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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洪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桃洪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缓解财政困难,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及镇属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包括农业站、农经站、农机站、水务站、企业站、文化站、广播站、计生办(含计生服务所)、劳动保险站、安监站、财政所、党政机关(含人大办、政协办、妇联、共青团、民政办、综治办、司法所、组织人事办)和镇里各条工作线等。

第三条 镇财政所是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法定机构,镇属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镇属部门继续实行集中核算、分灶呷饭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

经镇人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镇财政所应当及时给各单位下达预算批复;各单位应当严格按镇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从严控制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镇财政所应组织各单位认真编制财政预算和单位零基预算。

预算一旦形成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加强采购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章  帐户管理

第七条 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在信用社开设“基本结算户”,镇机关单位会计在信用社开设“基本支出户”、“专项资金专户”。

各单位实行零户管理,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原开设的账户全部取消,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基本结算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该账户使用收入缴款书和县财政局规定的乡财县管专用拨款凭证,严禁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

第九条 “基本支出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会计日常支出活动,其资金来源于“基本结算户”的拨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所有专项资金活动,与单位日常预算经费相分离,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镇财政总会计、单位会计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分部门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全镇各种收费及罚没收入票据统一由镇财政所负责领发缴销管理。

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妥善保管,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按月定期清理各单位领用票据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收入结算和票据缴销。

原则上不能对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发放票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收入票据的领销和使用,实行“事先申报、用前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核销旧票、领购新票”的管理办法。

严禁私自购买、印制、转借、串用、涂改、违规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

对未及时结清票款的执收单位一律停止供应票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镇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实行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线收入任务的完成与年终考核和干部职工卡外工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奖挂钩,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发。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含工本费、手续费、押金等)必须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全额解缴镇财政“基本结算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确需延期结账的,须经主管财政的领导批准。

违者,停止供应该单位票据和经费,停发经手人工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按规定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由镇财政所直接收取。

为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镇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黄红波

副组长:

何本君、马力军、罗丽君

成员:

阳富中、刘咏波、钟黎明、刘路桥、聂庆银、郭世新、卿上汉、阳滏、胡颖、胡其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阳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友佳、张志华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

第十七条 各线获得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各项奖金(不包括个人的),从领奖之日起5日内交镇财政所,所获奖金的60%由财政返回到线、40%由镇统一分配,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分配方案。

隐瞒不交的,一经查出,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与镇财政所办理票据领销、收入解缴、支出报账、登记备查账等业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与范围执行,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原则,禁止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二十条 行政、财政经费由镇财政统一安排;计划生育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部门按县财政下放的支出基数实行分灶呷饭、自保平衡,镇财政按照预算视该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一) 人员经费支出规定

1、基本工资:

行政、财政人员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由县财政统发。

2、卡外工资:

误餐费、生活补贴、下乡费、少数民族生活补贴、妇女卫生费视各线工作完成情况由镇财政打卡发放,其他各项补助视财力状况发放。

3、防暑防寒费、各种津贴严格按县里有关文件执行。

4、公务员奖励工资按县人事局和财政局批复,由镇财政统一发放。

5、加班、夜班补助以各线登记的考勤表为依据,由线长负责严格把关,平时按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由财政统一发放;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值班,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由镇党政办造册,经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送财政所发放。

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奖、文明建设管理奖等按镇党委、镇政府工作管理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视财力状况发放。

8、其他各种专项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给予补助或津贴的,必须由分管该项工作的线(办)提出报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主管财政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交镇财政所造册发放。

7、医药费按县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 公用经费支出规定

1、差旅费:

去本镇以外乡镇和市、省开会、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或经批准的出差通知单按县文件规定凭票报销。

2、交通费:

①车辆油料费、租车费实行分线包干:

机关事务线0.7万元╱年,武装政法线0.8万元/年,工业招商线1万元╱年,财政财贸线1.5万元╱年,农业国土线1.5万元╱年,社管城管线1.1万元╱年,意识形态线0.5万元/年。

包干经费结余的,按结余部分的50%奖励到线,超支不补,自行解决。

特殊情况,需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按适当比例报销。

②小车维修,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实行事先申报、定点维修,维修费用由财政所、司机共同结账。

小修在100元以下的报线长同意,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司机填写车辆修理报批单,经线长同意,报主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500元以上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大修和保养,由司机提出车辆大修报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由主管财政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才能进行大修或保养。

一切修理费用应在修理完成后的当月结清,修理厂或经手人凭《税务发票》、《车辆修理报批单》和《修理配件清单》到镇财政报销。

③镇机关所有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等规费由镇财政所统一缴纳,保险费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3、办公费:

机关办公室所用的稿纸、信封、纸张、墨水、宣传横幅、卫生茶杯、公共卫生用具、公用烤火煤和燃具、公用门锁、公用灯泡等,零星的由经办人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单》,经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购买,大宗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由财政所统一购买,由党政办保管及发放登记。

所有干部职工的办公费用实行包干到人,连同卡外工资一起发放,不再报销个人办公费用,具体标准为:

班子成员每人每月40元,站、办、所负责人每人每月30元,其他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0元。

4、水电费:

除办公室、会议室、厕所等公用水电开支由财政报销外,镇机关院内所有干部职工住房耗用的水电费由党政办按季抄表。

在镇财政所发工资的,由财政所从其工资或补贴中扣除;未由财政所发工资的,由党政办负责收取上缴财政。

5、电话费:

