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温州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0808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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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温州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080814
温州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三条 对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已合格的设计文件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下列情形以外的为一般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或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
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等);
(2)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造型和外立面风格,并涉及主体结构的变化;
(6)改变消防专项设计(如:
改变消防分区、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
(7)改变人防专项设计(如:
人防等级、防爆单元设置等);
(8)改变无障碍设计;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5)改变基础型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6)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内容。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3)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改变户内配电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位置。
6、节能专项
(1)改变建筑热工设计(如:
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节能构造措施);
(2)改变电气、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3)改变建筑节能效果。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 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先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重大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三)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图纸;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变更文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设计变更后的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并加盖合格章后方可实施。
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应增加的程序性审查内容如下: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第七条对于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二)原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一套;
(三)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设计文件;
(四)因某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修改的,应同时修改到位,一并报审;
(五)审查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单位出具《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见附件二)。
审查单位应在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变更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书及时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设计变更按照“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分别整理目录清单(见附件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并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初步批复,但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或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要求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涉及相关部门审批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变更文件
建筑设计院
变更通知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工程号
专业
序号
变更类型:
□重大变更□一般变更
日期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工程负责人
工种负责人
设计人
审核人
对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
(一)具体格式不作规定,但同一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格式必须统一,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要注明设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号、专业、序号、日期
2、应注明是重大变更还是一般变更和变更原因
3、要有设计人、审核人、工种(专业)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工种(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章和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变更文件由工种(专业)负责人汇总登记,序号必须有序统一
(三)变更文件一般为A4白图,有需要的也可以附图,但必须在变更文件中注明
(四)施工单位出具的联系单。
施工方案、措施等均不列入设计变更文件
(五)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附件二
温州市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证书
审查单位:
(盖章)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子项
工程号
设计单位
已发合格
证书
编号
勘察单位
时间
修改审查日期
修改审查意见书编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审查结论
审查人员: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备
注
修改图号及张数:
本合格书一式8份,建设单位应分别送交: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管处、质监站、档案馆等相关部门
温州市洞头县建设局制
附件三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目录清单
项目名称:
子项目:
工程号:
专业:
原施工图合格书编号:
原施工图审查备案号:
序号
联系单序号
日期
变更内容
设计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盖章):
工种负责人:
本专业审查人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