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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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5-151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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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水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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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关于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委直属各管理局: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水利部批准实施,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批准实施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2: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海委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我委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1.2.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3.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海委、海委及委直属各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3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
海委予以协调和技术指导支持。
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3.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海委及直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协调机制
海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海委、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
海委及委直属工程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海委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海委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
主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副主任;
副指挥长:
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站长,人事处副处长(分管安全工作);
成员:
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建设与管理处、监察处、防汛抗旱办公室的相关负责同志。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海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直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水利部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及时完成水利部交办的任务。
2.2.2海委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负责其日常事务。
2.3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海委直管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4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4.2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5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海委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海委防汛抗旱办公室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3项目法人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
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II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I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IV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响应程序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报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启动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海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海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海委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海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在法定工作日向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海委值班室报告,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归口向水利部报告。
(2)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