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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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终身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面向全社会成员的教育,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公益性事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履行终身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民教育外、包括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整合终身教育资源,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科技、水利、林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扶贫、老龄工作部门及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终身教育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

前款规定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在职及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购买终身教育服务等。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60%。

第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捐资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捐助终身教育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工作。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终身教育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

(二)农业行政部门、扶贫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工作;

(三)农业、科技、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农村科技、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四)民政、教育、文化行政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培训工作;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科协等组织协助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校(院)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学校(院)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第十五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村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村教育网络,统筹协调职业院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成人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专家、学者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终身教育工作。

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务评聘、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应当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工作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办好云南开放大学。

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设社区学习中心,形成校内校外相互补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应当整合现有教育资源,依托本省开放大学,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干部在线学习、企业职工在线培训、老年网络大学等,形成本省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展终身教育理论研究。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站,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提供远程教育服务。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应当开设终身教育节目,促进受众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每天安排一定时间用于播放终身教育节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重视公民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开展生命、生存和生活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免费服务。

政府兴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终身教育活动实行免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发的教育培训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成绩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所发证书信息应当进入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

第二十六条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终身教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终身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开展终身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提取和依法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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