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政协工联委主任及分管相关工作领导的手机费在县党风廉政办审批的数额内凭票报销,各办公室电话费按已装机66元/月包干。

6、会议费:

镇里召开的会议以及镇统一布置各线召开的村(社区)干部会议费用,由各线拟订方案和经费预算交镇财政所审核后,按照镇里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严格控制会议材料打印,严禁以开会为名发放纪念品,除党代会、人大会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

7、培训费:

上级通知要求参加的培训费用由财政报销,干部职工参加获取学历的学习培训费,原则上自负,确属组织安排需财政负担的,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由组织办开具证明,主管财政领导签字,方可按规定报销。

8、报刊费:

凡公费订阅报刊杂志,由分管宣传统战工作的领导提出方案,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主管财政领导签字,镇财政按规定予以报销。

9、打印费:

镇机关打印费须从严控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打印。

各类打印材料(含复印材料)由镇党政办审定并开出《打印通知单》,通知单上需注明打印(复印)文件资料名称、标题、经办人、份数、日期等内容,一次打印(复印)在50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打(复)印费。

打印时,有蜡纸的不计复印,只计油印。

打印毛稿需打字室校稿的,按油印纸张计算。

10份以下的可以复印,按复印结算,不计算蜡纸;10份以上的,一般情况不计复印只计蜡纸,按打印规定计算。

打字室必须凭《打印通知单》和税务发票到财政所结帐,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10、业务招待费:

实行“限额管理,现金结算,规定接待范围、控制标准和陪客人数、提倡到镇机关食堂就餐、分线包干、结余奖励、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招待标准、陪客人数分别控制在15元/人和3人以下。

各线全年招待费包干指标为:

机关事务线1.2万元、武装政法线1.5万元、农业国土线2.4万元、工业招商线2.4万元、财政财贸线2万元、社管城管线0.7万元、意识形态线0.9万元、计划生育线15万元。

全年包干指标不包括省、市领导来镇检查工作、县文明目标管理考核以及镇领导去省、市争取资金或集体荣誉所发生的招待费用。

各线招待费用结余部分按50%奖励到线,超支部分由该线自负,财政一律不予报销。

公共招待费用均须                                                                    

镇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非工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基建等工程款除外),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报帐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从审批之日起90日内未报帐的,需重新审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离岗之日起,其再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原已审批未及时报帐的凭证,须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各线收入成本性支出严格控制在镇规定比例内凭票报销(镇里未明确的按县里规定),超支一律不补。

支出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按《隆回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隆政发[2001]15号)规定办理,专项经费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报帐,必须经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所、项目单位(村、社区)以及县直有关部门签具项目验收意见,财政所凭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到县报帐中心办理报帐业务,划缴“专项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由镇民政办造具花名册或“三联单”,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镇财政所审核和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由镇财政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镇属部门应缴纳的公款消费调节基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由镇财政从部门经费中划缴。

应由个人负担的,由各部门财务专管员负责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六条 强化资金计划管理,镇属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向镇财政所总会计申报《单位用款计划表》,镇财政所总会计于每月5日前编制好《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经财政所长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通过网络上报县乡财办审核。

凡镇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根据年度计划,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和轻重缓急原则,经财政所长审核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批钱制度和财务会审制度。

所有支出发票审批报帐程序为:

经手人签具用途→证明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或线长签具“开支属实”意见→财务专管员整理汇总→财政所长审核签字→主管财政领导审批→财务会审加盖会审章→财政所报帐。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备用金制度,各线的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按季在备用金内报销,备用金年终收回。

除备用金外,各线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因特殊情况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财政领导审批签字,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坚决杜绝个人借公款。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镇财政可以视情况调度部门资金。

第三十条 凡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从部门长期抽调参加党政中心工作的人员,从抽调之日起到结束之日止,其工资待遇由镇财政负担,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同等待遇。

每抽调1人,按其所在部门人均财政预算标准的三分之二,从其经费中扣除交财政。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购买,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镇机关购买大宗成批办公用品和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先申请后采购,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单位填写采购单,经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镇采购办统一采购,采购办凭购物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向镇财政结算报帐,属固定资产的应相应登记好固定资产明细帐,建好固定资产登记卡,人员调动随即移交,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单位基建、房屋装修由建设单位提出预算方案和资金来源,交财政审核后,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招标、签订承包合同后方可施工。

凡由镇财政支付的各项基建工程款和维修经费,结帐时都要有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验收结算单,凭正式税务发票方可报帐。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统一按《隆回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执行。

具体操作是:

由镇财政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单》,经主管财政领导、县乡财办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镇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

何本君

副组长:

刘路桥

成员:

阳富中、刘咏波、钟黎明、聂庆银、郭世新、卿上汉、阳滏、胡颖、胡其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阳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友佳、张志华、游红艳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

第三十三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积极清收单位和个人财政性借款,认真核实债务,建立完整的债务登记台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合理地化解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镇财政预算、决算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镇人大主席团按照《隆回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监督本级财政的暂行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强化内部监督制度,镇成立财政领导小组和财务会审领导小组。

桃洪镇财政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黄红波

副组长:

何本君

成员:

马力军、罗丽君、刘路桥、阳富中、刘咏波、钟黎明、聂庆银、郭世新、卿上汉、阳滏

桃洪镇财务会审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黄红波

成员:

何本君、马力军、罗丽君、阳富中、刘路桥、聂庆银、阳滏

每月的25、26日(节假日顺延)为财务集中会审日。

所有开支发票应加盖财务会审章方可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由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至新办法出台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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