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章仅更新事项0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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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仅更新事项0209

5 优惠办理规范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16项30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5.2 消费税优惠办理

5.2.2—145 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

Ø国税业务。

Ø县级业务。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3。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9)《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0)《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基本流程】

同“5.1.3—142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2.3—146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3)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Ø国税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业务描述】第

(1)—(4)项”消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3)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3营业税优惠办理

5.3.2—148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

(2)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3)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

(5)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1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

(13)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14)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

(15)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

(16)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17)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营业税优惠。

(1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

(19)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

(2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2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

(23)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

(2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

(25)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

(2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

(2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

(28)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

(29)中国期货保障基金公司营业税优惠。

(3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

(31)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3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

(35)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3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

(3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38)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39)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40)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4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

(42)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43)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

(44)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

(45)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

(46)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

(4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

(4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49)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业税优惠。

(50)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

Ø地税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7)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19)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2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23)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5)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28)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29)中国期货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相关证明材料。

(31)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具票据存根。

(3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5)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3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8)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9)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0)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42)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43)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4)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5)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6)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49)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0)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4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优惠按办理方式分类,包括批准类和事后备案类。

5.4.1—149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业务描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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