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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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讲解
关于印发《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1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证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卫生局等市级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
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1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机制。
(一)建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参加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市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二)市卫生局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市上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市级基金社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市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条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七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确认患者身份,填写《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
(二)申报。
各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下同)每季度第一个月,汇总填写《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县区报县卫生局初审、市直市管医院汇总后直接报市卫生局经办科室审核。
(三)审核。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四)审批。
市卫生局每季度组织公安、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全市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市级统一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原则上参照全市人口规模、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省、市财政按照辖区内户籍人口数作为基金预算基数,每年预算分别不低于人均0.10元,共计按户籍人口每人不少于0.20元筹集。
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及各级政府共同募集,募集到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基金专户。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结余累计超过人均1元时,省、市财政下一年度可暂停对基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参保(合)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卫生局大病办负责基金具体管理和审核支付。
第十四条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市大病办)主要负责:
(一)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二)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三)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四)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坚决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
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宝鸡市卫生局制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患者照片)
公民身份号码
入院日期
所住科室
住院号
疾病诊断
出院日期
住院总费用
大写:
小写:
各类报销和补助费用
医保或合疗
报销(元)
大病保险(元)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元)
民政医
疗救助(元)
其他
(元)
申请救助金额
大写:
小写: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贫困证件及编号
编号
申请救助理由
病情摘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确认后,可申报救助基金。
2、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
3、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 疗 机 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治医院
患者姓名
性别
诊断
住院总费用(元)
救助基金
支付(元)
备注
拨付基金
合计(元)
大写:
小写: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县级卫生局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市经办机构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直市管直接报市经办机构;县区医院报县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经办机构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