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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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在加强专业学习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拓展性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一、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参考其他相关的细则与条例规定,结合本专业特点与教学管理、学生活动等各方面情况,对原《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7年版)》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适当修改而形成本方案。
二、本方案的实施,旨在以明晰的内容、明确的程序指导我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以达到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要求。
三、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点、附加分和扣分(评分标准详见下)三部分组成。
1、计算科目为评奖学年内选读的各门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2、每名学生的附加分上限为15分,累加后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
附加分和扣分须除以10,再与平均学分绩点相加得到综合测评总分。
四、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原则上按照名次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不能因综合测评加分而提高二级以上(含二级)。
优秀学生可获中山大学奖学金,名额、金额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五、交换生不能以一个学期的学分参评奖学金,但需参评当年综合测评。
在符合《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参评针对交换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凡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优秀学生评选,所确定名额由其邻后名次依次递补:
1、所选科目中有任一科目不及格者。
2、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
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
4、一年级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七、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奖学金的推荐和初评等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各班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班委、团支委、学生代表组成评分审核小组,全面负责评分事宜。
评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学生必须在限期内提供评分有效证明。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评分。
学生评分项目、幅度必须符合本方案规定,其他单位只负责出示相关证明,不可自行设定评分项目、幅度。
2、评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
各班应将每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包括名次、姓名、学号、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平均分、附加分数、综合测评分、优秀奖学金等级)向全班同学公布,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结果公布后两天之内向评分审核小组反映。
综合测评结果经公示后,各班将综合测评结果连同评分情况(包括评分项目、评出分数)制表(表格格式见附表)按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由学工部汇总各班结果再次公布评选结果。
对最后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结果公布后三天内实名向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由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
3、评分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须在其负责的项目内“审核人”一栏签名。
4、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分审核小组在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予以评定。
第二章测评细则
一、德才兼备
(一)思想引领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活动
国家级以上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4
省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校/市级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院级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表彰
国家级以上
0.3
省级
0.2
校/市级
0.1
说明:
(1)思想引领类活动,指参加党建、团建活动,如党员风采大赛、党章知识竞赛、团章知识竞赛等,并获奖。
参加线上活动不加分。
(2)思想引领类表彰,指获得党建、团建方面的表彰,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不包括优秀学生干部。
(3)同一活动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4)以名次设奖的活动中1~3名对应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的一~三等奖,反之亦然。
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设有特等奖的视为一等奖,若比赛不分等级仅设优秀奖的,视为二等奖。
(5)以团队形式参加活动的,同一团队成员的加分为团队成绩对应的加分除以该团队成员人数。
团队成员人数以活动申报材料或其他材料为准。
(二)专业素养
1.学术作品
类别
加分
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
15
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论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
10
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只有论文摘要被收入会议论文集并公开出版发行
4
三大期刊
8
法学其他十三大期刊
5
其他重要核心期刊
3
在有刊号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含以书代刊)
1
在有刊号的一般学术刊物的增刊上发表论文
0.5
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
1
参著
2
参译
1
说明:
