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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融安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融资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乙方(保理商):

融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以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融安商业保理业务,并提供了企业债权信息,经乙方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对该笔债权承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甲方将基于其与买家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和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受让债权和保单受益权的融资对价,融资期限届满,由甲方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债权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向买家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买家对已转让给乙方的应付账款清算(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对多出部分在冲抵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甲方),对于逾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甲方配合乙方执行保险理赔程序,所得赔偿金优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甲方申请办理金木商业保理业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概念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商业保理业务:

是指乙方受理甲方的保理业务申请,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

根据本合同,甲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家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信用保险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债权。

2、基础交易合同:

是指甲方与其买家为进行货物购销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真实存在的合同。

是甲方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3、买家:

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愿意支付价款的需求方。

4、应收账款:

是指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甲方因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买家尚未支付价款的债权,具体应收账款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格式进行确定或更新。

5、买家争议:

是指买家因对甲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服务,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6、信用保险授信额度:

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甲方的应收账款及其账龄情况,为其买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信用保险的最高授信限额。

7、保理融资额度:

是指乙方在受理甲方提出的保理业务申请时,参照保险公司对其买家的信用保险授信额度,通过评级认证确定甲方的融资额度。

8、保理融资:

是指乙方作为甲方债权的受让人,在应收账款债权尚未到期前,向甲方支付的受让上述债权融资对价的行为。

9、保理手续费:

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是指买家通过企业网银和人民银行ECDS系统向甲方签发的,以确认甲方债权的一种电子票据。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即为甲方应收账款到期日。

11、共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以其名下开设的与乙方共管的资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指定回款、债权转让对价及保理手续费等的收付。

甲方承诺在保理融资期间不单方更改上述共管账户的信息。

12、债权回购义务:

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已转让债权,或者转让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已转入换质保证金账户,或者执行保险理赔程序后理赔款项到达保单受益人账户的行为。

13、回购义务履行完毕:

是指在融资期限届满之时或者之前,甲方(融资方)缴存的回购款与应收账款回款以及保单的理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溢价回购金额。

第二章保理融资额度的申请及生效

第二条甲方在决定办理乙方的融安商业保理业务后,应向乙方提出办理该项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债权信息。

乙方在对甲方的资信进行评级认证后,综合参考保险公司对甲方买家的保险授信额度,为甲方核定保理融资额度。

第三条甲方已获得乙方为其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是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必备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第三章保理业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质押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按甲方出让债权时是否将转让事实通知买家,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甲方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向乙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种类型。

1、公开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后,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向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由买家签章确认的《应付账款确认函》。

2、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后,暂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如到期甲方不溢价回购,乙方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

第六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4、甲方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5、应收账款尚未到期;

6、甲方与买方的基础交易合同等交易文件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

7、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乙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截止应收账款转让之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以及甲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或质押都不得视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家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八条对于保理融资期间新增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甲方必须向买方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义务。

买家仅向《应付账款确认函》上的账户支付应付账款款项后,才能解除买家的付款义务。

第九条根据甲方申请保理业务类型的不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公开型保理项下,甲方必须在获得保理融资前通知买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向买家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买家盖章确认并寄回给乙方;或由甲方签章后委托乙方送达其买家。

2、隐蔽型保理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时暂不通知买家,但乙方保留要求甲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知买家,或经甲方授权由乙方直接通知买家该债权转让事实的权利。

甲方应签署空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并提交给乙方保存。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第十条在公开型保理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催收服务。

隐蔽型保理项下,乙方不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

第十一条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产生变动时,乙方通知甲方与其买家核对相关账目。

第十二条对于公开型保理业务,乙方应对甲方已转让的债权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甲方的买家催收,原则上在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后每周催收一次。

第五章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甲方,并由甲方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甲方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投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应将受益人设定为乙方并且同意将受益权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五条信用保险保单及其他保险文本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保理融资

第十六条甲方可以在保理融资额度内向乙方申请保理融资,经乙方评审通过后,保理融资业务确认以下内容。

1、保理融资名称:

2、保理融资存续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保理融资总额: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

4、债权溢价回购金额=保理融资总额*(1+15%*(保理融资存续期/365))。

回购日期:

年月日。

5、资金渠道费及支付方式:

(1)资金渠道费按保理融资总额的3%/年收取;在本项目融资款项到达甲方共管账户时,由甲方一次性划转到乙方账户,共计: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

(2)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放弃保理融资行为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不低于本条

(1)规定的款项作为资金渠道费。

6、保理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1)保理手续费按保理融资总额的8%/年收取;在本项目融资款项到达甲方共管账户时,由甲方一次性划转到乙方账户,共计: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

(2)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放弃保理融资行为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不低于本条

(1)规定的款项作为保理手续费,其余款项退回甲方。

7、如果本项目融资款项分期支付,则各期融资款项对应的债权溢价回购价款、资金渠道费、保理手续费分别按本章约定的方式计算,最终的保理融资总额、债权溢价回购金额、保理融资存续期以《保理融资确认书》为准。

8、甲方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款的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十七条甲方为表示对保理融资的履约诚意,同意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在保理融资评审通过后缴纳,特殊情况下,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在融资资金到达甲方共管账户时缴纳,缴纳金额为保理融资总额的12%,(大写)计人民币万元(¥元)。

2、当甲方债权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并与乙方办理完对账手续后,乙方将结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3、若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4、乙方接受上述资金渠道费、债权溢价回购款、保理手续费和履约保证金的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保理融资期间,甲方名下的共管账户收到买家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约定:

1、甲方应以符合乙方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替换转让或质押,在办理完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登记手续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手续后,甲方才可使用该笔对应的款项。

2、如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替换转让或质押,则该笔款项将被存放至保理融资存续期届满日,最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或冲抵保理手续费。

第十八条反担保保证及措施

1、甲方融资前必须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

(2)甲方在乙方保理融资对价支付前缴纳保理融资总额的12%作为履约保证金;

(3)甲方经其股东会同意出具有效的保证担保:

如其未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债权溢价回购义务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受让其全部股权,乙方有权对甲方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任何资产的处置权,并对财务、生产、销售等各个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直至甲方的回购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反担保。

2、设立反担保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若因甲方原因未能落实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如有其他反担保措施或由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将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债权溢价回购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将已转让的债权无条件进行回购,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从属权利亦被同时回购:

1、在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时,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买家提出争议),乙方尚未收讫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将未收讫的债权要求甲方进行回购。

2、如果买家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回购。

3、甲方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项。

4、乙方认为需要甲方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当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回购债权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回购债权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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