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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三章工程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

第十三章工程保险实务

第一节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科技活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又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特征:

第一,风险广泛而集中。

第二,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如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各种技术顾问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方(如贷款银行等),

并且均能成为该工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及交叉责任条款的规范和制约。

第三,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第四,工程保险承保的是技术风险。

现代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很高,专业性极强,而且可能涉及到多种专业学科或尖端科学技术,如兴建核电站、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和现代化工场等,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

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

主要有4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

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

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

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

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其基本内容是:

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

4.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2.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是,这些费用并不是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

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该由制造商或者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者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这类财产价值不易确定,而且易损易丢,一般都不予承保。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

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承保。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三)总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对于由以上政治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保险一般不予负责,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转移。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投保由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可以通过扩展责任方式加费承保,但是这种附加险所保障的是罢工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由罢工引起的停工等间接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因工程停工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

如果停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应该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项下要求损失或费用的赔偿。

如果停工是由于工程所有人的原因所致,例如,不能及时付款等,那么损失就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

规定免赔额,是为了促进被保险人谨慎施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

(1)特种危险免赔额。

即对地震、洪水、暴雨或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定免赔额。

(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

即保险人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等承保项目遭受保险风险时的免赔额。

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3)试车期的免赔额。

即对于安装项目在试车考核期内发生的事故规定的免赔额。

五、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

其主要条款有: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4)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5)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

其主要条款有:

(1)损失赔付基础条款。

(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空运费扩展条款。

(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6)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7)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9)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

其主要条款有:

(1)地震除外条款。

(2)洪水除外条款。

(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特别条款。

(4)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5)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6)旧设备除外条款。

4.其他附加险。

主要是有关特殊说明、定义及保证等内容的条款。

(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2)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3)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4)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5)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7)铺设供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8)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9)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10)石化工程专用条款。

(1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2)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分摊条款。

(13)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二)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

在此所述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

现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合同责任扩展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是最常用的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其作用就是使保险人对于共同被保险人之间造成的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偿。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1)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2)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3)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这是建筑期保险期限的上限,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保险单列明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3)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这是保险期限的下限。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的终止日期不得迟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试车期通常被认为是风险相对集中的时期。

因此,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者转手设备,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保险期限的扩展。

(二)保证期内的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建筑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需要投保,必须增加相应保险费。

保证期保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七、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保险金额的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

为了控制这类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规定免赔额之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

一是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是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等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

第一,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并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第二,将这些赔偿限额包含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比例,如按照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这些项目的赔偿限额。

八、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如施工方法和建筑物的高度等。

3.工地及附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或特别危险的存在。

4.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5.巨灾的可能性及可能损失程度。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7.承包人及工程其他有关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人的管理水平。

8.免赔额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的高低。

9.保险人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

10.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二)保险费率的组成

在承保时,由于同一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其不同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分项厘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这些项目的费率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4.试车期和保证期费率是按照工期性费率乘以总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

5.各种附加险也是按照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收保险费。

九、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财产受损的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

分损失并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修复。

这种修复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者。

3.重置。

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已经达到全部损失或者修复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的原有价值(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重置。

(二)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将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则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保费,即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免赔额的扣除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先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2.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则只扣除的一个免赔额。

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4.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5.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时,免赔额的承担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有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的损失,免赔额要按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分摊。

第三节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同建筑工程保险一起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它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为保险对象,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器装置、各种钢架构造、管道安装等。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这类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三种情况:

(1)存在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保险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应由机器设备的生产厂家根据购货合同进行赔偿,安装工程保险不予承担。

(2)为了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存在着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保险机器设备本身的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也应由生产厂家根据购货合同进行赔偿,而不应由安装工程保险承保。

(3)由于这些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保险机器设备造成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安装工程保险可以赔偿,但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设备制造厂商追偿。

而建筑工程保险既不承保因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也不承保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由于安装工程将面对大量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的安装和调试,常常会发生超负荷、超电压等电气原因造成的事故,而这类事故往往是由于电气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安装工程保险将这类风险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但是,对于因各种电气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还是予以赔偿,这是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中所没有的。

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但是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对"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是不予负责的,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部分就没有此项规定。

三、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确定的,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应该注意的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并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仅仅包括安装费用和安装过程中必需的辅助材料的费用。

因此,确定保险金额时,一定要以被安装设备的总价值加上安装合同的承包价之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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