上时,方可申请从同一原产国家/地区进境同一品种许可证。

4.3初审合格后递交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审批。

5报检

按照《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进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5.1报检时间和地点

5.1.1进境

5.1.1.1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1.1.2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5.1.1.3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不少于2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如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检人须预先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5.1.2出境

5.1.2.1出境肠衣至少应于出境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需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应当留有足够的检测时间。

5.1.2.2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1.2.3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5.2报检资料和审核

5.2.1进境报检资料

5.2.1.1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进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单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信用证、原产地证、发票、提单,必要时提供非木制包装证明、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

5.2.1.2需要实施检验、鉴定的,还须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残损鉴定:

海运货物,须附理货公司提供的理货签证或不清洁提单,港务局或装卸公司签署的商务记录;铁路运输货物,须附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的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有残损批注的铁路运单,国内铁路部门签注的商务记录;空运、邮运货物,须附空运、邮运部门签署的事故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能证明残缺的证明。

2)数(重)量鉴定:

须附数(重量)明细单。

3)收用货单位自行检验发现问题并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证索赔时,还应加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并保留不少于10%的原包装货物。

5.2.2出境报检资料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运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县级以上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必要时提供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证书样本等。

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的,须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5.2.3报检资料审核

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5.2.3.1进境报检资料中若无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或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其它单证不全,不符合《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不接受报检。

5.2.3.2出境报检中若发现单证不全影响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报检。

5.2.3.3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相关要求进行报检。

5.3撤销和重新报检

5.3.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又需出境的;

5)其它需要重新报检的。

6.检验检疫

6.1检验检疫准备

6.1.1明确该批肠衣的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项目、方法及安排有资格的检验检疫人员;

6.1.2做好抽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

6.2检验检疫内容

6.2.1检验内容

1)进出境肠衣的规格(口径、长度)、数量、品质(色泽、气味、实质)、包装等项目。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其它检验条款。

6.2.2检疫内容

1)进境肠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有关病原体的检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测项目。

2)出境肠衣:

本国及输入国所规定的疫情、疫病及病原微生物等检测项目。

6.3检验检疫方式

6.3.1对进境肠衣采取进境检验检疫与后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必要时,进行境外预检。

6.3.2对出境肠衣采取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与对产品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检疫应到现场,检验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4现场检验检疫

6.4.1进境肠衣

6.4.1.1口岸、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分工

1)进境肠衣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验证、检查和对包装消毒。

2)检疫工作分工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规定实施。

3)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

4)申请检验出证的,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必须在卸货港申请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6)包装外表完整但有隐蔽性缺陷残损的,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6.4.1.2口岸检验检疫

1)核对货证:

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包装、铅封号等。

如发现有残损现象,应对货物实施残损鉴定。

2)查验包装:

检查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外包装需有明显的中英文标签,标明品名、产地、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内容;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包装有关要求。

3)查验产品:

检查肠衣产品的感官特性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有无粪污等杂质。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需调离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实施检疫或/和检验的,经查验合格,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四联《进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通知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6.4.1.3到货地检验检疫

1)核对货证:

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是否完好;货物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遭受水渍、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容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2)抽样送检:

按GB/T18088-2000《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每个产地至少从7个包装件中抽取50个以上肠头作为代表性样品。

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

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准确填写抽送样单证。

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项目及其它有关要求送认可实验室做农兽药残留或微生物检测,已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控表单的要求执行。

6.4.2出境肠衣

出境肠衣,应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产地检验检疫的规定,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出境肠衣类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6.4.2.1产地检验检疫

1)核对货证:

审核出境肠衣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所有单证相符,审核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感官特性和品质检验:

按照GB/T7740-2006《天然肠衣》及其它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必要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

3)包装检验:

包装物料符合我国食品包装及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

4)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对装运出境肠衣的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和消毒处理,重点检查清洁卫生、虫害污染、异味等。

5)抽样:

按GB/T18088-2000《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每个集装箱至少从7个包装件中抽取50个以上肠头作为代表性样品。

在溯源体系完善的基础上,可采取肠衣加工过程取样和成品取样方式进行取样。

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

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准确填写抽送样单证,并送认可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残留或微生物项目检测。

已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控表单的要求执行。

6.4.2.2口岸查验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在出境时由货物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实施查验。

检查该出境货物的包装、核对唛头、数量、检验检疫批号等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是否相符,并填写查验记录;对货证不符或难以确认货证相符的,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处理;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货物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要报检人重新整理后再报检。

查验发现品质、包装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等情况,不准出境,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6.5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对来样进行确认登记,并按《送样单》注明的检测项目,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进出境动物疫病检疫规程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检测完毕,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6.6检验检疫记录

6.6.1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货物、包装及抽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实验室检测报告、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6.6.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必须保持检验检疫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疫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名,原始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时间。

6.7结果判定和处理

6.7.1出境肠衣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要求的,判定为合格,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根据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6.7.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经查验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6.7.3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按下列要求处理:

1)不符合检疫规定要求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无有效处理方法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不得出境。

2)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出进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6.8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境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7拟制证稿和签发证书

