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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第四章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第一节概要

一、国际收支统计

(一)国际收支统计的基本概念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投融资往来等各项国际经济金融交易及对外资产负债(或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是指对一个国家或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各项国际经济金融交易及对外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统计,包括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

国际收支流量统计是对特定时期内货物进出口、服务进出口、收益和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存款、贷款等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并具体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ofPayments,简称BOP)中;存量统计是对特定时点一经济体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的统计,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等,并具体反映在一经济体的国际投资头寸表(InternationalInvestmentPosition,简称IIP)中,其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

一个经济体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由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共同构成。

国际收支统计、政府财政统计、货币金融统计与国民账户统计构成一国的四大统计账户。

各账户虽各有侧重,但存在极强的内在规则和逻辑的一致性,国际收支统计是唯一的外部账户统计。

(二)国际收支统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居民原则。

国际收支是以居民(即机构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如在经济体内拥有住所或生产场所)为基础进行的统计,与国籍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非居民是指除中国居民以外的机构和个人。

会计原则。

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记账原则,每笔交易由两个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组成。

贷方表示实际资源出口和资金流出,借方表示实际资源进口和资金流入。

如货物出口收汇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将贷记货物贸易、借记银行存款,外商直接投资现汇流入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贷记直接投资、借记银行存款。

记录时间。

国际收支交易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流量的记录时间,即以所有权变更确定记录时间,如在货物已出口但未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应借记其他投资项下的贸易信贷和贷记货物出口。

计价原则。

国际收支交易主要采用市场价格计价,但债务工具大多按面值来记录。

国际投资头寸表也是按年末市场价格对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定值。

二、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

(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日益融合,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涉外经济,如何记录和反映涉外经济交易状况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上公认,以国际收支概念记录、分析和解释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经济交往情况,是最为科学和有效的方法之一。

国际收支统计是了解一国对外货物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衡量储备资产充足程度的基础性工具,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防范国际收支危机,及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制度框架

1995年以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收集主要依赖于国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统计角度搜集有关数据,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超级汇总,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编制全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1996年起,遵循国际惯例,正式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明确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和国际收支四项直接申报制度(即直接投资统计申报制度、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制度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并于1996年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2004年建立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经过十年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与《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接轨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制度体系。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布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这两种表的主要项目内容及数据来源详见表4-1和表4-2)。

1982-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按年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

从1996年起,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继续按年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

1998年起按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1年起按半年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5年起,为加深社会对国际收支形势的理解,按半年度撰写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目前的发布渠道包括:

在新华社、《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月刊)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国际收支概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年报》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上公布完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6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之后,每年5-6月发布上年度末的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并通过新华社、《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月刊)和中国其他主要媒体分别发布年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概况。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年报》、《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和官方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国际投资头寸表。

专栏4-1:

国际收支统计与国际货物贸易统计的关系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

概念和定义》(InternationalMerchandiseTradeStatistics:

ConceptsandDefinitions,IMTS)是由联合国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货物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目前使用的为1998年更新的版本。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普遍来源于海关统计,主要立足对跨越国境货物的统计。

而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贸易立足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所有权变更的交易,与货物是否跨境没有必然的联系。

为将海关口径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调整为国际收支口径下的货物贸易,需做以下调整:

一是统计范围的调整,即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统计+已发生所有权变更但未计入海关数据的货物(如已查获的进口走私)-计入海关统计但所有权并不变更的货物(如已查获的进出口价格高低报)。

二是价格的调整,如将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调整为离岸价格,我国采用5%的调整系数,将进口货物价格的1%调整为运输交易,4%调整为保险交易。

专栏4-2:

净误差与遗漏形成的原因和国际比较

净误差与遗漏也可称作平衡项目或统计误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设立该项目的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项目统计数据的误差和遗漏问题。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而言,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出现误差与遗漏是正常的。

造成误差与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统计涉及一经济体的全部涉外交易,各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般会使用多渠道多部门的多种数据来源,这些不同渠道不同部门的数据往往在统计时点、统计口径与国际收支统计原则存在一定差异;二是各部门各自采集的数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统计误差;三是各数据源在货币折算等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误差与遗漏;四是未被记录的跨境资金流动,如违规资本的流入或流出。

一般而言,净误差与遗漏的绝对值过大会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的可信度。

通常国际上认为,净误差与遗漏规模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出口贸易总值的5%以下是可以接受的。

从各国近年来的统计情况看,一般绝大多数国家都低于这一比例。

以2007年为例,德国该比例为2.0%,日本为1.3%,美国为1.3%,俄罗斯为2.1%,马来西亚为1.5%,印度为1.3%。

我国2007年和2008年的净误差与遗漏规模占进出口贸易总值的比例分别为0.8%和1.0%。

净误差与遗漏的正负值与违规资本的流向并无必然联系。

如果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主要是因统计因素引起的,则一般呈现正负交替的随机分布状态,即净误差与遗漏既可能出现在贷方(为正值),也可能出现在借方(为负值)。

以1998年至2007年十年的时间段为例:

德国负值三年,正值七年;日本负值四年,正值六年;美国负值六年,正值四年;俄罗斯负值九年,正值一年;马来西亚负值八年,正值两年;中国负值六年,正值四年。

其中,我国2005年、2006年净误差与遗漏均为负值,当时正面临较大的资本流入压力和较强的人民币升值预期。

(四)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

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就是要及时把握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走势,判断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风险状况,并对国际收支运行中的脆弱性和可能发生的危机做出预警。

