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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供应合同

 

成都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局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供货单位)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甲方采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供应商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预拌(商品)混凝土: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水泥拌合物。

2.本工程:

指本合同范围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4.货物:

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砂浆。

5.货款:

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款项。

6.不可抗力:

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自然原因:

地震、水灾、旱灾、飓风等;人为及社会因素:

战争、政府禁令、政策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停业、歇业、破产清算等。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为本工程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暂估约为立方米,若超出此方量部分的单价仍然按本合同执行。

三、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项目

强度等级

水泥(大厂)

基本单价

(元/m3)

备注

生产标号

每m3用量(kg)

C10

提供相对应金额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1、综合单价

(1)以上单价为商品混凝土综合价,包含搅拌、运输、拖泵泵送、税金、试块制作、检验试验、风险等所有费用。

如需汽车泵送,泵车单价为元/m³,一次性泵送80m3为一个台班,低于一个台班按实结算;如因乙方拖泵原因,不能立即修复,且工程紧急又不能停工,乙方免费提供汽车泵,直到满足工程需要。

(2)泵送中,润管剂由乙方提供,价格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结合砂浆:

M5砂浆按C20单价结算,M7.5砂浆按C25单价结算,1:

2.5砂浆元/m³,1:

3砂浆元/m³,同等级砂浆单价按当次泵送混凝土的单价结算。

(3)需特种商砼,单价如下:

抗渗p6比同级别商品混凝土单价上调12元/m³;抗渗P8,比同级别商品混凝土单价上调15元/m³;细石,单价上调10元/m³;微膨胀,单价上调15元/m³;加纤维,单价上调15元/m³。

(如需其他特殊混凝土,单价另行商议)

(4)商品混凝土跌涨风险:

a、基准价:

b、风险范围:

1)、当合同单价低于基准价:

施工期间当期信息价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施工当期信息价下跌,其跌幅以合同价为基础超过5%,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合同单价高于基准价:

当期信息价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时,或当期信息价上涨,其涨幅以合同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合同单价等于基准价:

当期信息价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注:

风险以内不作调整,包干使用)。

(5)非乙方原因和甲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工程停工三十天以上,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对已供商砼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单价进行结算,甲方应在自结算办理完成之日起30天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

2、本次合同供应时间:

从年月至本工程混凝土浇筑完工。

四、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1.本条之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

经甲乙双方核实签字并盖公章确认的结算书(1m³容重2400kg±50kg/m³):

(1)按乙方送货票单结算部分

换填、护壁、护壁桩、基础挖孔桩、旋挖桩、塔机基础、垫层等零星预拌(商品)混凝土按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的乙方实际送货票单方量结算;甲方可随时抽查乙方混凝土方量,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由甲方现场协商确定,或派人到乙方生产基地抽检混凝土运输车的装载方量,若检查到实际方量低于当车送料单方量,负差按当天最大差量计算,并按当天最大差量扣除该批次所有混凝土运输车的同等方量。

(2)按图计算部分:

主体结构(地下室垫层以上结构部分),主体结构包括并不限于:

筏板基础、独立柱基础、梁、板、柱、墙;二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

构造柱、过梁、圈梁、止水带、压顶,及总坪道路、隔离层、地下室地坪、室内外地坪等,以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资料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结算,不扣钢筋体积,不计损耗。

2、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付款方法:

(1)、所有款项支付之前,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正式收料凭证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须经囯家税务系统认可,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的赔偿。

(2)、甲方支付乙方的商砼货款支付方式包含:

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网银转帐、电汇等。

所有款项转账的,支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银行及账号;银行承兑汇票交乙方。

(3)每月25-30日对账结算,乙方先垫资300万元混凝土货款。

(4)经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垫资达到叁佰万元货款之后,按每月25日结算量计算货款、在次月10日前支付给供货方70%供货款。

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供货方至供货量90%的供货款。

余款待工程送货完成,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5)本工程混凝土结算书必须甲乙双方签字并盖公章。