应符合《出进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7.1证稿单证格式和证书用语要求

7.1.1证稿单证格式

7.1.1.1进境肠衣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格式4-1(2000.1.1)】,需作检验检疫处理的,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格式4-2(2000.1.1)】,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应的对外索赔证书。

7.1.1.2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2000.1.1)】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2000.1.1)】及《兽医卫生证书》【格式c3-1(2000.1.1)】等相关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1.2证书用语要求

证稿的用语须公正、准确、真实、可靠,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出境肠衣的证书内容,按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境国或地区官方规定的要求拟制。

7.2拟制证稿

7.2.1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标准证书的格式及内容及时拟制相应的证稿。

7.2.2没有标准证书的,可根据进境国或双边协议的要求拟制证稿。

本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首次出境,应确认是否有统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证书。

无统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证书时,由施检人员根据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和结果拟制证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确认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出证。

7.2.3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拟制证稿(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2.4检验检疫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经官方兽医或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送检务部门制证。

不合格肠衣的证稿还须部门负责人审核。

7.3签发证书

检务部门按规定接单复审、制证、校对合格,交由官方兽医或相关授权签字人签字,检务部门盖章发证。

7.4检验检疫有效期

自检验检疫验讫之日起为60天。

8监督管理

8.1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

对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8.2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对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8.3进境肠衣经营企业

对进境肠衣经营企业按《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8.4出境肠衣企业

对出境肠衣企业按《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境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实施监督管理。

8.5监督管理记录

对进出境肠衣企业进行监管时,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真实、全面地反映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9归档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10统计分析

10.1统计

出进境肠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按检验检疫系统统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疫人员应建立台帐。

10.2质量分析

10.2.1时间规定

进出境肠衣每半年作一次数据和典型案例统计,年终做一次全年质量分析。

10.2.2质量分析基本内容应包括

10.2.2.1基本情况。

本产品在本时期内的报检批次、数量(以把为单位)、重量和金额;一次检验不合格批次、数量和金额;该商品的合格率;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和输出/入国别/地区情况。

10.2.2.2质量和疫情情况。

包括本类产品质量在近阶段上升或下降的情况,主要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客户的反映等;检疫发现、截获的疫情情况,包括疫情种类、输出/入国家或地区、生产企业、进出境企业、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和检疫处理质量。

10.2.2.3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商品检验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对出境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质量分析;或者对本地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与省内其它地区或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进行横向比较,也可与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

10.2.2.4对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类商品的检验检疫或生产过程的客观现状,实事求是地提出改进意见。

10.2.2.5重大质量案例应及时总结分析上报。

11、附则

11.1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11.2本手册由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负责解释。

11.3本手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检测项目/限量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5)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6)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7)进出境商品复验办法

8)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9)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0)进出境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11)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1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13)出进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14)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1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6)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第三节适用标准

1)ELISA、GC-MS、CHARMII,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肠衣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2)SN0530-1996出境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检验方法

3)SN0208-1993出境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4)SN0126-92出境肉及肉制品中六六六

5)SN/T0851-2000进出境肉类罐头中铅、镉的检验方法

6)SN/T0448-1995出境食品中汞和砷的测定

7)SN0126-1992出境肉类中六氯苯残留量检验方法

8)GB/T7740-2006出境肠衣

9)GB14967-94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

10)GB/T18088-2000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

 

第四节实验室检测限量指标

相关国家的肠衣重金属、药物、农药残留限量

国别

检测项目

动物品种

限量

备注

欧盟

 

氯霉素

猪、牛、羊

0.1ug/kg

呋喃唑酮

猪、牛、羊

0.5ug/kg

磺胺类药物

猪、牛、羊

100ug/kg

滴滴涕DDT

猪、牛、羊

1000ug/kg

六六六

猪、牛、羊

300ug/kg

六氯苯

猪、牛、羊

200ug/kg

猪、牛、羊

1000ug/kg

猪、牛、羊

1000ug/kg

猪、牛、羊

1000ug/kg

猪、牛、羊

1000ug/kg

美国

 

氯霉素

猪、牛、羊

0.3ug/kg

克伦特罗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已烯雌酚

猪、牛、羊

不得检出

二甲硝咪唑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其它硝基咪唑类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异烟酰咪唑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氟乙酰苯醌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糖肽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捷克

氯霉素

猪、牛、羊

1ug/kg

俄罗斯

西维因

猪、牛、羊

0.01ppm

毒死蜱

猪、牛、羊

100ug/kg

蝇毒磷

猪、牛、羊

100ug/kg

滴滴涕DDT

猪、牛、羊

1ug/kg

2,4-D

猪、牛、羊

100ug/kg

灵丹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敌百虫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敌敌畏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皮蝇磷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猪、牛、羊

500ug/kg

猪、牛、羊

50ug/kg

猪、牛、羊

100ug/kg

猪、牛、羊

30ug/kg

猪、牛、羊

70ppm

猪、牛、羊

5ppm

四环素

猪、牛、羊

不得检出

雌激素

猪、牛、羊

不得检出

黄曲酶毒素B1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日本

2,4,5-T

50ug/kg

环已锡

20ug/kg

杀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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