这是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从行为监管到主体监管的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多层次的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辅之以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企业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以及企业出口换汇成本调查系统,最终形成对外汇收支形势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分析和风险预警报告。

表4-1: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单位:

千美元

项目

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一.经常项目

A.货物和服务

a.货物

商品所有权变化的货物进出口。

贷方表示货物出口,借方表示货物进口。

以海关总署编制的贸易统计数据为基础。

此外,“货物修理”和“在港口购买的货物”等项目的数据使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服务

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贷方表示服务出口(即服务收入),借方表示服务进口(即服务支出)。

1.运输

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

运输收入(贷方)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运输支出(借方)来自海关编制的进口统计数据(按进口货物的4%计算运输支出)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2.旅游

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旅游收入(贷方)来自国家旅游局的抽样调查数据,旅游支出(借方)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我国主要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相关数据测算得出。

3.通讯服务

包括

(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

(2)邮政和邮递服务。

通讯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4.建筑服务

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建筑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5.保险服务

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保险收入(贷方)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险支出(借方)来自海关编制的进口统计数据(按进口货物的1%计算运输支出)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6.金融服务

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金融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9.咨询

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咨询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0.广告、宣传

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广告宣传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1.电影、音像

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电影音像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2.其他商业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其他商业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收益

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贷方表示获取收益(收入),借方表示支付收益(支出)。

1.职工报酬

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职工报酬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2.投资收益

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资收益(利息)。

直接投资收益收入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商务部编制的相关数据估算,直接投资收益汇出主要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其他投资收益收入和支出的数据来自银行和外汇局的外债统计。

C.经常转移

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

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收入),借方表示我国对外国提供的无偿转移(支出)。

经常转移收入和支出的数据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各级政府

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

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

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贷方表示外方对我国提供的资本转移等(收入),借方表示我国对外提供的资本转移等(支出)。

资本项目收入和支出数据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金融项目

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

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贷方表示金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借方表示金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1.直接投资

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

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直接投资流入数据以商务部和外汇局收集的有关外资企业(即,其股权的10%或10%以上由非居民出资的居民企业)的信息为基础。

有关各年度直接投资包括股本流入和收益再投资带来的直接投资股本增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商务部和外汇局的相关统计。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

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2.1资产

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股本证券

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债务证券

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负债

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股本证券

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债务证券

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其他投资

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

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

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其他投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外汇局的其他来源。

3.1资产

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贸易信贷

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

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贷款

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货币和存款

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其他资产

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产。

3.2负债

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贷款

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等。

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货币和存款

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

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其他负债

其他类型的外债。

三.储备资产

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

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有关储备资产变化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3.1货币黄金

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外汇

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3.5其他债权

四.净误差与遗漏

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

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表4-2: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

亿美元

项目

数据来源

净头寸

A.资产

1.对外直接投资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于商务部、外汇局以及金融监管当局。

2.证券投资

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3.其他投资

有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以及外汇局的其他数据来源。

4.储备资产

有关储备资产余额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B.负债

1.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于商务部、外汇局以及金融监管当局。

2.证券投资

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发行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3.其他投资

有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以及外汇局的其他数据来源。

第二节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即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nternationaltransactionreportingsystem,ITRS),是我国国际收支交易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之一。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即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交易情况。

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一、间接申报的具体制度

(一)间接申报的具体数据要素

间接申报数据即涉外收付款数据为逐笔信息,每一笔涉外收付款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两部分。

基础信息是指包括收付款人、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等可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采集的信息。

申报信息是指由申报主体填写的对方付(收)款人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信息。

除有关涉外收付款的业务信息外,还采集一些基础性的辅助信息,包括:

(1)机构申报主体的档案信息。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在银行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申报主体档案。

目前申报主体的档案信息仅限于机构,个人尚不需要填报。

(2)金融机构的档案信息,如金融机构网点的名称、级别等,以便于后续的数据质量核查、错误反馈以及数据分析之用。

(二)间接申报的方式

为简化和便利申报主体及时完成涉外收付款的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了两种申报途径:

一是纸质申报,即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申报信息后交给银行,完成申报义务。

二是收入网上申报,目前该途径仅提供给机构客户,暂不支持个人客户办理收入网上申报。

收入网上申报可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间接申报的时效

涉外收入款的基础信息必须通过银行接口的方式报送外汇局,报送时间为收付款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

00前导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银行版)。

申报信息的报送时效视业务而不同,目前涉外收入业务的申报时效为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T+5);境外汇款的申报时效为客户办理对外付款的同时(T);对外付款承兑业务中,如果客户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承兑,则时效为付款的同时(T),如果客户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承兑,则在银行按惯例对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T+5)申报。

(四)间接申报的流程

1.涉外收入业务申报(见图4-1)

图4-1:

涉外收入申报简明流程图

 

2.境外汇款业务申报(见图4-2)

图4-2:

境外汇款申报简明流程图

3.对外付款承兑业务申报。

区分两种情况:

银行接到境外来单索汇后,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承兑,如果客户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承兑,则客户在付款同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申报(流程参见图4-2)。

如果客户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承兑,则客户应在银行按惯例对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T+5)进行申报。

(流程参见图4-1)。

(五)间接申报中的申报主体和银行的义务

涉外收付款人的报告义务。

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银行的义务。

办理申报业务可能涉及的银行包括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不结汇中转行。

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六)间接申报的数据质量控制

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间接申报数据的核查制度。

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非现场核查。

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

外汇局应当对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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