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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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echnicalregulationforconstructionsupervisionof

soilandwaterconservationprojects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十月

 

前言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实践编制而成。

本规范仅限于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8章165条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组织和人员;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

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规范例体格式审查人: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1.0.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

1.0.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7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土保持工程(SoilandWaterConservationengineering)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综合防治措施的统称。

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

2.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Soilandwaterconservationsupervisionunits)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EngineersonbehalfoftheCommissioner)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2.0.4巡视检验(Inspectionvisits)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0.5旁站监理(Sitesupervision)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试验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工程,实施的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2.0.6跟踪检测(Trackingdetection)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

2.0.7平行检测(Paralleltesting)

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

2.0.8监理报告(ReportoftheCommissioner)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总称。

监理月报的格式参见附录C。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1.2不同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含有100万立方米以上淤地坝的小流域坝系工程,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依照《水土保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3.1.4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合伙经营者。

3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5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展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3.1.6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3.1.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的工程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8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9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3.1.10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总监理工程师由联营体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11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2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监理机构

3.2.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

3.2.3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

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

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6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

7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8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9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

11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

12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3.2.4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5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3.2.6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2.7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3.3监理人员

3.3.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

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

2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的资料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4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苗木、籽种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5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6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3.3.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

5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6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8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9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档案资料。

其中,第1、2、3、6款不能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行其职权。

3.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

5主持工地例会和工地专题会议。

6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监理文件。

8检验和认定单元工程质量,参与工程质量评定。

9审核工程量。

10审查付款凭证。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和阶段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3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

14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3.3.5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定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3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4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担任旁站监理工作。

3.3.6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1结算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4.1.2施工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

4.1.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1.4监理人员应对淤地坝、拦渣坝(墙、堤)、渠系、道路、泥石流防治及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4.1.5监理人员可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进行巡视检验。

4.2主要工作制度

4.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申请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或审批。

4.2.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原材料、苗木、籽种、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一分部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4.2.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按合同约定,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支付。

4.2.5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各方参加并签字,形成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

工地会议可采取以下几种会议形式: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之前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个别工程还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可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

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介绍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等情况进行评述。

3)建设单位对工程用地、占地、临时道路、工程支付及开工条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准备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监理程序、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或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工地例会。

一般每月应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一次工地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3工地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工地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4.2.6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月报(季报)、半年和年度监理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4.2.7工程验收制度。

分部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监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单位工程完工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参与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区或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

5.1.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接受、收集并熟悉监理项目有关文件。

5.1.4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调查并熟悉施工环境条件。

5.1.5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现场检查必须的常规测量、试验检测设备等。

5.1.6应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向建设单位报送。

规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内容,监理机构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组成,仪器设备配置,监理制度、程序、方法及相关监理用表。

具体要求参见附录A。

5.1.7应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要求及监理的方法步骤等。

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并协调落实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1施工图纸和文件发送到位情况。

2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3施工用地等施工环境协调、落实情况。

4有关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5首次预付款是否按国家投资计划要求拨付。

5.2.2检查并督促落实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能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3施工单位是否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设计与实地立地条件、可实施条件等进行了核对,苗木、籽种来源是否落实。

4施工单位对淤地坝等土石方工程原始地面线、沟道断面进行复测。

5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组成、设备配备是否落实,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工艺流程、检测检查内容及标准是否合理。

6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到位。

7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措施的制定。

8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目标。

2)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机构、人员、制度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安全渡汛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4)施工计划安排是否与当地季节气候条件相适应。

5.2.3检查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5.2.4项目监理机构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监理机构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5.2.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准备阶段的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路、通电等工作进行巡检,对临时工程进行计量。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合同项目开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进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满足开工条件。

2施工用地已经落实。

3施工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已准备就绪。

4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施工图纸、测量基准点和有关技术文件。

6.1.2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经监理机构检查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6.1.3单位工程或合同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检查开工条件,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通知。

重要的单位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

6.1.4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6.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2对施工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检、材料和施工设备操作等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独立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提供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和临时高程基准点。

6.2.2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每一道工序,填表记载质量检查取样平面位置、高程及测试成果。

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记录簿上详细记载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和观测资料,并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2.3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基础开挖与处理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位置、范围、厚度,结合槽开挖断面尺寸。

2溢洪道、涵洞、卧管、竖井及明渠基础强度、位置、高程及开挖断面尺寸和坡度。

3石质基础中心线位置、高程、坡度、断面尺寸、边坡稳定程度。

4墙(堤)走向、基础开挖与处理宽度、厚度、与水流的关系。

6.2.4坝(墙、堤)体填筑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土料的种类、性质和含水量。

2碾压坝(墙、堤)体和水坠坝边埂的铺土厚度、压实干容重(或沙壤土干密度)。

3碾压坝(墙、堤)体施工中有无层间光面、弹簧土、漏压虚土层和裂缝,施工坝端连接处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4水坠坝边埂尺寸、泥浆浓度、冲填速度和施工期坝体稳定性。

5坝(墙、堤)体断面尺寸,考虑填筑体沉陷高度的竣工坝(墙、堤)顶高程。

6防渗体的型式、位置、断面尺寸及土料的级配、碾压密实性、关键部位填筑质量。

6.2.5反滤体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结构形式、位置、断面尺寸、接头部位。

2反滤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反滤层的铺筑方法和质量。

6.2.6坝(墙、堤)面排水、护坡及取土场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坝面排水沟的布置及连接。

2植物护坡的植物配置与布设。

3取土场整治。

4墙(堤)体及上方与周边来水处理措施与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6.2.7溢洪道砌护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结构形式、位置、断面尺寸、接头部位。

2石料的质量、尺寸。

3基础处理。

4水泥砂浆配合比、混凝土坍落度、砌筑方法及质量。

6.2.8放水(排洪)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混凝土预制涵管接头的止水措施,截水环的间距及尺寸,涵管周边填筑土体的夯实;浆砌石涵洞的石料及砌筑质量。

涵管或涵洞完工后的封闭试验。

2浆砌石卧管和竖井砌筑方法、尺寸、石料及砌筑质量,明渠及其与下游沟道的衔接。

3排洪渠、放水涵洞工程型式、主要尺寸、材料及施工艺、流程质量。

6.2.9基本农田工程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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