(1)刊物分类标准参照学校社会科学处《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原则(试行)>(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执行。
文件请见附件3。
(2)参著或参译的专著或教材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参著或参译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3)作品合作的,第一作者得70%,第二作者得30%,此后次序的作者一律不给分。
与导师合作的按50%计分。
如果是与校外人员合作,第一作者才给分,按照100%计分。
(4)一稿多发的,就高计分;提交会议的论文同时被会议论文集和获奖的,只按一项计分。
(5)论文发表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或《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上,被国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4分;被国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来基础上再加2分;论文发表在其他级别刊物上,被国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7分,但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被国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5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3分。
(6)有关论文必须为正式发表,仅提供用稿通知书或出版社证明的不予认可。
有关著作如有出版社合同,可予以认可。
(7)参评论文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不予加分。
(8)在三类以外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仅限提交两篇以内参评。
(9)以论著参评加分时应提交论著封面、底页和目录复印件(需体现CN号、ISBN号,以及刊物为正刊还是增刊,并用红笔以“波浪线”标示本文在目录中的位置)以及论著全文复印件(在题目旁注明全文字数)。
(10)本项加分工作由各班学习委员负责。
2.学术活动
项目
等级
加分
科研
国家级以上
5
省级
4
校/市级
3
说明:
(1)科研加分以项目结题为准,参评时应提交结项证明及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2)同一科研项目结项后以论著发表(出版)的,不得与本项累加,取个人最高分。
(3)以团队形式参加科研项目的,同一团队成员的加分为科研项目等级对应的加分除以该团队成员人数。
团队成员人数以立项申报书为准。
(4)本项加分工作由各班学习委员负责。
3、学术竞赛活动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征文
国家级以上
一等奖
1
二等奖
0.9
三等奖
0.8
省级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7
三等奖
0.6
校/市级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4
院级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挑战杯
国家级以上
特等奖
5
一等奖
4.5
二等奖
4
三等奖
3.5
省级
特等奖
3
一等奖
2.5
二等奖
2
三等奖
1.5
调研比赛
国家级以上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7
三等奖
0.6
省级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4
校/市级/院级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5
三等奖
0.1
模拟法庭竞赛
国家级以上
一等奖
1
二等奖
0.9
三等奖
0.8
省级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7
三等奖
0.6
校/市级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4
院级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其他学术竞赛
国家级以上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7
三等奖
0.6
省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说明:
(1)同一篇征文只计最高分。
征文为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得70%,第二作者得30%,此后次序的作者一律不给分。
与导师合作的按50%计分。
如果是与校外人员合作,第一作者才给分,按照100%计分。
(2)比赛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3)以名次设奖的比赛中1~3名对应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的一~三等奖,反之亦然。
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设有特等奖的视为一等奖,若比赛不分等级仅设优秀奖的,视为二等奖。
(4)以团队形式参加挑战杯、调研比赛、模拟法庭竞赛以及其他学术竞赛的,同一团队成员的加分为团队成绩对应的加分除以该团队成员人数。
团队成员人数以活动申报材料、主办方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5)本项加分工作由学习委员负责。
(三)文化体育素养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辩论、演讲
国家级以上
第一名
1
第二名
0.9
第三名
0.8
省级
第一名
0.8
第二名
0.7
第三名
0.6
校/市级
第一名
0.6
第二名
0.5
第三名
0.4
院级
第一名
0.4
第二名
0.3
第三名
0.2
文艺汇演
国家级以上
不分等级
0.3
省级
不分等级
0.2
市级/校级
不分等级
0.1
体育竞赛
国家级以上
第一名
0.9
第二名
0.7
第三名
0.5
省级
第一名
0.7
第二名
0.5
第三名
0.3
市级/校级
第一名
0.5
第二名
0.4
第三名
0.3
院级
第一名
0.3
第二名
0.2
第三名
0.1
说明:
(1)比赛级别由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
(2)文艺汇演限于由校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指定各院系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的大型演出。
(3)体育竞赛限于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运动会中的比赛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单项体育比赛。
(4)同一文艺汇演节目、体育竞赛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不同节目或项目多次获奖可以累加。
(5)以名次设奖的比赛中1~3名对应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的一~三等奖,反之亦然。
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设有特等奖的视为一等奖,若比赛不分等级仅设优秀奖的,视为二等奖。
(6)以团队形式参加辩论、体育竞赛的,同一团队成员的加分为团队成绩对应的加分除以该团队成员人数。
团队成员人数以活动申报材料或其他材料为准。
(7)本项内容由各班文体委员负责加分工作。
二、领袖气质
部门
等级
职务
加分
党支部
院级
书记
0.4~0.6
委员
0.2~0.4
共青团
校团工委(事务办)
兼职副书记
0.8~1
正部长
0.4~0.6
副部长
0.2~0.4
院团总支
副书记
0.8~1
委员
0.6~0.8
正部长
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