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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的技术条件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所配备的水处理设备。

采用与本标准类似的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J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1924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18300《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13922.2~3《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HG20520《玻璃钢/聚氯乙烯复合管道》标准

HG/T3134《流动床钠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SDJ6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L/T665《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

DL/T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

电厂化学)》

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3 总则

3.1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

3.1.1 本标准规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在施工、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

3.1.2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设备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

a)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b)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1.3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与地面平齐;

b)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c)实验室上下水、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d)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1.4 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3.1.5 与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热工、化学仪表及操作盘,均应安装校正完毕,指示正确,操作灵敏,并能投入使用(不包括程控装置)。

3.1.6 照明和通讯设施,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3.1.7 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

3.1.8 所有管道、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

3.1.9 水处理所需滤料、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并装填完毕。

3.1.10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3.2 水处理设备的调试

3.2.1 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通过调试达到以下要求:

a)通过调试检查水处理设备的制水能力、出水水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通过调试得出水处理设备合理的操作工艺条件、运行周期、周期制水量、再生剂消耗、自用水耗以及反洗、再生、置换、清洗等工艺参数;

c)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系统的检验;

d)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内部的各种填料(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碳、石英砂、多面塑料空心球等)进行系统的检验;

e)通过调试使再生废液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f)通过调试得出该水处理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条件。

3.2.2 水处理系统严密性试验

3.2.2.1 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

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倍。

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T5031有关规定执行。

3.2.2.2 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

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2.2.3 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3.2.2.4 水处理系统中的设备、再生装置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与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3.2.2.5 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设计(或制造厂)规定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曾做水压试验并合格者,可不再在做此项试验,但须参与相连管道系统严密性的水压试验。

3.2.2.6 对开口容器做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7 对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做灌水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8 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3.2.2.9 对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保温和涂漆前进行;涂衬防腐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3.2.3 水处理设备调试按照GB/T13922.2~3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

调试期间测试用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检测符合试验项目要求的精度和准确度。

3.3 水处理设备的验收

3.3.1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JB/T2932有关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3.3.2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产品质量证明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3.3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照DL/T855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3.3.4 防腐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验收时必须重点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

3.3.5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等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所列的质量要求。

运到现场后,应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3.6 与水处理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

有防腐蚀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7 施工现场做防腐层时,应由施工单位逐层自检,发现有裂纹、鼓包、孔洞等缺陷必须立即消除。

防腐层施工完毕须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8 监理、施工及调试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备品、配件等:

a)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图纸;

b)设备安装记录及分部试运验收签证书;

c)水处理系统调整试验报告;

d)锅炉本体及炉前热力系统化学清洗质量鉴定结果;

e)水处理药剂的出厂合格证件或化验单;

f)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化学监督调整试验报告;

g)监理报告;

h)设备出厂合格证件及设备说明书;

i)制造厂随设备供应的备品、配件等。

3.3.9 水处理设备安装、调整试运行完毕后,可按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

4 补给水处理

4.1 补给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4.1.1 通用技术条件

4.1.1.1 澄清器(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3mm;

b)集水槽、隔板应焊接严密;

c)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端头应向下弯垂直深度50mm~100mm,标高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d)取样阀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固定牢固;

e)加装的蜂窝斜管或斜板,应排列整齐,相互贴紧,不得松动,组件间的空隙不得大于孔径;

f)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4.1.1.2 澄清器(池)、滤池及容器的爬梯应满焊、防腐蚀。

4.1.1.3 澄清池和滤池的进水分配箱的相邻堰口高度偏差不超过±5mm。

4.1.1.4 采用水帽的过滤器(池)、离子交换器等应检查水帽是否松动,安装时只能用手拧紧,并作喷水试验,检查水帽的完整性、有无脱落或损坏。

4.1.1.5 滤料及承托层材质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离子交换器采用石英砂作垫层时,其纯度要求二氧化硅含量≥99%。

(见附录A)

4.1.1.6 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和除二氧化碳器应安装垂直,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高度的0.25%,最大垂直误差不应超过12mm。

壳体找正后,应将支脚、垫铁与预埋件焊接牢固方可进行二次灌桨。

4.1.1.7 离子交换器在装料前,应对内部的防腐层进行检查。

检查标准和修补工艺,按JB/T2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4.1.1.8 交换器所用纤维网布应用电烙铁裁划。

在制做支管网时,应采用与网套性质相同的线缝合。

4.1.1.9 人工填装树脂时,如直接由上部人孔填装,则离子交换器内必须加缓冲水垫层。

水层高度以能保护底部及中间排水装置为度。

4.1.1.10 填装树脂时,应对树脂逐桶检查,防止出现任何差错。

树脂填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11 安装树脂捕捉器时应加装冲洗水管。

4.1.1.12 离子交换器、酸、碱储存槽及计量箱等设备,按JB/T293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1.1.13 系统内的阀门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阀门控制用气应净化,压力稳定,保证控制操作的可靠性。

4.1.1.14 设备及管道的防腐衬里应进行漏电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返厂或就地修补。

(见附录D)

4.1.1.15 设备及管道内的锈蚀物、焊渣、泥沙及其他杂物应清理干净。

4.1.2 澄清器(池)技术条件

4.1.2.1 泥渣悬浮式澄清器(池)

a)空气分离器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b)泥渣悬浮式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4.1.2.2 泥渣循环式澄清器(池)

a)水力循环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b)机械搅拌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4.1.3 无阀滤池技术条件

4.1.3.1 对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都必须按设计图施工,其偏差不应超过±10mm。

相邻进水分配箱堰口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mm。

4.1.3.2 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4.1.3.3 焊接虹吸辅助管时,应注意管口不要伸入虹吸弯管内,而安装在虹吸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弯管内约10~20mm。

4.1.3.4 作强制冲洗用的150斜管应按设计图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20。

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口,同时,两者都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4.1.3.5 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不漏。

4.1.3.6 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得采用直角急弯。

4.1.3.7 虹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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