中途结算量暂按乙方实际运送票单量办理结算,最终以图纸结算量为准。

(以转账方式支付)。

(6)以上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合格有效发票及经甲方认可的工程所需全部资料。

五、甲方责任

1、甲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对帐单。

订立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订货后如需变更应提前3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若甲方需要乙方现场制作试件及现场养护时,甲方应派人配合乙方人员现场制作试块,并提供给乙方标准的养护池,其养护池应满足现场乙方制作试块的要求。

3、必须具备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提供保证混凝土泵正常运行的电力电源以及照明、用水及冲冼设备等设施;泵送混凝土乙方负责将混凝土泵送至甲方指定工程部位,并负责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及工长指导施工,现场布管及卸管由乙方负责,布管所需的马凳由乙方负责提供。

若使用汽车泵送,甲方应保证臂架的活动半径内无各种线路,塔吊,居民房等各种障碍物。

4、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助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5、据《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甲方负责在货物供应前组织乙方、监理方、总包方召开协调会议,在全面细致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甲方应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调度,且该专人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施工现场。

7、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2小时书面同时通知乙方。

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和各类设计更改通知单等有关资料的图纸和电子版本各一套,配合乙方查阅各种现场签证单。

10、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甲方若不按照合同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可要求甲方在付清货款的同时支付相应时间段内的同期银行利息。

11、签订合同以后,根据合同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的交工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七、乙方责任:

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超过乙方企业资质等级允许范围以外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事先经市建委批准后,方能生产供应。

2、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所供商品混凝土及原材料(粗骨料、细骨料、水泥、外加剂、填充料等)的质量,并保证混凝土配合比、水灰比、塌落度等指标满足规范及施工要求。

3、地下室混凝土必须使用粗砂、保证级配质量。

混凝土配制前须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到配制现场进行检查。

4、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所需配合比、材料检验报告、试压报告等。

5、甲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书面供应计划表送达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将试块的检验报告提交甲方。

并按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供应期间,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6、混凝土强度及抗渗评定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进行。

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该批混凝土不合格。

乙方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未按照甲方要求供应混凝土(包含但不限于自行改变强度等级等),则经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

乙方承担因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及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所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鉴定费、工期延误、返工费、材料损失、工程延期损失、律师费等)。

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事先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中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货物,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

如乙方不能及时供货,每推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1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当次货款中扣除,且乙方供货须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

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卸出并浇捣,造成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报废,由乙方负责。

8、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及混凝土水灰比、塌落度、外加剂等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发生裂缝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乙方需在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情况下,对裂缝采用高压注高标号水泥浆的方式进行处理。

若因施工方浇捣方式不合理或施工缓慢造成冷缝由施工方负责。

9、混凝土出槽至运到工地时间必须保证在40±10分钟以内,混凝土塌落度以工地现场测量为准,如混凝土出槽至工地超过60分钟,甲方有权退货。

10、乙方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1、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主体结构验收时,乙方到场配合。

12、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

如在甲方要求合理的情况下,乙方泵车人员不听从甲方,甲方有权对泵车人员进行考核。

13、由甲乙双方和监理现场随机制作的试件达不到砼评定要求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已进场查勘工地现场情况及通往工地交通道路现状,乙方承诺自行负责运输交通及现场乙方人员安全。

15、进入施工现场的每车混凝土必须挂强度等级标示牌。

七、交货检验:

1、乙方将货物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将货物卸到事先清理完毕的地点。

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

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达3个月,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计量方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

3、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2)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计量方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

4、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的供货时间、数量及时供应货物,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

(2)、因乙方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之标准导致混凝土浇捣停工达到24小时以上;

(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九、争议、违约与索赔:

(一)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违约与索赔: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的时间、数量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除重新供应合格混凝土外,还应支付10%该批次混凝土货款的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后生效,在办理完毕结算且支付完全部货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备案存查。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本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合同不得涂改,若有变更双方盖章确认。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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